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 终稿(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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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 终稿 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3月15日天津市燃气供热设计导则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 目 次1 总 则(1)2 一般规定(1)3 燃气锅炉房集中供热系统(3) 3.1 一般规定(3) 3.2 容量和参数(3) 3.3 锅炉房布置(3) 3.4 热力系统(6) 3.5 烟风系统(8) 3.6 土建(8) 3.7 电气(9) 3.8 采暖通风(10) 3.9 给水排水(10) 3.10 环境保护(10) 3.11 消防(11)4 既有锅炉房改造燃气供热(1
2、2) 4.1 一般规定(12) 4.2 容量和参数(12) 4.3 锅炉房布置(12) 4.4 热力系统(12) 4.5 烟风系统(12) 4.6 土建(13) 4.7 电气(13) 4.8 采暖通风(13) 4.9 给水排水(13) 4.10 消防(13)5 燃气采暖热水炉供热系统(14) 5.1 一般规定(14) 5.2 送风及排烟(14) 5.3 温度控制(14) 5.4 安全保护(15) 5.5 热力系统(15)6 燃气系统及设备(16) 6.1 一般规定(16) 6.2 燃气设备(16) 6.3 燃气管道系统(16)7 系统监测、控制与计量(18) 7.1 热力系统监测、控制与计量(
3、18) 7.2 燃气供应系统自动控制(19)1 总则1.0.1为优化天津市供热能源结构,发展燃气供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清洁能源的高质、高效、安全利用,规范燃气供热(冷)工程的规划、设计,指导工程实施,制订本技术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与改建民用建筑的燃气供热(冷),包括“煤改燃”等燃气供热改造项目。其它类型的民用功能建筑(如,工业建筑中的办公楼、宿舍等)应参照本技术导则执行。1.0.3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提高燃气供热比例,优化供热能源结构。1.0.4燃气供热(冷)系统的规划、设计必须尽最大可能实现能源合理利用,系统规模适当,充分发挥燃气供热(冷)的综合减排环境效益,提高系统整体热效
4、率与经济性。1.0.5 “煤改燃”燃气供热区域内建筑物具备计量供热改造条件时,应与“煤改燃”项目同步进行相应改造。1.0.6燃气供热(冷)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一般规定2.0.1燃气供热(冷)的能源利用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用途、规模、原供热系统能源形式(对“改燃”项目)、能源条件与结构、价格,以及国家与天津市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区域或楼宇冷、热电联产的分布式能源形式,实现燃气供热(冷),并应优化系统配置,满足能源梯级利用要求,提高系统热效率; 2 燃气供热(冷)应优先考
5、虑热泵方式; 3 有可利用的低温废热或工业余热,但没有高温驱动热源或采用高温驱动热源不经济的区域,应优先考虑燃气吸收式热泵供热; 4 建筑物集中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占总冷负荷比例大于等于50%时,应采用燃气冷热联供的冷热源形式; 5 燃气锅炉供热形式应结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优先作为热电厂供热系统的调峰热源。2.0.2具备条件时,城市中心区“集中供热煤改燃”项目应优先利用原有换热站建设燃气锅炉房;2.0.3燃气供热(冷)站点布局、供热规模与供热半径应根据供热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布局以及安全与环保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其供热半径宜小于等于300m,并应靠近供热(冷)负荷中心。2.0.4新建建筑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元式燃气供热装置供热(冷): 1 采用集中供热(冷)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2 建筑容积率较低的别墅区或多层住宅建筑群; 3 需要供热(冷)的建筑或建筑内的房间布局过于分散的建筑群或建筑。2.0.5燃气集中供热(冷)系统的燃气供热(冷)设备的台数及单台设备容量的选择,应能适应系统负荷的全年变化规律,满足部分负荷高效率运行要求,一般不宜少于两台。2.0.6燃气供热(冷)设备的额定工况热效率应高于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并应用冷凝式设备。2.0.7燃气集中供热(冷)宜采用间接供热(冷)系统。2.0.8燃气供热(冷)设备有定流量运行要求时,供热(冷)水系
7、统形式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供热规模与半径较小时,宜采用设备侧定流量的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2 当供热规模与半径较大时,宜采用设备侧定流量的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各环路设计水温一致且水阻力相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各环路设计水温不一致或水阻力相差较大时,二级泵宜按区域或系统设置; 3 供热距离较远且各个热用户水阻力相差较大时,可采用分布式多级泵系统。2.0.9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热效率应高于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数值的要求。2.0.10燃气集中供热(冷)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以实现以下功能: 1 系统安全运行; 2 根据系统负荷变化调节供热(冷)量与参数,能时时计算系统能效比,并使系统具有较高
8、的年平均能效比; 3 满足热计量管理要求的热(冷)计量与系统消耗的电力、燃气与自来水计量; 4 具有与城市级供热监测系统的联网接口。2.0.11燃气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与天津市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管理规定等关于安全与环保的要求。3 燃气锅炉房集中供热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3.1.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3.1.3 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符合天津市抗震设防标准。3.2 容量和参数3.2.1 锅炉
9、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并应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3.2.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独立供热系统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其中一台锅炉故障时,剩余锅炉容量应大于设计热负荷的60%。3.2.3 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费用; 3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4 锅炉结构应符合天津市抗震设防烈度设
10、防要求; 5 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 6 应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3.2.4 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采用直接供热系统时,设计供回水温差宜为2025。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供回水温差宜为5060,应采用间接供热系统。3.2.5 锅炉在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以燃料的低位热值计):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不应低于91%;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不应低于92%。3.2.6锅炉燃烧器应为比例调节型。3.3 锅炉房布置3.3.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应有利于减少有害气体
