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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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解读,省联社审计稽核处江海2009年4月3日,2,1.规范概述2.规范出台的意义3.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想4.规范有关重要条款5.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概述,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省联社于2009年元月份下发了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对稽核工作的体系建设、组织管理、检查操作、报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4,规范与此前省联社出台的一系列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相比,更具有操作性,成为目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最详尽的指导性文件。规范出台以来,各行社能及
2、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落实,部分行社还制定了实施细则,通过一段时期的施行,应该说对行社稽核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二、规范出台的意义,(一)是“打基础、抓规范”和实施“六大工程”的现实需要。(二)是更好地指导、推动全系统审计稽核工作的要求。(三)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计稽核工作制度体系。,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想,(一)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内容的编写次序: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第三章 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第五章 稽核检查操作规范第六章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第七章稽核档案管理规范第八章附 则编写次序体现了稽核工作管理和操作的主
3、要流程。,10,规范共8章、25节、104条。主要结构有四大块,即稽核组织架构规范、管理规范、检查规范、处理规范等。(二)规范的基本思想,四、规范有关重要条款,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以及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的稽核部门、稽核人员及其所从事的稽核活动。,13,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稽核员资格。(二)从业经验。在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稽核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验。稽
4、核部门负责人还应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文字综合和组织协调能力。(三)道德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稽核工作纪律,具有正直、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且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14,第七条实行稽核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稽核员资格考试、颁证和年检,统一制发稽核员资格证、稽核证。稽核人员应持证上岗,离岗交回稽核证。逐步推行稽核员等级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职表现,实行稽核人员等级与其薪酬挂钩。,15,第九条行社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负有的领导、管理、监督责任。行社稽核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实行董(理)事长
5、负责制。董(理)事会对稽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稽核制度办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稽核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线路,决定稽核预算、人员薪酬,任免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进行考核等。行社高级管理层应督促落实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承担未对稽核发现采取纠正措施产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监事会应监督稽核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评估稽核工作效果。,16,第十一条 行社稽核部门对董(理)事会负责,向董(理)事长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主要权限有:(一)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列席或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管理决策信息,并可发表意
6、见和提出建议。有权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二)对行社总部相关部门进行同级稽核,对分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稽核。,17,第三十一条 对稽核人员的管理(一)稽核人员应取得稽核员资格证,配备数量应达到省联社规定的标准。(二)稽核人员的调整应于每年初进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和一次调整稽核员两人以上的,应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三)有效维护稽核部门的独立性。行社应明确划分稽核部门与合规管理和业务部门的监督责任,不安排稽核部门及人员参与或负责经营管理活动。稽核部门和人员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提供咨询服务。,18,第三十三条稽核报告利用(一)行社应建立稽核报告处理程序并落实相关
7、责任。由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稽核工作例会,听取稽核工作汇报,研究稽核发现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决定。(二)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全面审阅并及时处理各种稽核报告和季度、年度稽核工作报告。对重大稽核发现,应向上级稽核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报告。,19,第三十四条稽核工作支持与保障(一)行社应建立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和稽核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有计划地安排稽核人员脱产培训(每年不少于一周),优先安排稽核人员参加旨在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的各种新业务及技能培训,鼓励稽核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二)稽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职责应与其待遇相适应。稽核人员的薪酬不与被稽核单位
8、经营效益挂钩。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员的岗位系数分别不低于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会计主管的标准,稽核部门副经理的岗位系数高于稽核员。(三)为稽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备现场检查工具和非现场稽核的相关业务接口、终端及其他设施,保证稽核经费。,20,第三十五条对稽核人员的管理(一)应于每年初根据编制要求和考核结果,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人员调整方案。定期轮换稽核责任片及内部岗位,轮换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二)执行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开展稽核信息交流和沟通,保证稽核人员对金融法规、制度和新业务及技能等进行系统学习与掌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部门集中学习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三)每年对每
9、个稽核员至少抽取一次稽核项目进行再稽核,并作为对稽核员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21,第三十九条行社稽核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拟定下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经董(理)事长批准后实施,并于下年初逐级向办事处、省联社稽核部门报备。稽核工作计划应包括稽核年度工作目标、具体稽核项目、各稽核项目所分配的稽核资源和后续稽核安排等,应详细测算和说明稽核项目目标、次数、内容、时间和所需工作量等。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稽核员的工作时间应主要用于现场稽核,现场稽核时间应主要用于序时稽核。稽核员、稽核部门负责人每年现场稽核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80、80个工作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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