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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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武陵源区境内(含森林公园锣鼓塔居委会范围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包括宾馆、住宿、娱乐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
2、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武陵源区建设局是武陵源区城镇排水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张家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武陵源区城镇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区城镇排水管理办公室是区建设局的下设机构,专门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本部门职责职能的要求,配合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3、将城市排水许可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听取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规划设施纳入该工程规划设计和审查的主要内容。(三)环保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检测,以及确定、变更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工作。(四)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包宾馆、住宿、娱乐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应要求申请人到排水管理部门办
4、理排水许可证。(五)城管、市政维护管理部门在办理污水接入管网申请,以及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并凭排水管理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排水许可证办理供水竣工验收及污水接入手续。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
5、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 武陵源区境内的排水户向武陵源区建设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武陵源区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医疗企业还需提供医疗废水处理工艺图及行政生活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分流管线平面图,重点污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生产和废水处理工艺图及生活区域的污水管线平面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武陵源区建设局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
7、J3432010)等有关国家或地方标准和规定。(三)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PH值、CODcr(或TOC)等采样检测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对PH值、COD cr、SS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如过滤沉淀池及清运计划、排入管线等)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排水许可的实施程序(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七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区排水管理办公室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经工作人
8、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否则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所需资料。(二)审查决定。对申请并受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由武陵源区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向武陵源区建设局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武陵源区建设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武陵源区建设局提出申请。武陵源区建设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
9、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二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武陵源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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