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循环水及排水建筑工程(E标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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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有限公司合 同 书合同名称:广东*电厂*(*台1000MW级机组)扩建工程循环水及排水建筑工程(E标段)签订日期:*年七月二十日甲 方:*发电有限公司乙 方:*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协议书本协议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2008年7月20日商定并签署。鉴于项目法人拟建造广东*电厂*(*台1000MW级机组)扩建工程循环水及排水建筑工程,于 2008年7月30日开工, 2010年4月8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双方以人民币*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1.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
2、的组成部分;(a)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 中标通知书;(c) 投标文件(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d)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1.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4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1.5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6本协议书在
3、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业主发给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7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页以下无正文)项目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名盖章):项目法人(公章): 承包商(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工行*支行*分理处 开户银行:工行*分理处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传真:6 传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日期:合同条件一、定义和解释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
4、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a) (1)项目法人 指*发电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2)承包商 指其投标已为项目法人所接受,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3)分包商 指承包商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项目法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商应是与承包商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4)监理工程师 指项目法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
5、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3.2条”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6)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工程的代表。(7)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 (1)合同 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3)图
6、纸 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4)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投标书附录 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6)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项目法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承包商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c) (1)开工日期 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38.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但下述要求为开工的先决条件:开工已获 项目法人 批准。(2)竣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工
7、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3)分部试运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4)整套启动试运 即整套启动调试。(d) (1)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2)预付款 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3)中期支付证书 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4)最终支付证书 按“第57.11条”签发的支付证书。(5)质保金 指项目法人根据“第57.7条”扣留
8、的款额。(e)(1)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2)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商装备)。(3)合同工程 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4)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5)承包商装备 指属承包商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6)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7)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
9、括施工所用的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等。(f) (1)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2)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3)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1.2 标题和边注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1.3 书面通知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0、1.4 通讯地址1.4.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 1.4.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 1.4.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设备材料、合同价款调整2.1 工程范围 详见附件二 2.2 工期:详见附件四。2.3 质量:详见附件五2.4 设备材料设备材料供应详见附件六2.5 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详见附件六三、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3 (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1) 根据“第5.1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2) 根据“第38
11、.1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 决定“第41.1条”项下的工程延期;(4)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5) 确定“第50.5条”项下的索赔额;(c)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1.3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项目法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d) 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 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工
12、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责委托其他监理工程师执行。3.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条”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3.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但应按GB50319规定范围进行委托,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且在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但:(a)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
13、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 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询问,总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监理人员的任命 3.4 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安全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书面指令 3.5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必须执
14、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3.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件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公正行使其权力。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四、转让合同的转让 4.1 承包商不得将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
15、然人。否则将按“第59条”承包商违约处理。五、分包5.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一经查出,按“第59.1条”承包商违约处理。六、合同文件6.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 中标通知书;(c) 投标文件(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d)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6.2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的语言
16、为 中文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的份数: 4 份 ,设备技术文件 1 套。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项目法人统一委托设计院印制,收费按设计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 保密要求: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工程进度受影响 6.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由于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项目法人,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
17、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6.4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7.2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a) 任何据“第41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6.5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商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七、补充图纸
18、和指示 7.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7.2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a) 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b) 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6条”移交。以上资料提交给项目法人的份数均为4份。
19、批准不影响责任 7.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条”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负的责任。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7.4 项目法人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修改费用按“第49条”规定执行。八、一般义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此处省略。若干此处省略。若干十一、现场考察 11.1 应认为,承包商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b) 水文和气侯条件;(c) 实施和完成本工程
20、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d)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e) 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f)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还应认为,承包商已取得可能对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十二、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2.1 应该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双方同意合同总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 在施工期间,除不可抗力
21、外,承包商应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商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十三、工作符合合同要求13.1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商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十四、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此处省略。若干此处省略。若干十五、承包商对合同工作的管理15.1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
22、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应提前2个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项目法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项目法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59.1条”视为承包商违约。承包商的施工机械 15.2 承包商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5
23、9.1条”视为承包商违约。十六、承包商的职工16.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各类人员: (a)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安监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一旦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b) 其他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安监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c)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尽管承包商已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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