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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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计7章63条,单击此处添加标题,第一章:总则,(一)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二)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
2、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输液中液体更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对于家属的问话给予过于肯定的回答),医疗事故,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3、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案例:违反工作规范医生受罚,李某,男,6月龄,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患儿体温恢复正常。因患儿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患儿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次,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患儿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毫升和口服补液1000毫升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后,护士未处理。8月
4、31日晚九时,患儿病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躁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儿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2.脱水的患者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故该纠纷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四)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
5、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519条阐明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应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人员病历资料的保管复印病历的规定告知病情防范与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内容)补救病历封存、实物封存,尸检规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病历保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
6、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案例:有感于病历丢失天价赔偿,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建(化名)推上被告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
7、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大红门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10万元)主审此案的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邢丽华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
8、,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复印病历资料的规定,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
9、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三条,报告:,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机构负责人,通报患者,第十五条 补救,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十七条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
10、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第2034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
11、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3545条主要是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与监督作要求,故不在此作详细阐述。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3.诉讼方式解决,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第4652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
12、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罚 则,第5359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
13、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
14、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 附 则,
15、第6063条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 来源:青岛医疗事故网 作者:案情摘要 病员,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钟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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