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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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苏州市航道、船闸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船闸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船闸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船闸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及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从苏州市航道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航道系统养护管理业务范围。第三条航道、船闸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区域联动、分级实施。苏州市航道管理处主管全市航道
2、、船闸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下辖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年度考核;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航道、船闸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航道养护资金。第五条航道、船闸养护资金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六条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按照航道、船闸维护类别、通航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船闸养护应急预案。第七条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在运用江苏省航道养
3、护管理系统工作平台基础上开展航道、船闸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船闸养护技术水平、养护质量。第二章养护管理范围与维护标准第八条 航道、船闸养护管理内容包括养护计划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第九条 航道、船闸养护范围包括航道通航水域、助航标志标牌、整治建筑物、航道管理工作站点、船闸引航道、闸室、船闸工作区、服务区、生活区内所有机械、电气、水工建筑、房屋土建、绿化,以及保障养护管理工作的车、船艇和相关专业管理系统、子系统的硬件、软件等。第十条 航道、船闸维护标准涉及航道维护等级、维护类别、维护尺度、航标配
4、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第十一条 航道、船闸维护类别根据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均划分为三个类别,其中:航道年货运量、船闸年通过量分别超过3000万吨的列一类维护,航道年货运量、船闸年通过量分别达1000万吨至3000万吨的列二类维护,航道年货运量、船闸年通过量不足1000万吨的列三类维护。第十二条 航道维护尺度包括航道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并应当根据航道现状等级,结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航道底宽维护尺度应控制在上下两个等级尺度之间的60%以上,即维护
5、尺度不得下降等级间尺度40%,不得低于下一个等级航道尺度,航段淤浅或缩窄的航道里程长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其中双线航道维护尺度要求:三级航道维护底宽不低于43米,断面系数不小于5.7,中心线位置水深不小于3.2米,弯曲半径不小于现状;四级航道维护底宽不低于38米,断面系数不小于5.7,中心线位置水深不小于2.5米,弯曲半径不小于现状;五级航道维护底宽不低于29米,断面系数不小于5.0,中心线位置水深不小于2.5米,弯曲半径不小于现状;六级航道维护底宽不低于18.4米,断面系数不小于5.5,中心线位置水深不小于2.0米,弯曲半径不小于现状;七级航道维护底宽不低于12.8米,断面系数不小于4.8,中
6、心线位置水深不小于1.5米,弯曲半径不小于现状。第十四条 不同类别航道的维护应根据维护尺度底宽标准和所占航道里程长度比例进行双指标控制。其中:维护类别一类维护二类维护三类维护等级底宽间尺度控制80%70%60%70%60%50%60%50%40%控制里程长度比例90%95%98%80%90%95%70%80%90%注:在航道维护尺度标准要求上,应依据航道河岸边坡结构防护形式及水土流失情况,确定维护性周期。河岸边坡有防护的,水土流失小,河床淤积小,维护周期长,航道维护尺度应提高和年度间变化调整小;河岸边坡无防护的,水土流失大,河床淤积大,维护周期短,航道维护尺度可适当降低和年度间变化调整大。第十
7、五条 航道年通航保证率应当达到:一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8%,二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5%,三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0%。第十六条 船闸达到正常使用后,年通航时间保证率应当达到:一类、二类维护船闸不小于98%,三类维护船闸不小于95%;船闸优良闸次率不低于99% ,门机电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9%;船闸技术状况分级标准达到良好。第十七条 助航标志配布和设置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一、航标配布合理、标位准确。外型尺寸规范、结构牢固,航标颜色鲜明、外观整洁,灯光明亮,灯质符合要求,航标周围无影响航标功能正常发挥的遮挡物及不利的背景灯光等,特殊航段标志明显、准确;二、在船舶船型
8、不规范数量较大的航道上,对于未达通航技术尺度要求、结构简单、整体强度较低或抗碰撞能力差的一类桥梁,设置防撞警示标志;三、同一条航道的助航标志结构、灯器规格及维护工作方式应当统一。航道标志牌规范醒目、易于辨识。航标采用遥测遥控系统管理,特殊时期,如汛期、雪天,应加强巡航与对航标的维护;四、航标正常率不小于99%。第十八条 四级与四级以上航道、船闸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由苏州市航道管理处提出并上报,经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五级与五级以下航道、船闸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由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提出,报苏州市航道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航道、船闸养护范围和标准需变更的
