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程序(附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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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程序(附表1)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程序办理部门湘潭县水利局主办股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办股室无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分级管理)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适应范围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不足5千立方米的项目。2、总装机容
2、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3、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4、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许可条件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申报材料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格式文本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县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0份;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2、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审查(6日)许可决定(3日)发证及送达(2日)许可数量按项目水资源论证控制数量。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电话湘潭县凤凰路县水利局 411228 0732-7881665发文类型水利局行文批复办公时
4、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30-18:00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1665备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程序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局行政审批窗口按审批程序规定初步审查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和完善申请资料;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审 查 由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水资源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评审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许可其取水行为的情
5、况,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不予许可。 专家评审及审批 由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查勘,并按专家组意见监督实施或修改后再行审批(评审阶段不计入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决 定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的后,由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拟定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批准决定内容等)后报分管局领导决定许可。(3个工作日) 许可及送达 由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制作审查意见并行文后交局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2个工作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程序(附表2)序号项 目
6、内 容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办理部门湘潭县水利局主办股室水土保持站会办股室无垂直层级县本级立项的由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二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适应范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县级发改委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开发建设项
7、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其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许可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
8、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申报材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1份);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10份。2、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
9、件(1份);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0份);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10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1套)(格式文本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2、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0套);3、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0套)。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审查及审批(14日)许可决定(3日)送达(2日)许可数量无数量控制。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的湘价费
10、2006145号文件,损坏原地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电话湘潭县凤凰路县水利局 411228 0732-7881665发文类型水利局行文批复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30-18:00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1665备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局行政审批窗口按审批程序规定初步审查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申
11、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和完善申请资料;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审 查 由局水土保持站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4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及审批 由局水土保持站组织专家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专家评审(可进行现场查勘)并按专家组意见督促建设单位组织修改方案并对修改到位的方案进行审批。(评审阶段不计入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认为不合格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组织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后报我局审批。 决 定 对修改后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专家审定后,由局水土保持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核定后报分管局
12、领导决定许可。(3个工作日) 许可及送达 由局水土保持站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下达项目方案批复文件后交局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并交纳相关费用。(2个工作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局行政审批窗口按审批程序规定初步审查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和完善申请资料;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审 查 由局水土保持站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4个工作日) 现场查勘及审批 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
13、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10个工作日)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决 定 验收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核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决定许可。(3个工作日) 许可及送达 由局水土保持站根据申请内容,制作验收合格证书后交局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证书并交纳相关费用。(2个工作日)取水许可审批程序(附表3)序号项 目内
14、容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办理部门湘潭县水利局主办股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办股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适应范围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不足5千立方米的项目。2、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许可条
15、件1、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3、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县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申报材料1、取水申请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按规定填写的取
16、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湘潭水利网站下载);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经本局或者省厅及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1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2、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
17、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3、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湘潭县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湘潭县水利局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根据水法等规定,湘潭县水利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延续报告文件;b、原申请人资格证明;c、原取水许可证;d、上年度取水总结。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审查(4日)许可决
18、定(3日)发证及送达(2日)许可数量按项目水资源论证控制数量。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的湘价费200468号文件,办理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电话湘潭县凤凰路县水利局 411228 0732-7881665发文类型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登记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30-18:00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1665备注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向县水利局提出
19、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局行政审批窗口按审批程序规定初步审查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和完善申请资料;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 审 查 由局水政河道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4个工作日)水资源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评审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许可其取水行为的情况,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不予许可。 专家评审及审批 由局水政河道站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查勘,并按专家组意见监督实施或修改后再行审批(评审阶段不计入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决 定 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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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水资源 论证 报告书 审批 实施 程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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