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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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目 录一、 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1、 总则2、 规划与建设管理3、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4、 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5、 违法行为的处罚6、 其他二、 附录一、基本术语三、 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1、 总则2、 巡视与检修3、 巡视与检修种类4、 巡视与检修时间5、 巡视与检修内容6、 巡视与检修的管理7、 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8、 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9、 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10、 杆线检修标准11、 电缆线路检修标准12、 控制设备检修标准13、 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14、 缺陷管理15、 相关规定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1
2、、 路灯管理质量规定2、 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3、 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4、 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5、 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1、行车2、作业3、其他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
3、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1.3 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1.4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2.1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2.2 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经招标机构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修编
4、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2.3 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送审稿)经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2.4 送审稿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正式规划成果(文本、说明书、图纸、电子文本等),经市政府和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5 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亮化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末以前提出本区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改造、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2.6 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前报市城市管理局计划财务科,经市
5、政府或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2.7 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批准的改造和建设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招标(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局计划财务科。2.8 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2.8.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8.2 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2.8.3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2.8.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9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编写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
6、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2.10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重点公共场所照明及亮化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2.10.1 上级有关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2.10.2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2.10.3 规划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2.10.4 中、省直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相关街路新建和改造的照明及亮化设施方案应当符合本规程2.9条规定,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11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召集路桥、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辖区及相关街道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审核工作,并以书面
7、形式做出相应的会议决定。2.12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方案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2.12.1 图案和造型内容合法、健康。2.12.2 亮化设计方案要充分体现大庆城市特色及石油文化内涵,同时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兼顾白天效果。2.12.3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2.12.4 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2.12.5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2.12.6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2.12.7 按建设部推广的项目和要求,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2.13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照明、
8、亮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14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设所需要的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提供。2.15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2.16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2.17 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2.18 沿街门面、店面的亮化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2.19 政府对城市照明亮化
9、建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 2.20 补贴标准为公建楼宇新建亮化设施,建设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中标价为准)的,市政府一次性补贴亮化建设费用的20%。2.21 具体补贴办法为:2.21.1 新建亮化设施的公建单位需将亮化设计效果图报市城管局审核,亮化工程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投标管理站公开采购或招标,以中标价为准。2.21.2 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派人参加亮化材料及施工的采购或招标。工程竣工后,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对亮化工程进行验收。2.21.3 新建亮化设施的公建单位将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验收合格证书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2.2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
10、,除按照现有资金来源安排投资计划外,还应当结合市场经营多渠道筹集资金。2.23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2.24.1 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2.24.2 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2.24.3 提供全套建设和运行相关图纸及资料。2.25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行维护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2.26 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应征得市、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的同意,所需费用纳入小区建设或改
11、造经费,并必须与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进行。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3.1 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3.1.1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副局长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内设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为业务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3.1.2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副局长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内设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本区业务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3.1.3 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城市照明亮化管理人员负具体监管责任。3.2 各级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和
12、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3.3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下列时限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3.3.1 社区居委会要每天对所辖社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3.3.2 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每周对所辖街道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3.3.3 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每月对辖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考核。3.3.4 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除日常巡视监督检查外,应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考核,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13、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工作。3.4 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3.4.1 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完好状况。3.4.2 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运行状况。3.4.3 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3.5. 城市照明亮化设施应根据星期节假日和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采用经纬控制、光时控制、三摇远程控制等先进的控制形式,并安装集成节能控制系统。3.5.3 城市照明灯具应至少半年进行清扫一次,提高照明效果。3.6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依附于城
14、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交纳城市照明设施占用修复费和抵押金后,由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 3.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3.8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3.9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接到城市照明亮化设施损坏或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保护事故现
15、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积极抢修; 3.9.1 先处理大面积事故,后处理小面积事故。3.9.2 先处理白天亮灯、后处理夜间灭灯事故。3.9.3 先处理引线或开关事故,后处理路灯线路事故。3.9.4 接到白天亮灯信息或夜间大片灭灯,应积极采取措施缩小事故范围,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3.9.5 事故一时难于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3.10 因路灯电气失火,倒杆断线等情况发生人身触电伤亡等重大事故,应查明原因,由抢修单位写出事故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第四章 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4.1 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七条、二十
16、九条之规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项目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4.1.1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4.1.2 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灯箱)或者其他挂浮物的。4.2 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4.2.1 具有规划、土地、计划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4.3.2 附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4.3 申请单位办理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3.1 申请报告。4.3.2 规划、土地、计划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4.3.3 详细建设图纸。4.4 填写建设照明设施审批表4.5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办事大厅负责受理本项行政许可申请,并依照大庆市城市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17、规程的规定办理本项行政许可。 附录一基本术语1.1 城市亮化 城市亮化是指为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范围包括已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道路亮化(包括庭院灯和桥梁亮化等)、营造景观亮化、市政设施亮化、广告和牌匾亮化、商业亮化、广场亮化、雕塑亮化、喷泉亮化,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亮化等。1.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1.3 灯具 是灯源、灯体及附件的总称。1.4 光通量 能引起人眼光感的辐射通量,单位为流明(LM
18、)。1.5 发光强度 光通量在空间分布的参数,是以单位立体角内所包含的光通量来度量,单位为坎德拉(cd)。1.6 照度 被照面上的光通量密度,单位为勒克斯(lx)。1.7 亮度 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nt=1cd/平方米)1.8 泛光照明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照射建筑物立面,使建筑物亮度高于其周围环境亮度的照明方式。1.9 轮廓照明 用白炽灯泡、灯串、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1.10 光污染 环境中由于光的逸散而影响人们正常工作、学习、休息、生活的现象。1.11 眩光 在视野内由于物体的亮度过高或亮度对比过大而产生视觉上不适或失能的现
19、象。 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工作依据1.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4号,2001年9月4日修正。1.2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城2004204号,2004年11月23日颁发。1.3 大庆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庆政发200312号,2003年4月11日颁发。1.4 大庆市城市亮化建设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庆城管发200510号,2005年3月11日颁发。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1、 总 则1.1 为加强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范和外地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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