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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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 庆 市 财 政 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单位: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7月18日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促使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施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 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
2、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转运、处置和管理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全额缴入财政。 第三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载体,居民委托供气、供水企业、金融机构等代征;企业、个体经营者委托地税部门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不在税务纳税的个体经营者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和收费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置费或乱收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一)居民每月每户8元。以供水、供气户为单位定额征收,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
3、户计算;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按一月计算,居民户只有一人居住的按4元/户月标准征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月缴纳,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 (二)暂住人员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标准缴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在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计征,由财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扣收,其收费基数由辖区环卫部门协助财政部门核定。 (四)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置量计征;(五)交通运输、旅馆(含酒店)、停车楼(场)按每月每辆、每床、每车位标准征收,凡与运营、住宿、停车业务有关的各项活
4、动,均属此征收范围。(六)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1、商业门店(网点)包括:百货、建筑、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娱乐、服务、代理、旅游、仓储、租赁、广告、网吧等;2、其他商业用房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培训、写字间等。第七条 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实际产生量计征,第八条 居民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居住的,除按居民标准缴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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