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湖南灾荒概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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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前期湖南灾荒概况 清朝前期湖南灾荒概况清朝前期,湖南境内发生了水灾、旱灾等多种自然灾害。这些灾害对湖南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一) 水灾湖南素有“九江”之称,境内山川交错。丰富的地表水资源与气候影响下充沛的降水是湖南的封建农业经济大发展的有利条件。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气候的反常与江河的泛滥又成为水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清朝前期,水灾是湖南的重要自然灾害之一。它主要有两类:一是河流涨溢型水灾;一是山洪爆发型水灾。在水灾总年次中,有43年次发生了山洪。一年之中,发生山洪的县,最多不超过5个。1水灾的时间分布清朝前期长达196年,除去29年的非水灾年份,余则每年都有水灾
2、。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湖南的水灾相当频繁。据嘉庆一统志所载,当时湖南境内有9府、4州、4直隶厅,共76个州、县。按一年中发生水灾的州、县数划分灾情等级,可分为以下4等;10个县以下,属局部水灾;10-20个县,属全省水灾;20-30个县,为全省大水灾;31个县以上,划为特大水灾。结合这一标准来统计清朝前期的湖南水灾,我们发现:特大水灾没有发生过一次,全省大水灾有4次,全省水灾有36次,其余均属局部水灾,真可谓小灾不断。这些大大小小的水灾在时间上的分布有如下特征:(1)水灾连年。其具体情形如下表所示:水灾连续情况表 单位:年年份连续期年份连续期年份连续期1647-1665191713-17339
3、1786-178941823-1839171813-182081691-169441742-1757161701-170661696-269941800-1811121779-178461775-177731710-1720111791-179661736-173721680-1689101674-167861739-17402资料来源:湖南省各县地方志。由表可知,连续发生水灾的年份占清朝前期年数的80.6%。占水灾年份总数的95.1%。常年不断的水灾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困扰也就可想而知了。(2)全省大水灾与全省水灾的发生具有时段性。4次大水灾和25次全省水灾分布在清初20年、康熙末年至乾隆初年以
4、及嘉庆末年至道光十九年(1839)。并且,水灾连续期长达16年以上的年度恰恰也分别集中于这三个时段。这三个时期对清王朝而言都具有特殊性。清初20年,社会经济在经历了改朝换代的战乱后百废待举。在清王朝的初始阶段,湖南的水灾次数尤多。康熙末年至乾隆初期,正是封建社会在相对稳定中走向繁荣鼎盛的阶段。第三个时段是清王朝由盛而衰的前夜。在后两个时段中,湖南水灾也同样呈现出频繁发生的特点。可见水灾对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有一定的影响。湖南作为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一个行省,其社会经济的状况总脱离不了整个社会大气候。(3)水灾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湖南的水灾有的持续1个月,如安乡县志记载1663年,安乡“七
5、月大水,高下尽淹,官民廨舍俱倾”。有的持续数月,如康熙五十四年(1715)石门县“六月淫雨,每日水涨一、二尺,至七月不退,禾无收,蒙减赋”1。1726年,岳阳“三至六月久雨不止,沿湖堤垸溃决,禾稼淹没”2。一个地方无论贫富,若遭遇一次长达1月甚至数月之久的水灾,其社会经济无疑会受严重影响。(4)水灾呈现出多发性。即一个州、县在一年之内发生多次水灾。1681年,慈利“夏,秋大水”3。这种多发性表现为相连两季发生,如“夏秋”,“春夏”,“秋冬”
