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科技:公司章程(2012年1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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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一月1,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 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股 东.7股东大会.9股东大会的召集.12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股东大会的召开.15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17第五章 董事会.21第一节 董事.21第二节 董事会.2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七章 监事会.30第一节 监事.30第二节 监事会.31第八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第
2、二节 内部审计.35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第一节 通知.36第二节 公告.3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3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9第十二章 附则.40,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为维护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3、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200000000519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0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0,000 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11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名称:Jiangsu Huahong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江苏
4、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 1118 号。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7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5、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3,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以确保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的研究、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6、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序号23456,发起人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士勇胡士清胡士勤胡士法胡品龙合计,认购的股份数(万股)40004001501501501505000,持股比例80%8%3%3%3%3%100%,出资方式货币现金货币现金货币现金货币现金货币现金货币现金货币现金,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7、,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8、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5,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9、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10、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11、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
12、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
13、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7,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14、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15、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16、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8,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条 股
17、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8、(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9,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十八)审议法律、
19、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六)对股
20、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
21、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10,(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22、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现金或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23、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江阴市内,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
24、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11,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25、、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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