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3481436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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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
2、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
3、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第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第2.0.2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4、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给水专业规划,和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采用2.0.2-1表和表2.0.2-2的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capd)表2.0.2-1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用水情况分区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一180270140210160250120190140230100170二1402001101601201809014010016070120三1401801101501201609013010014070110注:cap表示“人”的计量单
5、位。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capd)表2.0.2-2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用水情况分区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一260410210340240390190310220370170280二190280150240170260130210150240110180三170270140230150250120200130230100170注: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
6、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第2.0.2A条城市供水中,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市供水系统并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
7、系数宜采用1.3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个别小城镇可适当加大。第2.0.3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不可作为控制条件。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第2.0.4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人/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
8、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第2.0.8条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第三章水源第一节水源选择第3.1.1条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第3.1.2条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
9、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量充沛可靠;二、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三、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四、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五、取水、输水、净化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六、具有施工条件。第3.1.3条用地下不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第3.1.4条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1.
10、5条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I)一般规定第3.2.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二、靠近主要用水地区;三、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第3.2.2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一、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5米,其底板埋藏深度大于15米;二、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米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米;三、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
11、厚度小于5米,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米;四、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米。第3.2.3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二、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三、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四、有测量水位的装置。第3.2.4条井群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井群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第3.2.5条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时,虹吸管宜采用钢管。每条虹吸管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管内流速可采用0.50.7m/s,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于0.001。()管井第3.2.6条从管井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
12、m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第3.2.7条管井及其过滤管、过滤器和沉淀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供水管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3.2.8条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油麻、优质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3米。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第3.2.9条自含有粉砂、细砂的含水层中取水的管井,当直接向管网送水时,在水泵的出水管道上应设除砂和排砂装置。第3.2.10条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一般可按10%20%的设计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大口井第3.2.11条
13、大口井的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5米。其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米。第3.2.12条大口井的进水方式(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庆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有条件时宜采用井底进水。第3.2.13条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做成凹弧形。反滤层可做3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300毫米。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反滤层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d/DI=68(3.2.13)式中d反滤层滤料的粒径;DI含水层颗粒的计算粒径。当含水层为细砂或粉砂时,DI=d40;为中砂时,DI=d30;为粗砂时,DI=d20(d40、d30、d2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
14、为40%、30%、20%时的颗粒粒径)。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第3.2.14条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规定。第3.2.15条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确定。第3.2.16条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米;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米;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米的粘土层。()渗渠第3.2.17条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15、。第3.2.18条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应采用下列数据并经计算确定:一、水流速度为0.50.8m/s;二、充满度为0.5;三、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小于600mm。第3.2.19条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不应大于0.01米/秒。第3.2.20条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其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第3.2.21条集取河道表渗透水的渗透渠设计,应根据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阻塞系数。第3.2.22条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第3.2.23条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
16、。直线部分检查井的间距,应视渗渠的长度和断面尺寸而定,一般可采用50米。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3.3.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二、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三、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响;四、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六、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位于城镇和工业企业上游的清洁河段。第3.3.2条从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在设计前应
17、进行水工模型试验。第3.3.3条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3.3.4条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第3.3.5条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9%。第3.3.6
18、条设计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第3.3.7条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第3.3.8条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当泵房在渠道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0.5米;二、当泵房在江河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必要时尚应增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三、当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并应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第3.3.9条
19、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规定:一、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0.5米,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3米。二、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1.0米。第3.3.10条位于湖泊或水库边的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根据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宜小于1.0米,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5米。第3.3.11条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稳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
20、规定:一、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5米;二、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米;三、虹吸进水时,一般不宜小于1.0米,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米。注:上述数据在封冻情况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的取水构筑物,还应考虑风浪的影响。第3.3.12条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宜分设两个或分成两格。进水间应分成数间,以利清洗。注:漂浮物多的河道,相邻头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较大间距。第3.3.13条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栅条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小型取水构筑物一般为3050毫米,大、中型取水构筑物一般为80120毫米。当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较多时,栅条间净距宜取较大
21、值。必要时应采取清除栅前积泥、漂浮物和防止冰絮阻塞的措施。第3.3.14条进水孔的过栅流速,应根据水中漂浮物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的水流速度、取水量大小、检查和清理格栅的方便等因素确定,一般宜采用下列数据:一、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20.6米/秒;无冰絮时为0.41.0米/秒;二、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10.3米/秒;无冰絮时为0.20.6米/秒。格栅的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第3.3.15条当需要清除通过格栅后水中的漂浮物时,在进水间内可设置平板式格网或旋转式格网。平板式格网的阻塞面积应按50%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0.5米/秒;旋转式格网的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通过
22、流速不应大于1.0米/秒。第3.3.16条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第3.3.17条进水自流管和虹吸管的设计流速,一般不宜小于0.6米/秒。必要时,应有清除淤积物的措施。虹吸管宜采用钢管,但埋入地下的管段也可采用铸铁管。第3.3.18条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还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第3.3.19条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米/时,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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