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doc
《7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7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doc(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七章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7.1 概述7.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50公里的范围,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干扰所规定的区域,包括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在机场各无线电台站附近划定的保护范围。7.1.2 目标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
2、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7.2 管理依据7.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91号令)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民用航空
3、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7.2.2 参考文件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7.3 安全目标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原因造成的
4、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2) 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3)因责任原因造成影响机场运行的电磁环境保护方面投诉不超过1次。7.3.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机场场道勤务部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实施的阶段性计划、考评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机场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场场道勤务部针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相关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包括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需求及培训等。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机场场道勤务部组织对
5、机场使用手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保证手册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手册在完成风险评估10天内完成修改和上报运行监管部。机场场道勤务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7.3.3 安全目标的监控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人须参加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相应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机场场道勤务
6、部及场道科每月召开月度工作会议,对照检查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7.4 组织机构及职责7.4.1 组织机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在机场公司分管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场场道勤务部主管,民航青岛空管站协助,运行监管部监督检查。7.4.2 职责1、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将最新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及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制度,妥善处
7、理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事项;制定并落实机场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新增障碍物或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民航青岛监管局,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组织查找和处置电磁环境干扰源;组织维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障碍灯。2、民航青岛空管站负责其所属各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了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情况,适时提出建议;听取航空器机组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机场场道勤务部;当发生影响航空器运行的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并通报机场运行指挥部协同处置。3、运行监管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
8、保护区域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每年1-2次检查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7.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机场场道勤务部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状况。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及其它障碍物,应立即通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处理结果。7.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7.6.1 工作目标制定机场运行管理规定,对机场净空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原因造成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机场管理区域的升空物体的管理由当地气象
9、部门审批和处罚,机场管理机构应主动报告和协助管理。7.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6.2.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报告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管理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批准。7.6.2.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报备1、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新建或改扩建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构)筑物及其它物体进行调查、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0、备案。2、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整体规划发生变化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局部调整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6.3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控制要求7.6.3.1 机场场道勤务部根据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11、,报请当地政府制订相应的法规,同时采取宣传教育、沟通协调、巡视检查等措施,防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以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
12、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7.6.3.2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章7.5.3.1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7.6.2.3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7.6.3.4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7.6.3.5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
13、、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7.6.3.6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7.6.3.7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7.6.3.8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7.6.3
14、.9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构成对航空器的危害。7.6.3.10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7.6.3.11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当地政府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当地政府
15、气象主管部门和民航青岛空管站。7.6.3.12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青岛空管站和机场场道勤务部提供有关资料。7.6.3.13 其他机场净空保护要求。7.6.4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核程序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居民宅基地住房建设项目),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协调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部门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授权机构)报告审批。7.6.4.1 对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
16、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意见,严格核查其是否符合净空保护的要求和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部分高度虽未超过控制要求,但对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有不良影响,或机场附近较为孤立的建设项目,对机场运行可能产生影响的,由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应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核同意后,再由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6.4.2 在机场净空限制面以外距机场50公里范围内建设高大(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建筑物,属地规划机构应与机场场道勤务部协调,由机场场道勤务部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并取得航行研究意见后
17、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华东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正式向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意见,该机构根据收到审核意见进行审批。7.6.5 障碍物的巡视检查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场净空区域的日常巡视与管理。7.6.5.1 日常巡检内容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一次,具体巡查路线和区域应涵盖整个净空保护区域。巡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2、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烟花、风筝和气球等。3、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4、所有日常进行的巡检,须做好相关记录
18、。相关纸制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以上。7.6.5.2 机场净空障碍物检查情况报告制度机场场道勤务部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要求,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本机场的飞行区运行情况中,报告机场净空障碍物检查情况,报告采用快报与月报两种形式,内容包括:每一障碍物的位置、顶端海拔高度、净空允许海拔高度、超高值、标志情况、所属单位、所处限制面等。7.6.6 原有障碍物及新建、扩建障碍物的处理对于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机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七 机场 净空 电磁 环境 保护区 管理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807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