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磊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2年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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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 2008 年 4 月 28 日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2012 年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月,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
2、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二章,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
3、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第八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的,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5、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与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
6、面决议。依据公司章程需要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2、被担保人
7、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3、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的追偿情况。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第十五条 除董事长外,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董事长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十六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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