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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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保证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有效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本办法所指施工项目管理阶段包括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以及售后维修保驾全过程。第三条 项目施工管理应突出合同管理,以强化监督、控制和协调为手段,保证项目施工有序开展。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主管领导:负责对所主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项目部(包括项目经理部或项目施工管理部两种形式)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直接
2、管理层,在公司相应授权下,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负责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方的关系。2、负责通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督、控制和协调,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环境等各项目标和指标。3、负责在施项目现场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管理工作。4、参与图纸会审和工程技术交底,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监督和控制。5、组织消防、人防、环境、规划、档案、竣工备案等验收,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6、负责本工程已完项目的维修和保驾的监督和管理。7、负责传达上级及有关政府部门文件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项目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负责组织图纸会审,组织或参与重
3、大技术洽商和经济洽商的签认。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 项目部通过对委托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受控,使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八条 项目部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质量能满足顾客、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提出的质量目标或具体项目的质量目标等质量要求。第九条 质量控制程序1、开工前准备阶段(1)项目部依据工程建设组织总设计中提出的质量目标,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合同具体条款相关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2)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报项目部审批,具体审核细则详附录四。经公司总工核准后备案,其内容作为项目部对其工作监督的主要依据。(3
4、)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监理公司审批通过后报项目部进行备案,其内容作为监督监理公司控制施工质量的依据。(4)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这两个阶段合二为一),参加的单位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本公司的相关专业人员。2)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施工文件实施,并报于工程技术部备案。3)工程技术部负责将图纸会审记录传递到项目部、经营部、销售部。图纸会审记录亦作为项目部现场管理的依据。4)由施工方填写工程动工报审表上报监理,由总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报甲方备案;同时规划验线合
5、格后即可开工。 2、施工过程阶段监督管理(1)项目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法律法规,每月对监理方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对施工方的控制是否有效,并填写相关方监督检查记录。(2)项目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法律法规,每月对施工单位在材料、质量、进度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关方监督检查记录。(3)监理例会:项目部应参加监理方每周举行的监理例会。会上对新发现的问题,项目部责成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方案处理;对上一次监理例会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要进行落实整改并回复,对整改完毕的事项要
6、进行封闭。监理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要传递到项目部备案。(4)监理月报: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方每月5日前应向项目部提交上月监理月报,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内容进行总结、汇报。(5)在监理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项目部的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问题,监理方须向施工方下发监理通知,责成限期整改,并做到有效验证。监理通知和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及回复必须报项目部备案。(6)关键和特殊过程的监督控制:关键过程是指对工程质量、成本等有较大影响、技术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或易发生质量问题的过程。特殊过程是指对形成的产品不易或不能经济的进行验证的过程。对特殊、关键施工过程阶段的隐检记录检查,项目部应参与并留有记
7、录备案(如基础验槽、基础及主体结构单)。(7)物资采购现场管理:经营部应及时将采购合同传递给项目部,项目部再将该合同传递给监理公司、施工方,作为采购物资的验收依据。对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进行接收,并向监理进行材料报验,以确保采购的物资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项目部每月通过对相关方的监督检查内容来控制物资是否满足要求。对不合格的物资不得进场、使用,由项目部开具境况报告,传递给公司经营部,对供方重新评价,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协助公司经营部进行认定。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第十条 项目进度控制原则应以合同工期为根据,以公司经营计划、实现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最终目标。第十一条 进度监督控制程序1、施工单位按照
8、与甲方签定的承包合同工期的具体要求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体进度,并报监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理公司出具相应审批意见报项目部备案,作为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2、监理单位按照与甲方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方建筑安装合同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编制监理规划。3、在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把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解成具有阶段性指导作用的季度进度计划,每前季度末报该工程的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理公司出具相应审批意见报项目部备案。4、施工单位对季度进度计划再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月进度计划,每前月末报该工程的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9、监理公司出具相应审批意见报项目部备案。5、在项目工期有特殊要求时,施工单位还要制定相应的周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核通过后,报项目部备案,进行针对性控制。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认真分析和审核,通过后报项目部备案。7、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总体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监理例会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当月的进度情况及下月的进度控制进行分析,填写相关方监督检查记录。8、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严重滞后,项目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协调力度,对确已影响公司的预期目标实现的,应书面报告公司有关部室和领导,研究解决。第五章 环境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开
10、发项目应当确定所进行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输入、输出和实现过程中有关的环境因素。并进行评价,识别出重大环境因素,制定环境管理方案,进行检查监督和持续改进。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据公司环境管理目标和方案和项目建设组织总设计中提出的环境目标、指标进行分解,确定重大环境因素和控制目标、方案,并传递到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环境控制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前公司工程技术部应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按规定科学地、如实地报告建设项目的有关环境问题,经过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并批复。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过程
