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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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 增加社会财富, 提高经济效益, 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 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并负
2、责监督检查.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 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超过标准的, 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 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 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自有资金不足的, 可向
3、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 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 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 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 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 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第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企
4、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 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 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 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 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 按有关规定, 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可免交产品税、
5、增值税.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 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 全部留给本单位, 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 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 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 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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