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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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及推广、标准编制、科普项目”等类别。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称“局”)科技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局立项的课题(以下称“局管项目”)、辰山植物园(中科院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立项的
2、课题(以下称“辰山专项”)、其它部门立项或委托开展的课题(以下称“备案项目”)。第四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成果管理等。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六条 “局管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建议征集、发布指南、提交可行性报告、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编制方案、项目批复等阶段,全流程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一)建议征集根据行业发展规划,面向社会、面向行业管理单位及企业征集项目建议,科研管理平台接收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予以采纳的项目建议将进入项目储备
3、库。(二)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结合项目建议提交情况,提出每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形成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草案,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局科技委”)组织专家审议后发布。(三)提交可行性报告各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四)形式审查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及主持人的资格、文本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通过形式审查的“可行性报告”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五)专家评审科技主管部门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项目立项评审原则上由局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承担,评审小组
4、应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六)编制方案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并结合经费预算情况,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七)项目批复向各单位正式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第七条 “辰山专项”的立项程序由辰山植物园(中科院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负责实施,并按“局管项目”要求在局科研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第八条 纳入局管的自筹资金项目从“提交可行性报告”阶段进入立项程序,其它管理要求与“局管项目”相同。第九条 局直属单位承担其它部门立项和委托的科研项目(含协作单位科研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在正式
5、签订科研合同三个月内,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并向局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协作任务书)复印件。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承担人同时主持科技攻关类局管项目和备案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3项,专职科研人员不得超过5项。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并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报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协作单位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三级合同。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目(“备案项目”除外)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小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本年度列入结题计划或执行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不提交年度小结。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一)科
6、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履行、或无法按期结题、或造成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需作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中止、延期或变更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局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中止、延期或变更调整。(二)项目负责人变更、协作单位增减、不属于单位自行调整权限的经费变更均需要履行上述项目变更申请手续。(三)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实际变更内容以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第十五条 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的专著、论文等成果需标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科研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
7、一)验收准备。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结题报告、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项目变更材料(如有变更)、经费决算表、财务审查(计)报告等结题材料。(二)验收审核。局科技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安排验收。(三)组织验收。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会议验收或其他形式的验收。(四)资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定稿后的结题材料及验收意见上交局科技管理部门,并在局科研管理平台上传相应的电子材料。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通过验收:(一) 所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二) 项目内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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