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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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江县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机制,最终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乡镇)的就医格局,达到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用、政府投入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根据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巴市卫发20142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宣传等手段,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 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
2、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二、实施范围及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全县所有医疗机构。重点是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二)工作目标2014年底,全县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级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病人占出院病人总数的30%以上;到2015年底,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域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力争到2015年达到90%左右。三、工作原则(一)自主选择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患者首诊或转诊时,认真向其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技术情
3、况及医保报销有关规定,由患者或患者家属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二)基层首诊原则。患者就医原则上应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原则的在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察,首诊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选择诊疗方式或转诊。根据省卫计委相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等;基层首诊:指我县参保居民在县、乡、村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根据省卫计委相关规定,急危重症患者可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
4、、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诊医疗机构。县外就诊患者或其家属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县医保部门报告备案。(三)分级诊疗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村卫生室仅诊治常见病、多发病,不得开展住院及手术;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类手术主要在一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和急诊及重大疾病诊治;三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四)就近转诊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以及区域医疗中心的辐射范围,采取方便、及
5、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区域协作关系、托管关系以及医疗集团(联合体)紧密协作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五)资源共享原则。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展各项检验、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大力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同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以及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六)全程无缝原则。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间应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确保就医过程全程无缝、方便快捷。四、主要内容和措施(一)建立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机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每所基
6、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2 所以上二级医院(或县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或县级医院)应与5 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及医疗安全。同时积极发展城乡纵向医联体、加强对口支援,实施预约挂号或预约住院,深化签约服务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二)规范双向转诊程序1基层首诊。(1)基层医疗机构承担患者的首诊工作,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首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首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严禁推诿病
7、人。(2)首诊医师如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置的同时充分评估病情,对能转院的病人及时与上级医院衔接,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由专业人员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遇危重、疑难病例处理困难又不能转院时,应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协助处理。 (3)患者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置,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置,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置经过。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关医护人员护送。(4)除危急情形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本机构核准登
8、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外的诊疗服务。2患者上转。患者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后,符合上转条件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经治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在单位双向转诊办理窗口登记、盖章后,将患者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根据省卫计委有关规定,我县转县外就诊病人一般应转到川北医学院、巴中市中心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不得直接向部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3患者下转。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或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患者,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
9、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经治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后,在单位双向转诊办理窗口登记、盖章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诊断治疗、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开展跟踪服务。4全程管理。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做好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和汇总,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三)严格双向转诊要求1.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机制,制定双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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