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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67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
3、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第1.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第1.0.4条 给水排水
4、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2.0.1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第2.0.2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
5、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第2.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 表2.0.8 注: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第三章 围堰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第3.1.2条 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 表3.1.3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第3.1.4条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
6、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第3.1.5条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第3.2.1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第3.2.2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第3.2.3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第3.2.4条 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
7、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堰 第3.2.6条 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第3.2.7条 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它部位宜采用草绳捆扎。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倍。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四、
8、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第3.2.8条 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 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0.511.0;堰内边坡坡度宜为10.210.5。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四、草(麻)袋围堰可用
9、粘土填心防渗。在流速较大处,堰外边坡草(麻)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第3.2.10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 钢板桩围堰第3.3.1条 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第3.3.2条 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 表3.3.6 注:L为桩长
10、(mm)。第3.3.7条 拔出钢板桩前,应向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应由下游开始。第四章 基坑 第一节 施工排水()一般规定第4.1.1条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排水量的计算;二、施工排水的方法选定;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第4.1.2条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第4.1.3条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
11、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第4.1.4条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第4.1.5条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 第4.1.9条 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第4.1.10条 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第4.1.11条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
12、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和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第4.1.12条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1的规定。()井点降水第4.1.13条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面以下不小于0.5m;对软土地基的水位降低深度宜适当加大。第4.1.14条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第4.1.15条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
13、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第4.1.16条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第4.1.17条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部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第4.1.18条 井壁管长度偏差不应超过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偏差不应超过100mm。 第二节 基坑开挖第4.2.1条 基坑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坑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二、挖土、运土、采用的机械数量与型号;三、基坑开挖的施工方法;四、采用支撑时,支撑的型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五、坑上堆
14、上位置及数量,多余土方的处置,运输路线以及土方挖运、填的平衡。 第4.2.2条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应增设控制桩;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应加密。第4.2.3条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 表4.2.3 注: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第4.2.4条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三、支拆方便。第4.
15、2.5条 支撑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需要支撑的基坑、在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立即对基坑上部进行支撑,对下部边挖边支撑;二、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上锚杆,应在挖土至该深度后,及时安装;三、支撑的接点必须支紧或拉紧并牢固可靠。第4.2.6条 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第4.2.7条 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第4.2.8条 基坑土方应随挖随运,当采用机械挖、运联合作业时,宜将适于回填的土分类堆存备用。第4.2.9条 基坑开挖至接近设计高程,发现土质与设计不符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由施工、建设、设计单位会同
16、研究处理措施。第4.2.10条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当地基含水量较大时,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砂石;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第4.2.11条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第4.2.12条 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二