6、大水。(5)水灾发生的季节有差异。湖南水灾多发生在春夏之交和夏季,秋季水灾数次之,冬季水灾更少。其原因是在春夏之交和夏季,湖南正值降雨集中的时期。淫雨易引起河水上涨和山洪。2水灾的空间分布湖南境内有平原、丘陵、盆地等多种地形,大小不等的河流分别流经9府、4州、4直隶厅。而湖泊却集中在岳,澧,常德和长沙3府1州。这直接影响了湖南水灾的空间分布。分析清朝前期水灾发生的区域可知,水灾的分布有如下特点:(1)水灾在省境的分布具有普遍性。根据已有资料统计,全省除新田,永绥直隶厅外,其余各县都发生过水灾,各县灾次不等。这样,遍布各州、县的水灾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危害着湖南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全省大水
7、灾之年,一时间水患并起,使百姓的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如顺治十三年(1656)“长沙、平江、衡山……永兴”发生大水,延续近两个月,致使“平江冲坏城垣,田庐损失甚重。衡山水自众山谷陡起,顷刻丈余,漂没寺宇无数。耒阳、常宁山崩水涌,平地深三丈余,民居牛畜漂没无算,死者各以千计。永兴亦倾城垣大半”4。(2)水灾在各区域的分布不平衡。从水灾在全省的分布来看,各地所遭受水灾的次数极不均匀。长沙府的面积最广,境内各县、州历年水灾累计233次;澧州水灾182次;常德府水灾109次;岳州府、宝庆府、辰州府、郴州的水灾次数介于67&md
8、ash;98次之间;沅州府、永州府、靖州、桂阳州的灾次介于10—52次之间。可见,位于湘北洞庭湖周围的澧州、常德府、岳阳府水灾最多。湘南的郴州、桂阳州水灾突出。湘西辰州府与湘中宝庆府次之。这几个区域分别是湘、澧、沅、资四水流经之地。由此可知,湖南水灾主要集中于水系发达的洞庭湖及四水流经的区域。(3)水灾的发生在地域上具有并发性。清朝前期167个水灾年份中,除27个年份外,每年都有2处或多处几乎同时发生水灾。如湘江涨水,则沿江数县都有可能发生水灾。若四水齐涨,则水灾面积更广。3水灾的影响清初湖南省有75个县、州,在数量上超过了隋唐至明代各朝。嘉庆二十一年(1816),全省人口总计18
9、754259人5。这个数字超过了历代湖南人口值。可见,湖南的经济、文化有相当的发展。就人口相对集中的长沙府、衡州府、宝庆府、岳州府、常德府、澧州而言,这些地区的农业发展较为充分。尤其是长、岳、常、澧3府1州滨洞庭湖,一直是湖南农业生产的主要区域,也是封建地方统治的重要地域。那么,常年的水灾带给这些地方的危害也就更明显了。武陵县人胡焯作水灾纪事描写了水灾的凄惨情况:“沅流直涌长堤决,坏屋冲田骇浪高。出地蛟龙杂风雨,沸天人鬼共呼号。荒荒大野一朝尽,蠢蠢残生何处逃。数里孤城半城水,只愁中夜掣灵鼇。鱼腹奔逃满郡来,死生无地不堪哀。贤侯竭蹶先苏困,行省殷勤急恤灾。分粥疗饥人已定,筑堤代赈议新
10、裁。丁男得食余当计,老病携持妇与孩。城野已无多积贮,通商籴米向他州。沿湖幸假帆樯便,别港谁生攘窃谋。楚客空闻渡湘水,蜀船秖自泊沙头。欲供民食须长策,弭盗先烦借箸筹。一石水容泥数斗,年来污积复如何。山溪涨满交流急,湖岸堤增逆壅多。无复别瀦堪为泻,水可机器学排河。于今版筑工方亟,要恃年来水不波。”6首先,水灾对封建农村经济造成直接破坏。第一,导致劳动力严重损失。如康熙二年(1663),常德府境内大水,各处围堤溃决,溺死堤内居民甚众7。嘉庆十一年(1806),龙阳大水,竹木浮江而下,溺死居民甚众。这些记载虽然比较笼统,但还是能反映人口因水灾而丧失的实情。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而劳
11、动力又是小农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接连不断的灾害造成人口损失,以致灾后大片土地因缺少劳动力而荒芜。这必然破坏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大面积的良田造到破坏。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武冈县高沙涨大水,冲毁农田160亩8。嘉庆十六年(1816),长沙、岳州府各县大水,湘乡褒忠山左右民田均随流壅没9。这种熟耕田地被冲毁的后果在于:当年的粮食产品付之东流,从而影响地租与国家赋税的征收。在封建社会,朝廷对灾荒之年的赋税采取免征或缓征的政策。这只对大土地所有者有利,而一般佃户的经济负担并没有减轻。自耕农一旦因水灾而失去土地,他们就不得不转为佃农或雇工。可见,自然灾害是促使封建社会的生产资料不断转移和各阶
12、级经济关系不断转换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其次,水灾危害封建城市经济。大水冲毁护城堤。如“武陵郡东门外护城有堤,弦抵上流,隄侧有水……岁丙午,积雨溪涨,水势浩漫,岁久土潦,堤洗为潭,民庐漂陷,溺民多人……”10。城市的道路等基本设施被毁,以致商品流通受到影响。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茶陵大水,城圯过半11。同年四月芷江河水暴涨,城墙西南端崩溃数处12。乾隆一十三年(1748),临澧县“春夏,淫雨,六月涨大水,县城圯”13。乾隆二十八年(1763),六月,安化“山洪,淹到县署,桥
