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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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
2、及处置工作。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压滤机滤布厂家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按照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处置闲置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进行清查、登记。 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3、 (一)未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 第十二条对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月征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年征收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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