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第二套HFC23分解项目HFC23处置情况核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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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编号: 2015-HFC-CEC-003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第二套HFC-23分解项目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核查报告核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报告批准人:张小丹报告日期:2015年5月28日HCFC-22生产企业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项目地址/地理坐标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集团公司北纬28.9093, 东经118.8810本次核查的监测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适用的方法学及工具CM-010-V01 HFC-23废气焚烧 (第一版)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计算工具(第0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
2、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核查结论: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C”)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CM-010-V01 HFC-23废气焚烧(第一版)和适用的UNFCCC中清洁发展机制相关要求对“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第二套HFC-23分解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014年度的HFC-23处置情况进行了核查。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的703和4-703两套HCFC-22生产装置分别于1993年和1997年投产,生产规模共计1.
3、55万吨HCFC-22/每年。HCFC-22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副产品HFC-23,在实施本项目前,HFC-23直接排入大气。HFC-23具有破坏性温室气体效力,为了减少HFC-23排放,本项目采用从日本Tsukishima Kankyo工程有限公司引进的液中燃烧工艺技术,安装一套HFC-23分解装置,通过高温焚烧分解HFC-23,HFC-23分解装置的设计处置能力为560吨HFC-23/每年。本项目通过焚烧分解HCFC-22生产过程产生的HFC-23,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核证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等内容进行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审。核证过程包括:1.合同签订;2. 核证
4、准备;3.文件评审;4.现场访问;5. 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6.出具核证报告和核证意见。整个核证过程,从合同评审到给出核证报告和意见,均严格遵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CEC内部程序执行。核证清单详见本报告附件1。经核证,CEC确认本项目核证过程无未覆盖到的问题及遗留问题,并且核证范围中所要求的内容已全部覆盖。CEC核查了本项目2014年度的HFC-23处置情况报告和减排量计算表,并将其中的信息与支持性文件进行了交叉校核,对其2014年度的HFC-23处置情况和减排量进行了核证,确认:1 所核证的减排量没有在其他任何国际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获得重复签发;2 减排项目按照注册
5、的CDM-PDD实施;3 监测活动基本按照方法学CM-010-V01实施。HFC-23纯度和尾气中HFC-23浓度的检测频次(每月一次)符合注册的CDM-PDD所采用的方法学-AM0001(第4版)的要求,但不符合CM-010-V01的要求(至少每周检测一次)。项目业主表示今后将按照方法学CM-010-V01要求的频次进行检测。核查报告对此进行了保守处理,详细情况见下表15;4 项目活动按照方法学CM-010-V01和国家相关标准对监测设备进行了校准;5 减排量计算是合理的,监测期内参数和数据完整可得,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报告中的信息与其它数据来源进行了交叉核对;基准线排放、项目排
6、放以及泄漏的计算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和方法学CM-010-V01的要求相一致;计算中使用的假设合理,使用的排放因子、默认值以及其它数值合理;根据2014年度HCFC-22实际产量和HFC-23副产率2%计算,经CEC核证的2014年度HFC-23产生情况及减排量声明如下:HFC-23销毁装置名称2CDM(PA0868)销毁能力560t/年HCFC-22生产线装置能力(万吨)1.552014年HFC-23产生量(吨) 552.881042014年HCFC-22生产量(万吨)1.7449262014年HFC-23销毁量(吨)
7、552.825752014年HFC-23副产率3.17%2014年尾气排出HFC-23的量(吨)0.05529年度基准线排放量(tCO2e)项目排放量(tCO2e)减排量(tCO2e)2014年4,083,126.84994.364,082,132在HFC-23副产率变化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减排量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HCFC-22产量A副产率B基准线排放C=A*B*11700项目排放D减排量E=C-D2014年17,449.263.17%6,471,756.04994.366,470,7612014年17,449.263%6,124,690.26994.366,123,6952002-2004年