13、梁尽坏,田庐漂没”14。不仅城内外的政务、经济联系会因此而一时中断,而且,修复大水冲毁的城墙与路、桥的费用必然增加官府或民众的经济负担。此外,水灾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人们将灾荒看成是神的意旨,希望通过虔诚的祈祷,借助神的力量消弥灾害。如古丈县佤乡人居住区流传着敬土地神歌,其中有“大哥打马去求神,玉帝面前许封神。……你在天门为土地,风调雨顺国太平……”15。这类有关农事的民谣凝聚了当地人祈盼好年景的思想,也是人们抗御灾荒的水平在思想层面的反映。人们无法从现实中找到消除灾害的办法,因而在思想上
14、更加迷信神的力量,将求神消灾的思想变为祭祀活动。这最终演变为一种模式化的风俗。水灾是清朝前期湖南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它对湖南的封建经济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又为封建迷信思想的存在和传播提供了契机。它在时空分布上的若干特点是由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的原因所致。(二) 旱灾清朝前期,旱灾也是湖南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不仅灾次多,而且分布的地区广。它对湖南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不亚于水灾。研究当时湖南旱灾的发生特征及社会的抗灾对策,有助于了解清前期区域社会的生产力状况与群体的文化水平。1旱灾发生的特征湖南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气候,雨水充沛。境内河流众多,但由于受自然气候变化以及地形的影响,也经常发生干旱。正如
15、农谚所云:“六月南风田开坼”、“六月南风溪断流”。在湘西地区夏秋季节受西太平洋高压的控制,久晴少雨,气温高,南风大,蒸发强,加上山高坡陡,土层瘠薄,阴河众多,蓄水保水能力差。因而极易出现干旱,有“十年九旱”之说16。又如沅江县虽属滨湖地区,但其境内的丘岗地带,土壤粘性强,不耐旱,干旱易成灾。在清前期196年中,除44年之外,其余年份湖南均出现了旱情,各县的旱灾共计940次,平均每年有4.7县次。旱灾在时空分布上具有以下特征:(1)在清前期各个帝王的统治期内,湖南旱灾发生的情形有一定的差异。清初实行“与民休息&r
16、dquo;的政策。康熙以后的几代帝王秉承祖法,均保持了宽简的安民政策。因此,旱灾年次在各个帝王统治期的差异不是由统治政策决定的,而是由自然原因导致的。各君主统治期的旱灾年次情况表朝代在位时间(年)旱灾年份(年)旱灾年份比例顺治1818100%康熙615082%雍正131077%乾隆604066.6%嘉庆251768%道光前期191683%资料来源:湖南各县方志及湖南自然灾害年表,下同。由上表可知,旱灾发生的比例在顺治朝最高,在乾隆朝最低。顺治至乾隆时期,旱灾发生比例下降,而嘉道时期,其比例出现回升。这从一个角度表明,在“康乾盛世”,湖南的社会状况确实较嘉道中衰之际好。因
17、为旱灾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社会生活。不过,即便在封建盛世,“国泰民安”也是相对而言的。在康熙、乾隆两朝,湖南旱灾的比例虽然较低,但旱灾次数的绝对值并不低。(2)旱灾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清朝前期,旱灾连年的现象相当频繁。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湘乡县“正月至五月不雨,农未分秧”,次年,“夏秋又旱,岁谷价翔踊”。康熙四十一年(1701)、康熙四十二年(1702)又发生连续大旱。类似的情况在清朝前期相当普遍。现按时间顺序,将旱灾的连发期排列如下:旱灾连续情况表 单位:年年限连续期年限连续期年限连续期1644-1674311728
18、-173031775-177621678-1690131734-173521778-178141692-169321738-173921785-179061695-169841742-1753121802-180321701-170771757-176151807-1824151711-171551764-176631826-183161718-172691768-177031833-18375从上表中显示的连续时间来看,连续期的最高值和较高值分别集中在清初与嘉道时期。(3)按旱灾程度划分,不同等级的旱灾在时间上的分布情形如下:旱灾的时间分布 单位:年时期偏旱旱灾大旱局部大旱特大旱灾顺治116
