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1_包钢稀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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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平等、自愿原则;(四)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五)不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公司发展原则。,第三条,公司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1,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五条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3、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七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
5、)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3,(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
6、联人共同投资。(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4,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
7、序,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8、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5,、,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
9、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10、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一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6,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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