17、、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四、边坡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第三节 基坑回填第4.3.1条 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第4.3.2条 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梁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支撑。拔除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第4.3.3条 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
18、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第4.3.4条 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15cm。第4.3.5条 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第五章 水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
19、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第5.1.2条 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5.1.3条 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5.1.4条 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一、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三、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四、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
20、缝以后;五、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第5.1.5条 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将池 第5.1.10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层表面应清洁、平整、坚实、粗糙、及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二、水泥砂浆的稠度宜控制在78cm,当采用机械喷涂时,水泥砂浆的稠度应经试配确定;三、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分两层铺抹,其总厚度应按设计规定,但不宜小于20mm;四、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每层宜连续操作,不留施工缝。当必须留施工缝时,应留成阶梯茬,按层次顺序,层层搭接。接茬部位距阴阳角的距离不应小于20cm。五、水泥砂浆应随拌随用;六、防水层的阴、阳角应做
21、成圆弧形。第5.1.11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且基层表面应保持0以上。第5.1.12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宜在凝结后覆盖并洒水养护。其外防水层在砌保护墙或回填土时,方可撤除养护。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措施。第5.1.13条 水池的预埋管与外部管道连接时,跨越基坑的管下填土应压实,必要时可填灰土、砌砖或浇筑混凝土。 第二节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模板第5.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模板的选型和选材;二、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其中包括支杆支承面积的计算,受力铁件的垫板厚度及与木材接触面
22、积的计算;三、防止吊模变形和位移的措施;四、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载作用下防止倾倒的构造措施;五、各部分模板的结构设计,各接点的构造,以及预埋件、止水片等的固定方法;六、隔离剂的选用;七、模板的拆除程序、方法及安全措施。第5.2.2条 池壁与顶板连续施工时,池壁 整体现浇混凝土模板安装允许偏差 表5.2.12 注:L为混凝土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柱的高度。第5.2.13条 整体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侧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二、底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达到表5.2.13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整
23、体现浇混凝土底模板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表5.2.13 第5.2.14条 冬期施工时,池壁模板应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周围气温温差较小时拆除,温差不宜超过15,拆模后必须立即覆盖保温。()钢筋第5.2.15条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二、受拉区域 表5.2.15 注:d0为钢筋直径。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mm。当混凝土设计强度大15MPa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5.2.15的规定执行;当混凝土设计强度为15MPa时,除低碳冷拔钢丝
24、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 第5.2.16条 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范围 第5.2.19条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9的规定。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5.2.19 ()混凝土第5.2.10条 现浇混凝土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 第5.2.22条 配制现浇水池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当掺用外加剂时,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冬期施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水泥。第5.2.23条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
25、的1/4,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同时不宜大于40mm。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吸水率不应大于1.5%。当采用多级级配时,其规格及级配应通过试验确定。第5.2.24条 混凝土的细骨料,宜采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第5.2.25条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对钢筋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无影响的洁净水。第5.2.26条 配制混凝土时,根据施工要求宜掺入适宜的外加剂,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水池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氯盐。第5.2.27条 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应保证结构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抗冻等标号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第5.2.28条 配制坍落度大于5cm的
26、混凝土时,应掺用外加剂。第5.2.29条 混凝土的浇筑必须在对模板和支架、钢筋、预埋管、预埋件以及止水带等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第5.2.30条 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二、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5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并应尽量避免碰撞钢筋、模板、预埋管(件)等。振捣器应插入下层混凝土5cm;三、表面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能使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四、浇筑预留孔洞、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时,应辅以人工插捣。 第5.2.3
