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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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工作意见(2010年5月17日)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界定(一)无理访是指,经中央政法部门或省直政法部门作出终结认定后,仍继续上访的行为。(二)非正常访是指,上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其他敏感地区上访的行为。(三)非法访是指,上访人在上访活动
2、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对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实行分类处理(一)对无理访的处理上访人坚持无理访,但尚能有序活动或仅有越级上访等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着重疏导情绪,化解心结,转变错误思想和认识,实行教育稳控。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训诫、法制教育,责令有关部门对其教育稳控。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对非正常访的处理对非正常访人员,第一次予以训诫,训诫后再次非正常访的予以警告;对警告后继续非正常访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行政拘留后再次发生非正常访的,予以劳动教养。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
3、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等敏感地区上访,实施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实施“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对非正常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三)对非法访的处理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缠纺、闹访,有过激行为,威胁到接访人员或接访场所安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接访地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对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的,可以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上访人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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