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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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CJJ/T 85200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9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35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3 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
2、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 69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城市绿地分类;2.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林业大学园林规划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邮政编码:100083)本标准参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
3、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凤、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1 总 则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城市绿地分类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
4、相对应。2.0.2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3.0.5 绿地的数
5、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备注: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hm2 ,现状人口_万人;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hm2 ,规划人口_万人;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hm2 。3.0.6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
6、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条 文 说 明前 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经建设部2002年6月3日以建标2002135号文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
7、责任公司(邮政编码:100083)。1 总 则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
8、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特点的绿地分类,以统一全国的绿地分类和统计口径,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的科学性,提高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0.
9、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包括直辖市、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1.0.3 各个城市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2 城市绿地分类2.0.1 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
10、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统一。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等。
11、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2.0.2 本标准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5大类、13中类、11小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2.0.3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大类用英文GREEN SPACE(绿地)的第一个字母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绿地,G11表示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
12、园,G111表示综合公园中的全市性公园。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2.0.4 表2.0.4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1 公园绿地(1)关于取消“公共绿地”的说明“公共绿地”引自前苏联,建国以来在我国城市规划与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工作中曾广泛使用。但是,从长期的绿地建设和发展趋势来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考虑“公共绿地”的命名。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分类方法的
13、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公共绿地”的定义及内容的规定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共绿地”为“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 784号):“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既是城市居民共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由此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
14、公共性”,与它相对应的是非公共绿地。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名称上的不准确。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不统一。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统外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
15、用途上是相同的。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绿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代。(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标准将“公
16、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相对于其他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和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共绿地”的主要功能,但“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性。“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别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首先,以“公园绿地”替代“公共绿地”,基本保持原有的内涵,既能保证命名的科学、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17、地标准GBJ137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应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针对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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