9、,应当重新论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航道、船闸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经审核批准后,由苏州市航道管理处负责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一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航道、船闸维护标准,根据航道中长期养护规划,结合年度航闸养护资金安排,合理编制航闸养护年度计划,保障航道、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编制的主要依据:1、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批复及指导性意见;2、全市航道工作会议提出的方针目标;3、全市航道长远发展规划与五年计划目标;4、航闸养护项目储备资料库;5、航道、船闸近期技术状况评估;6、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定额及法定信息。第二十二条 航闸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当遵循分类维护、
10、突出重点的原则,并做好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编制的主要要求:1、航闸养护计划必须包括完整、详实的编制说明;2、航闸养护计划必须栏目清晰、数据准确,涉及项目必须要有完整的项目名称、规模、标准以及实施性质;3、航道养护计划编制优先安排市干线航道项目及维护类别较高的航道、船闸,向省航道局申报的专项工程项目应优先安排省干线航道。第二十三条航道养护工作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作业、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其中,例行养护作业包括航道日常维护、船闸中小修保养;专项养护工程包括船闸大修工程、航道养护改善工程。第二十四条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应当根据养护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于
11、当年六月底前向苏州航道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管辖范围内航闸养护储备项目。项目范围与主要申报要求:1、航闸养护储备项目应包括护岸维护、航道疏浚、航标改建、标牌设置、船闸大修、车船设备配置、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改、扩建)、航道绿化、科技创新及推广;2、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拆迁情况,项目投资地方政府承诺出资比例,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需上报省航道局专项工程项目的应单独装订一式两份;3、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原则上10年为一周期。新建用房省航道局补贴标准按人员核定数确定,其中:人员核定数20人,补助标准基数200万元;20人人员核定数30人,补助标准基数300万元;30人人员核定数,补助标准基数400万元。苏
12、州市航道管理处对各单位新建用房补助均按80万元标准定。对各单位办公用房改、扩建及装修项目,在满足10年一周期的情况下视情况补贴。4、车船设备配置,各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原则上按照“两车两艇”配备,即一辆公务车,一辆执法车,一艘13(或17)米航政艇,一艘10.5米航政艇;各船闸管处配备一辆公务车,一辆交通车,两艘排挡艇。车辆、船舶达到管理使用年限的,应按安全管理要求申请报废更新。第二十五条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苏州市航道管理处下达的年度航道、船闸养护收支实施计划来执行。航道、船闸日常维护经费实行计划安排、分级管理。航道绿化及维护、流量观测、航标及标志牌维护、清
13、障扫床、船闸小修、前期工作、航道其它维护等日常维护作业经费包干使用,护岸维护、航道疏浚、航标改建、船闸中修、用于干线航道通航保障及其相关管理设施的应急抢险、防汛等日常维护工程经费按市处相关规定审批使用。第二十六条航闸养护年度计划下达后,涉及项目变化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辖区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管理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日常维护作业由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船闸管理处根据航道、船闸维护标准的要求,实行计划经费包干、实施方案报备制,当年计划当年完成。第二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和日常维护工程(两者统称为养护工程)由项目所在
14、市(区)航道管理处(站)或船闸管理处按苏州市航道管理处年度实施计划所定的规模标准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专项养护工程由苏州市航道管理处审核、江苏省航道管理局审批,日常维护工程由苏州市航道管理处审批。批复后由项目计划执行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应急抢通工程需根据影响通航安全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或按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程序实施。第三十一条航道日常维护作业管理要求(一)清障扫床1、宜在春运前和汛期后分次进行,并要与地方海事部门、内河港口管理、地方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安全、有序、畅通的通航保障;2、应在汛期行洪河段、与航道平交的大流量输水河流的口门以及航段水位
15、变化频繁且幅度足以影响正常船舶通行安全等航段,设置监控系统或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保证航道尺度、航道流态等指标达标。通航水域内没有因碍航物引起船舶堵塞,航道通航秩序全年良好;3、航道扫床每年进行两次。同时,可以结合航道断面控制测量一起实施,扫测结果应实时、快速、高效,能具体反映水下河床实际状况且便于数据化处理;4、航道内发现沉船应通知并协助海事部门,及时、可靠地将有碍航行安全的沉船打捞上岸;5、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应制定详细、科学的扫床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地点、施工方式等)报送市处,市处将根据方案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当方案因故必须调整时,应提前做好变更报备工作。(二)护岸监测1、各
