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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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总则1.1 主题内容和目的1.1.1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条件。京能乌拉特中旗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对京能乌拉特中期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是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对整体工程建设安全及文明施工负责,对工程安全的总体目标负责;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认真执行“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突出人的因素和管理因素。1.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项目公司所属各部门、人员
2、、监理单位及各承包商都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1.1.3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公司须把安全生产作为电力基本建设工作中永恒的主题。1.1.4 为保证全体员工在现场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体现“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原则,以“爱护人、尊重人、关心人”为宗旨,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1.1.
3、2 适应范围1.2.1 本制度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1.2.2 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全体员工。1.2.3 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下列文件(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执行本制度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注:以后的各制度中仅注明“规范性引用文
4、件(标准)”。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3.3 消防法1.3.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1.3.5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3.6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1.3.7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3.8 电力建设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1.3.9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1.3.10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3.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3.12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799 172002) 1.3.13 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3.14 建设部建筑施
5、工安全检查标准1.3.15 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编著的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1.3.16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1.3.17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相关规程(合订本)1.1.4 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方针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组织、管理、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活动,为本工程的投产打下坚实的基础。1.1.5 安全施工管理总目标1.1.5.1 不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1.1.5.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1.1.5.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1.1.5.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
6、通事故;1.1.5.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1.1.5.6不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伤害事故;1.1.5.7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1.1.5.8创全国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1.6 安全施工管理总目标控制1.1.6.1项目公司控制一般人身事故、一般机械事故,1.1.6.1 施工企业控制人身重伤和事故;1.1.6.2 工地控制人身轻伤和障碍;1.1.6.3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监督规定2.1 主题内容和目的为规范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安全生产(施工。下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7、的事实,依据原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2.2 适用范围2.2.1 本规定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2.2.2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全体员工。2.2.3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2.3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2.3.1项目公司成立以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总经理任主任,项目总监理师、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出任安委会委员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8、。对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落实各项制度、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和开展重大活动负责。2.3.2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监理公司各专业专责工程师参加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与监督体系。2.3.3 施工现场的各主要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工地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应不少于3人以上配备。2.3.8三十人以上的施工队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队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督机构。2.3.9安全监督部门应完善宣传教育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交通工具
9、、录音、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等。2.3.10各施工承包商必须 建立以“三不伤害”为基础的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地,工地保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2.4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职责2.4.1 监督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2.4.2监督涉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限期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报告。2.4.3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
10、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地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2.4.4 监督本企业或承包商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协调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2.4.5 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除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错不放过)原则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2.4.6 对安全文明施工做出突出贡献者提出给与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2.4.7 参与工程、安全
11、施工作业票的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2.5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人员2.5.1 专职安监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2.5.1.1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2.5.1.2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5.1.3 熟悉本企业的施工过程和与安全施工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2.5.1.4 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2.5.1.5 身体健康。2.5.2 专职安监人员应经上级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各单位安监机构负责人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不胜任的,安委会有建议撤换的权力。2.5.3 安监人员享受基建施工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2.5.4 安监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文明
12、施工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必要时出示证件。2.5.5 安监人员具有以下职权2.5.5.1 有权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区域、控制室等检查了解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2.5.5.2 有权制止“三违”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必要时照相、录像进行曝光。2.5.5.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所属项目部或施工队的任何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2.5.5.4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2.5.6 安监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
13、有以下义务2.5.6.1 在施工现场、生产区域、控制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施工)秩序的义务。2.5.6.2 在制止“三违”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2.5.6.3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2.5.6.4 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2.5.6.5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三、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职责 3.1 主题内容和目的为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也为了规范各级人员、乃至全体员工(含所有承包商。下同)的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行业标准和项目公司的实际
14、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职责。以确保项目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文明施工中职责分明,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文明施工。3.2 适用范围3.2.1 安全文明施工职责适用于项目公司各级各类岗位的全体员工。3.2.2监理公司、各承包商须依据本职责规定,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各自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3.3 安全文明施工职责执行程序3.3.1 制订各级各类岗位安全文明施工职责(见附件)。3.3.2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新任命的各级领导)上岗前,应经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并掌握。其考试由安全管理部门(必要时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3.3.3 调整或
15、补充机构调整、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或人员配置发生变化、或有新的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须对安全文明施工职责进行适时修订、补充、增订或进一步完善。3.3.4 定期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履行情况,并落实责任。3.3.4.1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实行下级对上级的逐级负责制。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做到责任分担。3.3.4.2 上一级管理者负责对直接下级管理者,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3.4.3 在进行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时,须检查事故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情况。 3.3.4.4 在项目公司的内部考核上,各部门对所属管理人员、班组承担连带责任。 3
16、.3.4.5 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或不履行的部门和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监理公司、所有施工承包商),项目公司对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追究制度,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3.4.4.5.1项目公司内部将采取如下方式方法或手段(1)由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考核意见,经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考核。(2)根据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原则,采取提出批评或进行个别谈话。(3)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的生产(含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3.4.4.5.2 项目公司、包括监理公司、所有施工承包商,没有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的
17、人员,将根据其性质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项目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予以惩处。附件: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职责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职责总则1 安全文明施工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及其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来规范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以期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2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及所属各部门负责人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到: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安文明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认真履行安全
18、生产法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承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的协议。本单位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时,须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对安全文明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3项目公司的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和专责工程师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到: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应予取缔或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应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4项目公司及
19、所属各单位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5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项目公司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施工)工作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6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坚持“基于风险、超前控制、过程管理”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7 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党组织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要实行党纪和政纪监督;工会要通过职代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
20、群众监督,保证“安全第一”的方针得到贯彻落实。8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并按安全责任制规定分清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9 任何人对事故责任者的裁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都有权向上级或越级反映;对任何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错误命令,都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监督部据实反映。3.5项目公司职责3.5.1项目公司负责人职责3.5.1.1项目公司是各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安全责任者, 各项目公司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任主任的工程安全委员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实行
21、“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对工程安全的总体目标负责。3.5.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及文明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规定,负责制订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及措施,组织制订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3.5.1.3负责组建配置专(兼)职安监人员,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监督网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 3.5.1.4认真执行“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组织、协调安全及文明施工,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五同时”。3.5.1.5负责按照原电力部电建1994768 号文件关于在电力
22、工程概算中计列补助费等项目费用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时合理的分配到各施工单位,并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为施工承包单位提供必备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基础条件,保障各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5.1.6 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要求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3.5.1.7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3.5.1.8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
23、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方案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3.5.1.9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项目必须经项目公司同意后,报分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安全及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清除出现场。3.5.1.10落实安全奖励资金,对在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3.5.1.11严格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制订安全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3.5.1.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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