27、1条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当需要间歇时,间歇时间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次层混凝土浇筑压茬的间歇时间,当气温小于25时,不应超过3h,气温大于或等于25时,不应超过2.5h;如超过时,应留置施工缝。第5.2.32条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N/;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凿毛和冲洗干净,并保持湿润,但不得积水;三、在浇筑前,施工缝处应先铺一层与混凝土配比相同的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1530mm;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第5.2.33条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
28、置施工缝。当设计有变形缝时,宜按变形缝分仓浇筑。池壁的施工缝,底部宜留在底板上面不小于20cm处,当底板与池壁连接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上面不小于20cm处;顶部宜留在顶板下面不小于20cm处,当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下部。第5.2.34条 浇筑大面积底板混凝土时,可分组浇筑,但先后浇筑混凝土的压茬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31条 的规定。第5.2.35条 浇筑倒锥壳底板或拱顶混凝土时,应由低向高,分层交圈,连续浇筑。 第5.2.36条 浇筑池壁混凝土时,应分层交圈,连续浇筑。第5.2.37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根据现场气温条件及时覆盖和洒水,养护期不少于14d。池外壁在回填土时,方可撤除养护。
29、第5.2.38条 在日最高气温高于30的热天施工时,可根据情况选用下列措施:一、利用早晚气温较低的时间浇筑混凝土;二、适当增大混凝土的坍落度;三、掺入缓凝剂;四、石料经常洒水降温,或加棚盖防晒;五、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覆盖养护,防止曝晒,并应增加浇水次数,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第5.2.39条 评定混凝土质量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强度试块:(一)标准养护试块:1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2每拌制100 混凝土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二)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置。二、抗渗试块:每池按底板、池壁
30、和顶板留置每一部位不应少于一组,每组六块。三、抗冻试块:根据设计要求的抗冻标号、按下列规定留置:(一)冻融循环25次及80次:留置三组,每组三块;(二)冻融循环100次及100次以上:留置五组,每组三块;四、冬期施工,应增置强度试块两组与水池同条件养护,一组用以检验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另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强度;并应增置抗渗试块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抗渗标号。第5.2.40条 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试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一、同批混凝土抗压试块的强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评定;二、抗渗试块的抗渗标号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三、抗冻试块在按设计规定的循环
31、次数进行冻融后,其抗压极限强度同检验用的相当龄期的试块抗压极限强度相比较,其降低值不得超过25%;其重量损失不得超过5%。第5.2.41条 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能满足冷却前达到要求的强度,并宜降低入模温度。 第5.2.42条 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应采用蓄热法养护。对预留孔、洞以及迎风面等容易受冻部位,应加强保温措施。第5.2.43条 采用蒸汽养护时,应使用低压饱和蒸汽均匀加热,最高温度不宜大于30;升温速度不宜大于10/h;降温速度不宜大于5/h。第5.2.44条 采用池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施工允许偏差 表5.2.46 注: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柱的高度。第三节 装配式
32、预应力混凝土水池()一般规定第5.3.1条本节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底板、预制梁、预制柱、预制壁板及后张预应力池壁的圆形水池。第5.3.2条 水池底板与壁板采用杯槽连接时,安装杯槽模板前,应复测杯槽中心线位置。杯槽模板必须安装牢固。第5.3.3条 杯槽 第5.3.4条 杯槽、杯口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杯槽、杯口施工允许偏差 表5.3.4 注:L为底板和池体的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柱的高度。第5.3.5条 施加预应力前,应先清除池壁外表面的混凝土浮粒、污物,壁板外侧接缝处宜采用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洒水养护。第5.3.6条 浇筑壁板接缝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方可
33、施加板壁环向预应力。第5.3.7条 施加预应力前,应在池壁上标记预应力钢丝、钢筋的位置和次序号。 第5.3.8条 测定钢丝、钢筋预应力值的仪器应在使用前进行标定。第5.3.9条 带有锚具槽的壁板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水池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时,可采用4块;直径大于25m或等于50m时,可采用块;直径大于50m或等于75m时,可采用8块。并应沿水池的周长均匀布置。第5.3.10条 池壁缠丝或电热张拉钢筋前,在池壁周围,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构件的制作及吊装第5.3.11条 预制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合格构件,应有证明书及合格印记。预制构件的允许偏差
34、表5.3.11 注:L为构件长度(mm)。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偏差,仅在必要时进行检查。横截面尺寸栏 第5.3.15条 柱、梁及壁板等在安装前应标注中心线,并在杯槽、杯口上标出中心线。 第5.3.16条 壁板安装前应将不同类别的壁板按预定位置顺序编号。壁板两侧面宜凿毛,并将浮渣、松动的混凝土等冲洗干净。第5.3.17条 构件应按设计位置起吊,曲梁宜采用三点吊装。吊绳与构件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45;当小于45时,应进行强度验算。第5.3.18条 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曲梁应在梁的跨中临时支撑,待上部二期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时,方可拆除支撑。第5.3.19条 安装的构件,必须在
35、轴线位置及高程进行校正后焊接或浇筑接头混凝土。 第5.3.20条 柱、梁、壁板及顶板等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0的规定。柱、梁、壁板及顶板安装允许偏差 表5.3.20 注:H为柱或壁板的高度。第5.3.21条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壁板的接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壁板接缝的内模宜一次安装到顶;外模应分段随浇随支。分段支模高度不宜超过1.5m;二、浇筑前,接缝的壁板表面应洒水保持湿润,模内应洁净;三、接缝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比壁板混凝土强度提高一级;四、浇筑时间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温度选在壁板间缝宽较大时进行;五、混凝土如有离析现象,应进行二次拌合;六、混凝土
36、分层浇筑厚度不宜超过250mm,并应采用机械振捣,配合人捣固。第5.3.22条 杯槽中壁板里侧和外侧的填料可在施加预应力后进行,或在施加预应力前填塞里侧柔性防水填料。()壁板缠丝第5.3.23条 缠绕环向预应力钢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预应力钢丝接头应采用1820号铁丝并密排绑扎牢固,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0mm;二、缠绕预应力钢丝,应由池壁顶向下进行,第一圈距池顶的距离应按设计规定或依缠丝机设备确定,并不宜大于500mm;三、池壁两端不能用绕丝机缠绕的部位,应在顶端和底端附近局部加密或改用电热张拉;四、已缠绕的钢丝,不得用尖硬或重物撞击。第5.3.24条 施加预应力时,每缠一盘钢丝应测定一
