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铜管材产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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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10-26公布 2010-03-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2)5.3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7)5.4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5.5
2、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8)6 证书和标志 (24)6.1 证书(24)6.2 标志(2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5)8 监督检查 (26)9 收费 (2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7)11 附则(27)附件1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检验能力及范围(28)附件2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1)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42)附件5 检验报告(43)附件6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7)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
3、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产品单元名称及规格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名称及规格单元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产品规格1普通铜管1 铜及铜合金挤制管外径:20mm300
4、mm2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圆管 外径:3mm360mm矩(方)形管 对边距:3mm100mm2专用铜管3 空调与制冷设备用无缝铜管外径:3mm30mm4 无缝内螺纹铜管外径:3mm16mm5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 外径:6mm325mm6 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外径:3mm160mm7 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翅片管外径:8mm30mm8 铜及铜合金散热扁管宽度高度:(16mm25mm)(1.9mm6.0mm)9 铜及铜合金毛细管外径:0.5mm6.1 mm10 压力表用铜合金管圆管 外径:2mm25mm 椭圆管或扁管 长轴短轴:(5mm20mm)(2.5mm7mm)11 拉杆天线套管外径:2.8
5、mm13mm12 电缆用无缝铜管外径:4mm22mm13 导电用无缝圆形铜管外径:5mm159mm14 冰箱用高清洁度铜管外径:3.8mm20mm15 塑覆铜管外径:6mm54mm注: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见5.1款,产品规格根据现行标准及时更新。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
6、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100814电 话:010-639
7、71846 63971844 63971847传 真:010-63965361 63971844电子信箱:yshyxt联 系 人:杨鹏 何青 王惠芬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8、名单、检验能力及范围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
9、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铜管材”,“产品名称”栏填写“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规定的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参照表1填写企业实际能够生产的产品品种及规格范围,企业申请的规格范围应与其设备生产能力状况相一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
10、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当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
11、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批应由同牌号、同状态、同规格和同制造方法的管材组成)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12、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13、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及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
14、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原则(见5.5.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
15、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16、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
17、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品种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铜及铜合金挤制管产品标准 YS/T 662-2007
18、 铜及铜合金挤制管相关标准 GB 21350-2007 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4947-2003 工业赤磷 GB/T 16866-2006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材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GB/T 8888-2003 重有色金属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 6516-1997 电解镍 GB/T 5231-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与产品形状 GB/T 5121.127-2008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774-2006 金属锰 GB/T 1196-
19、2008 重熔用铝锭 GB/T 728-1998 锡锭 GB/T 470-2008 锌锭 GB/T 469-2005 铅锭 GB/T 467-1997 阴极铜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YS 68-2004 砷 YS/T 336-1994 铜、镍及其合金管材和棒材断口检验方法 YS/T 283-1994 铜中间合金锭 YB/T 5296-2006 炼钢用生铁2铜及铜合金拉制管产品标准 GB/T 1527-200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相关标准 GB 21350-2007 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
20、耗限额 GB 4947-2003 工业赤磷 GB/T 16866-2006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材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GB/T 10119-2008 黄铜耐脱锌腐蚀性能的测定 GB/T 10567.1-1997 铜及铜合金加工材残余应力检验方法硝酸亚汞试验法 GB/T 10567.2-2007 铜及铜合金加工材残余应力检验方法氨熏试验法 GB/T 8888-2003 重有色金属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 6516-1997 电解镍 GB/T 5248-2008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涡流探伤方法 GB/T 5231-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和产品形状 GB/T 5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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