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验收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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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验收法律依据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十一条;l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l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13号令)第三、四、五条;l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十二条;l 关于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发2006307号)第四条。l 济宁市环保局关于加强辐射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环字2006128号)第二条第5项。济宁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验收程序(仅使用、类放射源和/或类射线装置的项目)一、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济宁市环保
2、局提出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文件,主送市局、抄报所在地县市区局)。二、济宁市环保局开具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补正材料(若需要)和委托验收监测。四、验收监测单位开展检测和调查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五、市和有关县(市、区)局、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听取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以及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汇报,查看验收监测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审阅档案资料,形成验收组意见并当场宣读。六、验收组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按程序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的,市局根据验收组意见签批验收申请登记卡;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但提出整改要求的,
3、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提报整改证明材料,经审验或现场核查(视具体情况)后签批验收申请登记卡。 (单位)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议程一、市环保局邵守金科长宣布验收组组成,介绍验收组成员,提议验收组组长。二、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三、建设项目负责人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汇报项目建设以及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介绍验收监测情况。四、验收组分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了解情况、专家提问。五、验收组召开闭门会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六、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宣读并向济宁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组验收意见。七、验收工作结束。八、市环保局根据验收组意见或整改核查情况签批验收申请登记卡
4、。济宁市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准备工作1、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申请文件,主送市局、抄报所在地县市区局)。2、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一式四份。3、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4、项目建设以及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汇报若干份。5、验收监测报告若干份。6、辐射管理档案备查。7、应用现场和暂存设施备查。8、资料审查和会议现场,电脑和打印机备用。山东省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管要求二、类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管要求1、从事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于2009年1月1日起必须持有按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许
5、可条件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开展工作。2、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3、凡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没有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必须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4、辐射工作单位应签订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5、放射源异地使用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报环保部门备案。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兼职,并需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7、所有从事辐射
6、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8、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管理档案,记载放射源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等事项。9、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放射源固定使用的可以不要使用登记制度。10、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1、要建立健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的放射源登记规章制度并设有台帐。12、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3、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排放放射性污
7、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中内容的变化,于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变更。14、闲置或者废弃放射源,应按照购买时签订的回收合同及时送贮。凭回收或收贮证明办理废旧放射源回收送贮备案手续。15、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记录档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1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贮存室,贮存设备可配备贮源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室要采取双人双锁、配有防盗报警装置。贮存室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17、在室外、野外使用流动放射源的,应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8、,并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18、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运输放射源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19、辐射工作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仪。20、拥有豁免放射源的单位,应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的豁免文件。21、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22、与放射源安全有关的其他事项。济宁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仅使用、类放射源和/或类射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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