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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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6 月14 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 年8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应用、指导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作为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路线的标准之一,是对我国目前以焚烧技术路线为主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补充和完善。1.3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自行就地处理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4 适用范围1.4.1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
3、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1.4.2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1.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1.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
4、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1.7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27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GB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T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5、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 第287 号)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 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36 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
6、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3.2 高温蒸汽 steam本标准规定高温蒸汽为温度不低于100的水蒸汽。3.3 处理 treatment指通过改变医疗废物的生物特性和组成从而达到消除其潜在生物危害性的过程。3.4 高温蒸汽处理 steam treatment指利用高温蒸汽对医疗废物中所含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灭活的湿热处理过程。3.5 处置 disposal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3.6 最终处置 final disposal指经高温蒸汽
7、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的过程。3.7 杀菌室 steam treatment chamber杀菌室是指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中医疗废物在其内部进行蒸汽处理的腔体。3.8 处理温度 treatment temperature指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为达到规定的生物灭活程度而设定的杀菌室内稳定、有效的温度限值。3.9 处理时间 treatment time指杀菌室内升温达到指定处理温度后,医疗废物在杀菌室内的持续停留时间,不包括升温时间和干燥时间。3.10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蒸汽处理前后微生物减少的对数值。3.11 预真空 pre-va
8、cuum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利用抽真空装置将杀菌室一次抽至某一负压值的抽真空过程。3.12 脉动真空fractionated-vacuum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利用抽真空装置将杀菌室抽至某一负压值,再充入高温蒸汽至某一正压值,该过程进行两次以上为脉动真空。3.13 下排气 gravity exhaust指利用重力置换原理,往杀菌室内通入高温蒸汽,迫使杀菌室内的空气从蒸汽处理设备的下排气孔排出的过程。3.14 废气 waste gas指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从杀菌室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气体。3.
9、15 废液 waste liquid指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3.16 B-D 试验 Bowie-Dick type test指利用专用测试图检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空气排出性能,通过测试图表面指示剂颜色的变化情况来判断抽真空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一种测试。4 总体设计4.1 建设规模4.1.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规模适宜在10 吨/日以下。4.1.2 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医疗废物类别以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中提
10、供的计算方法进行。4.1.3 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理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变化趋势、医疗废物收运体系、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的量考虑在内。处理厂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10年。4.1.4 处理厂每天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6 小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能力应根据处理厂运行时间和处理规模合理确定。处理厂原则上仅宜配备单台处理设备。处理设备规格应以杀菌室容积(m3)来表示,并尽可能标准化和规格化。4.2 厂址选择4.2.1 处理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应
11、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认定。4.2.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不宜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水源保护区附近建设。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场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4.2.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址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等地区。(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
12、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置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条件。4.3 项目构成4.3.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一般由处理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4.3.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主体工程主要包括:(1)接受贮存系统:一般由医疗废物受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厂内输送等设施构成。(2)高温蒸汽处理系统:一般由进料单元、蒸汽处理单元、破碎单元、压缩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自动控制单元、蒸汽供给单元及其它辅助单元等构成。4.3.3 配套工程主要包
13、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厂区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车辆器具清洗和消毒等设施。4.3.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4.3.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4.4 基本要求4.4.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推行集中处理,处理过程要确保医疗废物蒸汽处理效果、废水和废气的有效处理以及环境安全。4.4.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可以采用先蒸汽处理后破碎、先破碎后蒸汽处理或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等三种工艺形式。宜优先
14、采用先蒸汽处理后破碎或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两种工艺形式。4.4.3 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应采用工作压力大于常压的压力型设备。4.4.4 以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 ATCC 7953 或SSI K31)作为指示菌种衡量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杀菌效果,要求微生物杀灭对数值大于4 或微生物灭活效率大于99.99%。4.4.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系统尽可能采取措施实现蒸汽处理、破碎、压缩等单元一体化,避免医疗废物由处理系统的入口进料到出口卸料之间操作过程中人工接触的可能性。不应采用没有自动控制单元、没有废气与废液处理单元的处理系统。
15、4.5 总图设计4.5.1 处理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因素,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4.5.2 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发生事故或被污染的雨水等造成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污染的防范措施;应设置事故应急池,收集和贮存处理厂内因医疗废物溢出、泄漏或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以及被污染的雨水;事故应急池的设计容积应确保容纳预期产生的污水量。4.5.3 处理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辅助车间尽可能与主厂房合并建
16、设。4.5.4 处理厂应按照净污分区、人员防护、单向流程、节约占地的原则进行设计。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4.5.5 处理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 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4.6 总平面布置4.6.1 厂区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方便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应以高温蒸汽处理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4.6.2 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处置场所等设施可考虑与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方式。4.6.3
17、 处理厂的车辆消毒设施,宜位于卸料设施附近处,以便于对卸料后的车辆进行及时消毒,防止有传染性物质扩散,并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消毒设施合并建设。5 分类包装、收集运输、贮存输送5.1 分类5.1.1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5.1.2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分类标准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各类医疗废物不得混合收集。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药物性废物应单独收集。5.2 包装5.2.1 所选择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包装袋与利器盒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
18、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5.2.2 周转箱上应有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必要时可标注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可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5.2.3 包装袋材质应具有一定的蒸汽通透性,不能影响蒸汽处理工艺的效果、功能和安全,且在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不产生毒性物质。5.2.4 医疗废物中的利器包装形式和规格应与后续进料、蒸汽处理、破碎等处理工艺环节相适应。5.3 收集运输5.3.1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一般负责统一收集服务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5.3.2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5.
