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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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第三条 广州市城
2、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申请资料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服务许可第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3、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样式,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应当配备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
4、备和工具,其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即:);从事水域范围清捞、收集的企业应当配备水域清捞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配备垃圾压缩车等密闭运输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三)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GPS监控系统和车辆行驶及作业记录仪;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作业记录仪,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
5、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事水域范围清捞、收集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捞船只的有关证件;(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处理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三)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
6、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
7、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第七条 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按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审批条件、程序、办理时限、责任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
8、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九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四)企业及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六)企业法人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八)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九)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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