37、次钢丝应力,并应作记录。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3的规定。()电热张拉钢筋第5.3.25条 电热张拉前,应根据电工、热工等参数计算伸长值,并应取一环作试张拉,进行验证。第5.3.26条 采用电热张拉时,预应力钢筋的弹性模量应由试验确定。第5.3.27条 电热张拉可采用螺丝端杆,墩粗头插U形垫板,帮条锚具U形垫板或其他锚具。第5.3.28条 电热张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张拉顺序,当设计无规定时,可由池壁顶端开始,逐环向下;二、与锚固肋相交处的钢筋应有良好的绝缘处理;三、端杆螺栓接电源处应除锈,并保持接触紧密;四、通电前,钢筋应测定初应力,张拉端应刻划伸长标记;五、通电后,应进行机、具、
38、设备、线路绝缘检查,测定电流、电压及通电时间;六、电热温度不应超过350;七、在张拉过程中、应采用木锤连续敲打各段钢筋;八、伸长值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5%;经电热达到规定伸长值后,应立即进行锚固,锚固必须牢固可靠;九、每一环预应力钢筋应对称张拉,并不得间断;十、电热张拉应一次完成。当必须重复张拉时,同一根钢筋的重复次数不得超过3次,当发生裂纹时,应更换预应力钢筋;十一、通电张拉过程中,当发现钢筋伸长时间超过预计张拉时间过多,应立即停电检查。 第5.3.29条 电热张拉预应力钢筋应力值的测定,应在每环钢筋中选一根钢筋,在两端和中间附近各设测点一处。测点的初读数应在钢筋初应力建立后,通电前
39、测读;末读数应在断电并冷却后测读。第5.3.30条 电热张拉和试张拉及其预应力值的测定应作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4及附表3.5的规定。()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第5.3.31条 预应力钢筋保护层的施工应在满水试验合格后的满水条件下进行。 第5.3.32条 枪喷水泥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砂子粒径不得大于5mm;细度模量应为2.33.7,最优含水率应经试验确定,宜为1.55.0%;二、水泥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试验确定,当无条件试验时,其灰砂比宜为1213;水灰比宜为0.250.35选用;三、砂浆应拌合均匀,随拌随喷、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h。第5.3.33条 喷浆作业
40、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喷浆前,必须对受喷面进行除污、去油、清洗等处理;二、喷浆机罐 第5.3.35条 在进行下一工序前,应对水泥砂浆保护层进行外观和粘结情况的检查,当有空鼓现象时,应凿开检查。砂浆保护层施工及质量检查应作记录。 第四节 砖石砌体水池()一般规定第5.4.1条 砖石砌体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制普通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粘土砖规定的一等砖的要求;二、石料应采用料石,质地坚实,无风化和裂纹,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三、砂子宜采用中、粗砂,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前应过筛,其含泥量不应超过3%
41、;四、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第5.4.2条 每座砖石砌体水池或每100 的砌体中、其砂浆强度等级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组成砂浆材料有变更时,应增作试块。第5.4.3条 砂浆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二、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0.75倍。注:砂浆强度按单位工程 表5.4.11 注: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隔墙或柱的高度。()料石砌体水池第5.4.12条 砌筑料石池壁时,应分层卧砌,上下错缝,丁、顺搭砌;水平缝宜采用坐灰法,竖向缝宜采用灌浆法。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
42、0mm。竖向灰缝厚度:细料石、半细料石不宜大于10mm;粗料石不宜大于20mm。第5.4.13条 纠正料石砌筑位置的偏移时,应将料石提起,刮除灰浆后再砌,并应防止碰动邻近料石,严禁用撬移或敲击纠偏。第5.4.14条 料石砌体的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勾缝前,应将砌体表面上粘结的灰浆、泥污等清扫干净,并洒水湿润。二、勾缝灰浆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浆。三、勾缝深度宜为34cm,分23层填入,分层抹压密实。第5.4.15条 料石砌体水池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15的规定。料石砌体水池施工允许偏差 表5.4.15 注:L为池体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高度。 第五节 处理构筑物第5.5.1条
43、 构筑物均匀布水的进出口采用薄壁堰、穿孔槽或孔口时,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同一水池 表5.5.3 注:轴线位置:对平行两直线轨道,应为两平行轨道之间的中线;对圆形轨道,为其圆心位置。平行两直线轨道接头的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行走设备前后轮的轮距。第5.5.4条 滤池池壁与滤砂层接触的部位,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取加糙措施。第5.5.5条 滤料的铺设应在滤池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当不能及时进行时,应采取防止杂物落入滤池和堵塞滤板的防护措施。第5.5.6条 消化池经满水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宜为消化池工作压力的1.5
44、倍;24h的气压降应不超过试验压力的20%。气密性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试验应作记录,记录表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6的规定。 第六章 泵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泵房地下部分的混凝土及砖石砌体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按本规范第五章水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2条 岸边式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应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当需度汛时,对已建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第6.1.3条 泵房地下部分的 表6.1.6 注:L为基础的长或宽(mm)。H为基础的高(mm)。轴线位置允许偏差,对管井是指与管井实际中心的偏差。第6.1.7条 水泵与电机安装后,进行基座二次灌浆及地脚螺栓预留
45、孔灌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的油污应清除干净。二、地脚螺栓的弯钩底端不应接触孔底,外缘离孔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三、当浇筑厚度大于或等于40mm时,宜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筑;当小于40mm时,宜采用水泥砂浆灌筑。其标号均应比基座混凝土设计强度提高一级。四、混凝土或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方可将螺栓对称拧紧。第6.1.8条 水泵和电动机的基础与底板混凝土不同时浇筑时,其接触面除应按施工缝处理外,底板应预埋插筋。 注:L为泵房的长、宽或直径。H为墙、柱等的高度。第6.1.9条 平板闸的闸槽安装位置应准确。闸槽空位及埋件固定完毕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闸槽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注:H为闸槽高度(mm)。 第6.1.10条 采用转动螺旋泵成型螺旋泵槽时,应将槽面压实抹光。槽面与螺旋叶片外缘间的空隙应均匀一致。且不得小于5mm。 第6.1.11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及砖石砌筑泵房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第二节 沉井 第6.2.1条沉井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 平面及剖面(包括地质剖面)布置图; 二、采用分节制作或一次制作,分节下沉或一次下沉的措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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