8、最大值13708.93%4,811,823.90994.364,810,8292014年17,449.262%4,083,126.84994.364,082,132报告完成人刘清芝、崔晓冬、刘强、张欢技术评审人徐玲华、周才华报告发放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目 录1 项目减排量核证概述51.1核证目的51.2核证范围61.3核证准则62 项目减排量核证程序和步骤62.1核查组和技术评审组安排72.2文件评审82.3现场访问82.4核证报告的编写92.5核证报告的质量控制93 核证发现93.1项目减排量的唯一性93.2 项目的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1
9、03.3 监测计划与方法学的符合性123.4 监测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123.5 校准频次的符合性193.6 减排量计算结果的合理性195 参考文献30附件3 核证清单31附件4 备案项目变更审定清单(适用时)36附件5 不符合、澄清要求及进一步行动要求清单37附件6 公示期意见38附件7 人员能力证明391 项目减排量核证概述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C”)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委托,对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第二套HFC-23分解项目2014年度的HFC-23处置情况进行了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项目名称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第二套HFC-23分
10、解项目本次核查的监测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2014年HCFC-22生产量1.744926万吨2014年HFC-23产生量552.88104吨2014年HFC-23销毁量552.82575吨本监测期核证减排量4,082,132tCO2e(按HFC-23副产率2%计算)所应用的方法学和工具 CM-010-V01 HFC-23废气焚烧 (第一版)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计算工具(第02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UNFCCC-CDM注册信息CDM注册号0868;CDM注册日期:2007年4月5
11、日UNFCCC注册页面网址:http:/cdm.unfccc.int/Projects/DB/SGS-UKL1169224204.45/viewCER签发情况本项目共获得24次CER签发,监测期自2007年04月06日至2012年12月31日,签发的减排量共计28,231,658 tCO2e。HCFC-22生产企业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HFC-23处置企业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项目地理位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集团公司北纬28.9093, 东经118.8810本项目减排量核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温室气体
12、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以下简称指南)、CM-010-V01 HFC-23废气焚烧(第一版)和适用的UNFCCC中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要求进行,本报告概述了核证过程中的所有发现。1.1 核证目的CEC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的相关要求,独立公正地对“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第二套HFC-23分解项目”的减排量进行评估。通过核证项目的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报告、监测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以确认其是否符
13、合已识别的相关要求。核证活动将对本项目在2014年度的减排量形成核查结论。1.2 核证范围核证范围是根据通知、指南、CCER方法学和适用的UNFCCC中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要求对2014年度 HFC-23处置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等内容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核证。用于评审项目减排量的相关证据文件的来源不仅限于项目参与方。核证考虑了项目减排量的所有相关的定量、定性信息。核证过程遵守了准确性、相关性、可靠性、保守性和透明性的原则,核证结论是可再现的。核证活动未向项目参与方提供任何咨询建议。核证过程中所提出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或者进一步行动要求是对监测报告中的信息不充分、错误
14、和存在的风险进行纠正。1.3 核证准则核证过程中,CEC按照通知和指南的要求,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守信、认真专业”的基本原则,执行和参考以下准则:u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u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u CM-010-V01 HFC-23废气焚烧(第一版)u 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项目或泄漏二氧化碳排放计算工具(第02版)u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u 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2 项目减排量核证程序和步骤按照指南的要求,CEC核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1.合同签订;2.
