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05_ 重庆钢铁公司章程(2012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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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I I I,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CHONGQING IRON&STEEL COMPANY LIMITED,章,程,2012 年 2 月 28 日修订版,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字1997127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
2、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发出体改生1997132 号文,批准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公司。公司的发起人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名称: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简称:重钢股份公司),(缩写:),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 1 号,邮政编码:401258,电话:68873300,传真:68873189,第四条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3、任。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生效日生效。如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本章程需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则本章程在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且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1,第十条,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
4、,包括向法院出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不断增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依法最大程度地维护股东的权益。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板材、型材、线材、棒材、钢坯、钢带。公司兼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焦炭及煤化工制品、电
5、力、燃气、自来水、生铁及水渣、钢渣、废钢。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股份转让、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2,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6、境内的投资人。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173,312.72 万股,其中:(1)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65,000万股内资股;(2)公司成立后,向境外投资人发行 41,394.4 万股普通股;(3)经公司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 2006 年 6 月 9 日 H 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以可分配利润向公司股东派发股份股利,共计31,918.32 万股。(4)
7、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173,312.72 万股,其中,发起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80,080 万股内资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46.21%;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53,812.72 万股外资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1.05%;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39,420 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22.74%。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
8、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312.72 万元。,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3,(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公
9、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办理。,第二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内资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可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外上市外资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可申请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二十五条(一)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可以只用人手或使用机印签署转让文据签署,无须盖上公司的印章。(二)所有已缴付全部款额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
10、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已向公司缴付港币二元五角费用,或于当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费用,以登记任何与所涉及股份的所有权有关或将改变该等股份的所有权的任何转让或其他文件;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有关的股票及其他董事会合理要求的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已经提交;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 4 位;及有关股份并无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三)任何股份均不得转让予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法律上无资格人仕。4,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11、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如有任何股价敏感的资料,均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董事不得买卖本公司的任何证券:(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
12、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上述禁止董事买卖证券的期间,包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13、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所述内容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股份。,第二十八条并公告。,增加或减少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5,(四),(五),第二十九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三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遵守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14、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二)(三),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公司经国家有关
15、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须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的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16、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符合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6,的上市规则。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十五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17、;(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时,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
18、务。(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份的金额,应当记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六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7,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馈赠;(二)担保(包括
19、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无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六条禁止的行为:,(一)公司提供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20、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第六章,股,票,第三十九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股票是公司签发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8,
21、凭证。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发行纸面形式股票。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第七章,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姓名
22、(或名称)、地址(或住所)、职业或性质;(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
23、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9,(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于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股东名册各部门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 日内,不得
24、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四十七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导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第四十八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
25、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提指定的标准格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用以证明申请理由的其他细节和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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