19、3.3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量的分布特征、服务区域交通条件等合理制定收集运输方案。5.4 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5.4.1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4.2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处理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检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对应相关转移联单制度,处理单位可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2)贮存设施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应设置气体净化装置和事故排气系统,气体净化后方可排
20、放。(3)设计贮存设施能力时,应综合考虑医疗废物量、贮存时限、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检修期间及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待验证期间废物存放等因素。(4)医疗废物厂内输送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6 处理系统6.1 进料单元6.1.1 进料单元应与后续处理工艺单元相匹配。6.1.2 医疗废物的进料应尽量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进料采取人工作业,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进料容器(或进料车)与人体直接接触。6.1.3 进料容器(或进料车)材质宜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等耐腐蚀性材料,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进
21、料容器(或进料车)应具有防止冷凝液浸泡医疗废物的措施。6.1.4 如果进料容器(或进料车)兼作为蒸汽处理过程中杀菌室内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其设计应便于处理过程中蒸汽均匀穿透和热传导,其材质和结构要能承受蒸汽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和压力变化,其内壁应作防粘处理。容器中废物装填应松散适度,不宜过满和紧密,最大装载量不宜超过杀菌室容积的70%,进料容器中的医疗废物顶部应与杀菌室内上壁留有适当距离。6.1.5 禁止采用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进料容器(或进料车)来盛装经过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6.1.6 采用先破碎后蒸汽处理工艺的设备,进料单元的进料口要保持气密性,同时应配备抽气设备以维持进料单元和破碎单元在一定
22、的负压下运行。6.2 高温蒸汽处理单元6.2.1 处理设备应耐久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6.2.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杀菌室内部蒸汽喷口布局应尽可能保证杀菌室内温度场均匀。6.2.3 处理设备应能在其额定电压的10范围内维持自身正常的工作状态。6.2.4 设备内腔及门应采用耐腐蚀、同水和水蒸气接触能保证连续使用的材料,一般宜使用不锈钢材质。6.2.5 设备设计、制造、监督检验、检测和使用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6.2.6 设备进料口和出料口可以分开设置;进料口和出料口的门应能够满足设备工作压力对密封性能的要求;应设置联锁装置,在门未锁紧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不能升温、
23、升压,在蒸汽处理周期结束前,门不能被打开,在设备进料、出料和维护时应能正常处于开启状态。6.2.7 抽真空度要求:6.2.7.1 破碎和蒸汽处理不同时进行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抽真空度要求:(1)该类压力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主要指杀菌室内进行蒸汽处理时没有辅以机械装置搅拌、破碎医疗废物的一类设备,4.4.2 款中提到的先蒸汽处理后破碎工艺中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通常为此类设备。(2)此类压力型设备在开始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应进行预真空或脉动真空将杀菌室内的空气排出,优先使用脉动真空形式,禁止采用下排气式处理设备。(3)预真空形式抽真空:杀菌室内抽真空度一般不宜低于0.09MPa;脉动真空形式抽真空
24、:杀菌室内抽真空度一般不宜低于0.08MPa,抽真空与充蒸汽的循环过程次数不应少于3 次;或保证脉动真空结束后杀菌室内空气排出率不小于98%。(4)预真空或脉动真空型设备应有防止排气孔堵塞的措施和防止设备倒吸水、气的措施。6.2.7.2 破碎和蒸汽处理同时进行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抽真空度要求:(1)该类压力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主要指杀菌室内进行蒸汽处理的同时辅以机械装置搅拌、破碎医疗废物的一类设备,4.4.2 款中提到的蒸汽处理和破碎同时进行工艺中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通常为此类设备。(2)在此类压力型设备开始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不强制要求进行预真空或脉动真空排出杀菌室内的空气,但应有相应措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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