11、、噪声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3.3.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3.3.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3.3.4 燃气锅炉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3.3.5 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时,应设置在主体建筑投影以外的区域。3.3.6 锅炉间、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
12、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3.3.7 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3.3.8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
13、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3.3.9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3.3.10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 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3.3.10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单台锅炉容量炉 前(m)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蒸汽锅炉(t/h)热
14、水锅炉(MW)140.72.82.500.806204.2143.001.5035294.001.803.3.11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房,占地面积、用电负荷和耗水量可参照表3.3.11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1 燃气锅炉房的主要指标序号锅炉容量占地面积(m2)单位占地面积指标(m2/MW)用电负荷(kW)单位用电负荷指标(kW/MW)耗水量(m3/h)120.7MW18013015.010.81.0221.4MW2007226.09.32.0322.8MW2304245.08.24.0424.2MW3304065.08.08.0527.0MW38028108.07.812.0631
15、.4MW26012540.09.63.0732.8MW3207865.08.06.0834.2MW42050100.07.912.0注:1、表中占地面积为锅炉房建筑面积,含锅炉间、水处理间、燃气计量间、控制室等,不含锅炉房外的厂区面积。 2、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占地面积指标和单位用电负荷指标。3.3.12单台锅炉容量7MW的燃气锅炉房,主要指标如下: 1 建设用地可参照表3.3.12-1 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2-1锅炉房建设用地表序 号锅炉房容量用地面积(m2)单位用地指标(m2/MW)1414MW2800502429MW4400403458MW8000354470MW
16、850032注:1、表中用地面积为热源厂占地面积,含锅炉房外的厂区面积。 2、用地面积的内容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用地指标。 2 用电量可参照表3.3.12-2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2-2 锅炉房用电量表序 号锅炉房容量总用电负荷(kW)单位容量用电负荷(kW/MW)1414MW80014.52429MW130011.23458MW22009.54470MW25009.0注: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容量用电负荷。 3 用水量可参照表3.3.12-3所列指标采用。 表3.3.12-3锅炉房用水量表序 号锅炉房容量总耗水量(m3 /h)单位容量耗水量(m3 /MW)
17、1414MW200.362429MW400.353458MW750.324470MW850.31注: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容量耗水量。3.4 热力系统3.4.1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3.4.2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l/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宜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3.4.3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泵的流
18、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人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2 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3 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l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4 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并相同或近似; 5 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性能应满足热力网设计参数的要求。3.4.4 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房,应采用二级泵系统。 第一级水泵安装在锅炉前,保证锅炉
19、运行安全的流量,第二级水泵安装在锅炉后,满足热网循环水量和调节的要求。水泵扬程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第一级水泵的出口压力应保证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不超过热水锅炉的承压能力; 2 第二级水泵的扬程应不小于室外管网(含热力站)的阻力要求。3.4.5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2 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3 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 补给水泵宜带有变频调速措施。3.4.6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
20、为系统循环水量的l%。3.4.7 热力网循环泵与中继泵吸入侧的压力,应不低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加50kPa,且不得低于50kPa。3.4.8锅炉房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3.4.8的规定:表3.4.8 锅炉补给水水质要求项 目要 求悬浮物(mg/L)5总硬度(mmol/L)0.6溶解氧(mg/L)0.1含油量(mg/L)2pH(25)7113.4.9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3.4.9的规定:表3.4.9 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要求项 目要 求浊度(FTU)20硬度(mmol/L)0.6油(mg/L)2pH(25)7113.4.10 作为调峰热源时,应与主热源管网保持以下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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