16、市(区)航道管理处(站)对辖区航道已建护岸每年至少在汛后检查1次,新建护岸建成初期的枯水期增加1次,遇损毁事件应临时组织检查;2、护岸检查后应进行技术状况评估,并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一类:技术状况良好,功能发挥正常者;二类:有少量变化,但不影响墙体稳定和使用功能者;三类:损坏较明显,尚能发挥使用功能,但需及时修复者;四类:损坏严重,或有明显缺陷,已经或即将失去应有的使用功能者。(三)助航标志标牌1、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细则等法规、规范,建立健全航标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辖区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2、各市(区
17、)航道管理处(站)在市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航标的设置和维护工作,依法保护航标。做好辖区内航标设置方案和维护计划的编制工作,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建立航标档案,及时、准确地记录航标工作台帐,认真总结航标管理经验,促进辖区航标管理水平不断提升;3、各市(区)航道管理处(站)在编制辖区航标配布方案时,应依据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航标配布类别,优化配布方案。认真组织经济技术论证,根据通航条件及航运需要,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同时应当注意航标间的有效结合,做到标位正确,灯质、标色准确,满足视距要求;4、航标的维护和检查频率应符合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细则的要求,同时根据自身航道特点、航标类型
18、确定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对适用遥测系统的航标,必须配备专职航标人员进行定期查看和分析遥测数据,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现场人员,予以修复;5、航标的正常维护和检查,每月查标4次,其中夜航一次,两次检查维护时间间隔不大于7天,若辖区的航标全部采用固定式标志,并且采用太阳能电源的,其航标检查次数为每月3次,其中必须夜航一次;若全线使用遥测系统的,其航标检查次数减少为2次,其中必须夜航一次;若遇汛期、暴风、雨雪等情况时应当增加检查次数;6、获悉航标碰损、移位、失常时,应当在获悉后的24小时内修复,因气象原因不适航时,待气象条件正常后及时修复。损坏严重难以修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措施;7、
19、航标养护应做到标体及其设备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航标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器清洁、灯光明亮,灯质、视距和闪光周期符合要求。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通行信号揭示及时、正确;8、航标检查记录应做到准确、详细和规范。确保航标档案齐全、统一规范,统计资料按时上报;9、航标新设、移建、取消应按规定上报,待批准后实施。(四)其它工作1、配合航政管理,参与巡航工作,检查督促临、跨(过)河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加强临河水域、航道设施及临跨(过)河设施的使用管理,对损坏航道驳岸、护坡、其他航道设施,以及淤浅航道,按养护标准提出实施疏浚、清障技术要求,要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汛前、春运前各一次;2
20、、对经依法批准在航道上拆除桥梁或者临时设置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设施项目现场进行技术监督,督促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测量和扫床措施,确保障碍物清除干净;3、对航道维护管理站、点的环境布置与日常管理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4、对航道养护设备管理与保养工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三十二条船闸例行养护作业管理要求:(一)中修工程具体内容1、土建工程:闸首、闸室、翼墙、护坦、挡浪板、栏杆、导航墙、护岸(坡)、靠船墩、工作桥(人行天桥)、系船柱(钩)、铁爬梯、水尺、标牌、闸区道路、排水沟、电缆沟(架)、给排水设备、船闸的防汛设施及生产、办公、生活用房等;2、闸阀门:门体、止水、运转件、支承构件以及工
21、作桥的修理或更换;3、电气设备:船闸范围内生产、生活的供配电、发电、动力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以及通讯设备和设施等的修理更新;4、机械设备:船闸启闭机械、润滑系统、生产辅助机械、生活和消防设备的修理或更换:汽车、排档艇的修理等;5、备品备件:闸阀门、电气、机械设备其备品各件的购置;6、其它:船闸区域的绿化、闸容闸貌的改善,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船闸生产、服务性的其它设施的改善。(二)小修保养具体内容1、船闸管理区域内的各种土建、水工建筑及给排水设施等。闸首墙、挡浪板、栏杆、修理门槽等;闸室墙、挡浪板、栏杆等;引航道主副导航墙及墩、工作桥、挡浪板、栏杆、护岸、护坡、护坦、堤防及远调站码头等;
22、生产、办公及生活用房:墙、屋面、楼地面、天棚、门窗、给排水等;系船柱(钩、环)、水尺、爬梯、钢护木角、拦污栅、道路、室外给排水、电缆沟、电缆桥、灯柱、人行桥等。2、门体、止水、运转件、支承构件、门槽、轨道及工作桥等。3、每季及汛期前后的水下检查清障,包括闸室、门库、止水、轨道及运转件、底枢、输水廊道、引航道、护坦等设施。4、闸阀门启闭机、润滑系统、给排水系统设备、维修保养用的各种小型设备、生产用空调设施等。5、船闸范围内的供配电、动力系统、控制系统、通讯广播系统、照明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小型电工仪器等设备和设施。6、船闸生产、生活用的动力及照明及自发电柴油发电机组的维修保养。7、船闸范围内各部位
23、消防器具的购置、更新、换料以及正常维修。8、船闸范围的堤防和防洪门检修及少量防汛破冰用工具、材料等。9、船闸范围内树木、花卉、苗圃、草坪等的养护管理。10、排档艇维修。11、船闸车辆的使用及维修保养。(三)船闸小修保养分类1、例行保养:每天一次着重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随班进行的清洁、润滑工作。2、定期保养:在例保的基础上,每旬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一级保养;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测试、更换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二级保养。3、专业保养:由专业潜水员对闸阀门及门槽(库)等检查、清障,每季度最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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