11、中涉及重大环境影响方面的有效管理工作,工程技术部负责对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要求施工方在开工前依据公司环境管理目标及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的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及各项环境因素控制措施。环境管理方案及各项环境因素控制措施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技术人员审核同意并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环境管理方案、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审核记录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方与项目部技术人员各存一份。环境方案、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在项目部备案。各项环境因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活污水、有毒有害固废、施工噪音、现场扬尘、易燃易爆化学品、机械设备、食堂废油脂等,各项控制措施应具体有效,并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
12、客户投诉。第十七条 现场施工时间应按规定在6点22点之间,若需连续施工,施工方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项目部备案。第十八条 项目部依据施工方提供的环境管理方案,每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相关方监督检查记录,出现不合格时,应开具不合格纠正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落实。第十九条 项目部负责对监理单位使用的监视测量装置进行检查。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提供监视和测量装置分类台帐,项目部每季度对监测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单位,项目部下发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检定通知书,监理单位应将校验合格证交项目部备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监视测量装置由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
13、照北京市相应的竣工验收标准中的环保要求进行验收,提供相应的环保资料。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项目部通过对监理方的监督检查,控制施工方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改进,目的是保证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1、项目部负责提供施工方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上下水、电力、道路通畅,场地平整。2、施工方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和执行安全、消防管理制度。3、项目部通过监理例会、甲方工程例会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动态
14、管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第二十四条 依照现行规定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方整改,项目部负责检查监督监理工作。第七章 工程变更和洽商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任何形式上的、质量上的、数量上的变动,都称为工程变更和洽商,也包括合同文件内容的变动。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和洽商控制管理:1、为规范工程变更和洽商的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工程洽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2、工程变更和洽商需按项办理,四方签认后,才能按其内容组织施工和安装。3、单项变更和洽商涉及经济增减的,该工程洽商后面必须附该项洽商的预算;如果没有附预算的一律视为无经济
15、增减(经济调减的除外)。4、每份工程洽商中必须说明洽商、变更的原因,空白处需划斜线以示空白处无内容。5、单项变更和洽商按如下办理:(1)按合同约定,不涉及经济增减或无经济增减的变更和洽商,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签认后,项目专业工程管理人签字生效; (2)施工单位附经济增减预算在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内的单项变更和洽商,先由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签字,再由项目部专业工程管理人报项目部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项目部专业工程管理人签字生效;(3)施工单位附经济增减预算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的单项变更和洽商,先由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签字,再由项目部专业工程管理人、项目部工程负责人确认,并传送到
16、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经营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部专业工程管理人签字生效。(4)施工单位附经济增减预算在十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和洽商,先由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签字,由项目部专业工程管理人、项目部工程负责人确认,并报送公司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公司主管领导、项目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部、经营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部专业工程管理人签字生效。(5)变更和洽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或引起结构安全的改动、建筑形式的改动的或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的,除按上述办理外,应传送到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后,由项目部专业工
17、程管理人签字生效。第二十七条 所有工程洽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认完成。签认完成后,项目部应按栋号和专业整理工程变更和洽商资料(含预算),并定期(原则上每月月末)向工程技术部、经营部传递。第二十八条 待工程竣工后,由公司经营部对工程变更和洽商涉及的经济增减统一审核、一并结算,原则上经济调增不得超过施工单位所附调增数额。其他具体执行预、结算管理办法。第八章 应急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快速反应,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紧急情况对环境的影响损失程度。第三十条 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种类主要有1、施工现场: a.火灾及爆炸;b.化学危险品大面积(量
18、)泄漏;c.地震、大风、暴雨、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 d.施工中挖出文物或挖断水管、电缆、煤气管线等市政或电信设施; e.施工现场突然停水、停电;f.高处坠落、触电;h.坍塌; 2、项目部办公区: 火灾及燃气爆炸。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针对潜在事故及紧急情况,对自身办公区域制定应急准备与响应措施;对施工现场要求各施工方制定应急准备与响应措施报项目部备案,施工方负责施工现场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抢救、抢险、处理、报告等工作,处理完毕报项目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应急准备1、项目部成立应急组织,确定应急领导、成员和基本力量。2、针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制定专门的应急措施或方案,在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演练和
19、培训,以便在发生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做出反应。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1、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具体的应急措施,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2、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可能的事故性质、后果;与外部的联系(消防、医院等);报警、联络步骤;应急指挥、参与者的责任、义务;应急指挥中心地点、组织机构;应急措施。第三十四条 应急和响应1、火灾、爆炸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并协助消防部门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详细调查,写出事故报告。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和响应,具体执行火灾、爆炸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及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见附录第九章 竣工备案验收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首先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项
20、目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各方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方各个专业人员进行四方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验收单。不合格时,监督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进行复验。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消防验收、人防备案验收、环保设施验收、规划验收、备案验收等工作,对不合格项各单位整改完毕后复验。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物业移交见物业接收和移交管理办法。第十章 维修和保驾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或安装单位、厂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维修保驾领导小组花名册。项目部负责审核施工方或供货厂家上报的质量保修书和维
21、修保驾领导小组花名册备案,并传递给公司客户服务部和物业公司。1、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维修承诺等。(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合同,所建设开发竣工的项目。(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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