19、——1——康熙425111雍正91——————乾隆36211——嘉庆1341————道光前期132————1说明:偏旱,10个县以下的旱情;旱灾10个至19个县发生旱灾;大旱,20个至29个县发生旱灾;局部大旱,30个至39个县发生旱灾;特大旱灾,40以上的县发生干旱。以上旱灾统计表明:清朝前期,在湖南,偏旱的情况最多,旱灾次之,而大旱、局部大旱和特大旱灾的
20、情形则很少。综合旱灾的程度、连续期以及在各朝代的分布情况来看,顺治到康熙初年与乾隆末年至道光十九年(1839),是湖南旱灾高频发生的时期。而康熙后期到乾隆中期,旱灾的发生频率则相对较低。(4)湖南在各个季节的旱情也大不相同,根据各县历史灾情资料,统计有明确旱灾季节记录的内容,可了解到旱灾的季节性特征。1644-1839年湖南各县单季旱灾情况 旱灾单季旱灾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年数年数比例年数次数年数次数年数次数年数次数1526945.4%162748126203311说明:表中的“次数”值是指在各类季节性旱灾总年数内,各县旱灾发生次数的总和。由以上可知,夏季旱灾次数最多,春、
21、秋两季次之,单一的冬旱少见。连季旱灾则以春、夏、秋两季或三季连发旱灾情况居多,共计171次。其中,春夏、夏秋连发性旱灾次数约占93%。(5)清前期,湖南省永绥、龙山县的旱情资料少见,其余74个县级地区均有旱灾记录。旱灾的空间分布情况表地方旱灾(次)地方旱灾(次)地方旱灾(次)长沙府228岳州府60永顺府7衡州府132宝庆府43桂阳州29澧州129郴州45靖州20辰州府103常德府56乾州直隶厅7沅州府35永州府43晃州直隶厅6凤凰直隶厅4永绥直隶厅——————可见,长沙府、衡州府、澧州、辰州府的旱灾次数最多。这表明湖南旱灾
22、主要发生在湘江、澧水、沅水流经的湘东、湘北、湘西地区。湖南省的旱灾在空间分布上的普遍性与不平衡性,与各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农田水利技术均有关系。如兴宁县地处湘南,在夏季主要受南风影响,炎热少雨,蒸发大于降水,出现伏旱;在秋季又受高气压控制,出现秋旱17。清代前期,湖南旱灾表现出上述特点。这既是气候、地形、土壤等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又是对当时湖南社会抗旱防旱情况的一种反映。2旱灾的影响清朝前期,湖南的历次旱灾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有两类:第一,引发饥荒。一方面,干旱使耕种者不仅损失了已种植的作物,而且因缺水而不能再度种植。春旱直接影响稻田作物的移种,夏、秋旱则常常导致绝收。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
23、湘乡“正月至夏五月不雨,农未分秧”。次年,又发生夏秋连旱,早、晚稻无收18。可见,干旱耽搁了农时。“一日春工十日粮”,干旱阻碍了春耕夏种,必然造成粮食歉收、甚至无收,从而有可能酿成一年或多年饥荒。另一方面,清前期,湖南所属府、州、县大多以水稻种植为主,实行“一熟制”的耕种制度,即一年种植一季稻谷。这种单一的粮食种植业虽然很脆弱,但却是小农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年成的好坏与自耕农家庭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即便在正常年景,一个小农家庭在完粮纳税以后,所剩无几,各地乡村经常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一旦干旱造成粮食减产或绝收,农户的
24、生产生活就面临困顿,甚至连境内驻军的粮食都无法保证。严重的饥荒,将激发饥民流徙、人口骤减等社会问题。如顺治八年(1651),沅江全县有男丁1002人,按丁口比例1:4估计,约4000人。顺治九年(1652),当地大旱奇荒,饿死与外出逃荒的人几乎占半数以上,县内人口仅余2000左右19。第二,诱发其他灾情。干旱的自然环境有利于农业害虫的生殖繁衍,这就有可能引发虫灾。在1663年、1665年、1679年、1778年、1835年,分别发生了局部性或全省性的旱灾,并都出现了虫灾。在1736范围内,温度愈高,飞蝗取食愈盛。而含水量为1020%的坚实土壤正适宜蝗虫的繁殖。在湖南,干旱期内的气温、土壤条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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