15、核证准备;3.文件评审;4.现场访问;5. 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6.核证报告交付等6个步骤。核证过程按照指南中规定的标准审核方法进行;同时参考了其他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减排量计算的正确性和公式的合理性也根据方法学进行了核证。按照指南的要求,核查组在核证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应提出不符合:(1)监测和报告中存在与监测计划和方法学不一致,且项目业主没有将这些不一致充分记录或者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2)项目业主没有充分地记录项目活动实施、运行和监测中的修改;(3)在应用假设、数据或减排计算时出现了对减排估算产生影响的错误;(4)项目业主仍未解决的在审定期间或前一次核证期间提出的、需要在本次核
16、证过程中确认的进一步行动要求。如果得到的信息不充分或者不足够清晰以至于无法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时,核证机构应提出澄清要求。如果在下一个核证周期需要对监测和报告进行关注和/或调整,核证机构在核证期间应提出进一步行动要求。本次核证过程中未开具不符合项、澄清要求和进一步行动要求。2.1 核查组和技术评审组安排根据指南的相关要求,结合核证员的自身能力、避免利益冲突和项目特定技术领域的要求,CEC指派了拟议项目的核查组和技术评审组,组成如下:表1 核查组人员组成及任务分配表职责姓名资质专业领域任务分配核查组组长刘清芝核证员碳卤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撰写报告核查组组员崔
17、晓冬核证员碳卤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撰写报告核查组组员刘 强核证员碳卤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撰写报告核查组组员张 欢核证员碳卤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撰写报告表2 技术评审组人员组成及任务分配表职责姓名资质技术领域任务分配技术评审组徐玲华技术评审员碳卤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现场访问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周才华技术评审员碳卤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现场访问技术评审2.2 文件评审核查组于2015年05月26日完成了对本项目的文件评审,包括对:2014年度HF
18、C-23处置情况报告、减排量计算表、HCFC-22产量记录、进入HFC-23处置装置的HFC-23的量记录、HFC-23浓度检测报告、监测设备的校准证书和校零记录、注册的CDM-PDD/MR/VR(文件清单详见报告第五部分),并将: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信息与其它可获得的公开信息来源进行交叉核对。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识别出如下现场访问的重点:1) 项目设计与运行情况;2) 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包括计量器具的校准;3) 监测计划和管理流程;4) 监测参数及数据;5) 数据的质量保证程序及不确定性;6) 处置报告与减排量计算;7) 测量人员能力。2.3 现场访问现场访问的
19、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减排项目的实施和监测计划的执行、查阅项目实施和监测记录(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销售记录或其他类似数据来源)、查阅数据产生、传递、汇总和报告的信息流、评审减排量计算时所作假设以及与现场工作人员或利益相关方的会谈,进一步判断和确认减排项目的实际减排量是否是真实的。CEC于2015年05月27日至2015年05月28日对项目活动进行了现场访问,受访谈的核证委托方代表,以及访谈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表3中所示。表3 受访对象及访谈话题日期:2015年05月27日05月28日核查组成员:刘清芝(组长)、刘强(组员)、张欢(组员)组织/单位人员/职务访谈内容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
20、限公司余国军/副总经理朱吟燕/监测经理杨雪锋/运行经理郑长敏/履约主管 项目设计与运行 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包括计量器具的校准 监测计划和管理流程 监测参数及数据 数据的质量保证程序及不确定性 测量人员能力 其它可能的问题 项目设计与运行 监测计划 监测参数与处置报告 减排量计算 其它可能的问题2.4 核证报告的编写基于文件评审与现场访问,核查组完成了核查报告的编写。2.5 核证报告的质量控制根据指南的要求和CEC内部质量控制程序,核查组将核证报告提交至独立于核查组的技术评审员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完成后,核证报告交给质量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完整性检查,之后经CEC应对气候变化部部长审核,最终由CE
21、C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报告由核查组于2015年5月28日提交给核证委托方进行确认。核证委托方确认后,CEC将核查报告最终版本提交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 核证发现3.1项目减排量的唯一性核查组查阅了项目委托方提供的声明,项目委托方“声明在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产生的减排量未在其他任何减排机制下申请过签发,并承诺今后也不会对该部分减排量在其他任何减排机制下提出签发申请”。此外,核查组通过查阅UNFCCC、GS、VCS等网站,确认本项目在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减排量,未在其它任何减排机制下获得签发,
22、是唯一的。3.2 项目的实施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1)项目设备安装与运行情况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的703和4703两套HCFC-22生产装置分别于1993年和1997年投产,设计生产规模共计1.55万吨HCFC-22/每年。HCFC-22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副产品HFC-23,在实施本项目前,HFC-23直接排入大气。HFC-23具有破坏性温室气体效力,为了减少HFC-23排放,本项目采用从日本Tsukishima Kankyo工程有限公司引进的液中燃烧工艺技术,安装一套HFC-23分解装置,通过高温焚烧分解HFC-23,HFC-23分解装置的设计处置能力为560吨HFC-23/每年。本项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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