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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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 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
2、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要编写单位: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 陈 刚 刘 超 戴良军 童宗胜 崔林钊 陈 雷 李 军 陶双龙 张玉杰 余志刚 殷 博 王小女 主要审查人员: 曹 剑 王晓魁 刘家祥 方 东 许书萍 施道胜 武朝晖 颜大为 黄 峰 王 东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术语 2第三章 基本规定 3第四章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
3、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 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
4、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 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1.0.3本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1.0.4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2 术 语2.0.1 扬尘 dust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
5、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2.0.2 堆场扬尘 heap dust 指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物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2.0.3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dust pollution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区、生活区、办公生活区)范围内及相关物料场外运输过程中,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进入到环境空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
6、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2.0.4 物料运输扬尘material handling dust指在运输过程中物料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2.0.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 dust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in building engineering本导则中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2.0.6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material of easy product dust pollution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
7、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2.0.7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2.0.8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prevention scheme of dust pollution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3 基本规定3.0.1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
8、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3.0.2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3.0.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下同)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下同)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3.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3.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3.0.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城区工程应编制
9、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3.07 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3.0.8 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3.0.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3.0.10 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
10、染防治技术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3.0.11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3.0.1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施工或拆除单位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地区建筑扬尘举报电话。4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
11、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建设、公安、市容、环保、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4.2.1 建设单位职责:1 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2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3 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4 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5 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
12、、交通、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6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4.2.2 监理单位职责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3 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4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5 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4.2.3 施工单位职责1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
13、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2 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3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4 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5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6 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4.3 管理组织及人员4.3.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
14、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4.3.2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1 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2 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3 造价2亿元以
15、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4 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5 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6 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4.4.3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4.4 监理单位应
16、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拨付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5 扬尘污染防治检查4.5.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4.5.2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记录。4.5.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月不宜少于一次。4.5.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4.5.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
17、治挡案资料。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5.1.2 施工现场可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5.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5.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要求,且网目数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cm2;2 脚手架外每道安全平网加铺一道密目网;3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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