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94ISO14000 环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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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资源环保类(1999.11.2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防治海域污染,保护海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域环
2、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深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管理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深圳海域进行环境监测,参与海域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深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海域的监视。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海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海域污染事故的控制、清除工作。第五条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海洋和海岸资源开发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开发计划时,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予以评价,并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第六条市环
3、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条船长负责本船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条船舶应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船舶进行油类或散装有毒有害液体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回收的,必须按规定记录。第九条船舶垃圾应存放在容器或垃圾袋内,其中含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物品的,应单独存放。第十条船舶的防污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第十一条禁止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需处理的,应委托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品名、性质和数量等资料。接收单位需在本市运输、处理船舶污染物的
4、,还须同时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集中运至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应按月将接收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的,应申请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经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第十三条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作业许可证,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名、作业时间、地点和油品质量等资料。第十四条船舶在码头装卸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第十五条禁
5、止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第十六条海事部门对下列船舶的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一)专门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二)防污染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船舶;(三)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铅封。第十七条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第十八条从事船舶修造、保养的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进行修造、保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第十九条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
6、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制定防治污染方案,并报海事部门审核。沉船打捞时,打捞单位应实施现场监视,并按防治污染方案控制污染损害,及时清除污染物。第三章 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填海工程。确实需要进行填海工程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外,应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并使用规定的填充物,防止海洋环境遭受损害。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必须配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并
7、在综合验收时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一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设排污口。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屠宰等项目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废水或含病原体、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的项目和设施。第二十五条在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沿岸建设度假村、酒店、宾馆、住宅区等项目,其排放的生活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六条一
8、般工业用水区等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海洋港口区、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四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要求。第二十七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排污方式。第二十八条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报作出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九
9、条禁止污染海域的下列行为:(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三)进行拆船作业。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事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承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的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清除,其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第三十一条因海岸工程建设需向海域抛泥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洋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将抛泥作业的船舶资料、抛泥位置、数量、作业时间报海事部门,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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