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探工程公司招标项目组织实施细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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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探工程公司招标项目组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隆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项目组织过程管理,依法合规实施,维护企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海隆钻探工程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和海隆钻探工程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项目是指海隆钻探工程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管理的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项目组织管理是指公司招标实施单位依据公司批准的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其遵照公开的交易条件、要求和评审标准从若干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招标组织实施全
2、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公司招标项目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控制、规范运作”的管控模式,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国内所属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境外项目按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规定等执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采购管理部为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招标办”),统一归口管理公司招标工作。第七条 招标中心为公司招标专业机构,负责在所属单位配合下,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批准的招标方案,提供专业
3、的招标服务与保障。业务上接受公司招标办的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第八条 专业招标办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分管采购业务权限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中心组织的,负责确定并按时向招标中心提供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成员名单。第九条 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 委托招标中心组织的,负责确定并按时向招标中心提供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成员名单。第三章 招标项目组织范围与权限第十条 招标中心负责公司重大、一般招标项目及所属单位委托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如下:(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和装备项目、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及其他服务采购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
4、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修理制造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运输服务项目;(四)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前三款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五)所属单位委托组织采购的招标项目;(六)采取框架协议形式定商定价采购的项目;(七)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招标采购项目;(八)本条前四款额度范围内的可不招标项目。对于招标中心不具备组织实施条件的上述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外委招标项目”),由招标中心提出委托集团公司招标办认可的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申请,经专业招标办和采购管理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负责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以外招标项目
5、的组织实施。第四章 招标项目接收与任务流转第十二条 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的来源区分为直接批转和所属单位委托两种方式。直接批转是指经公司招标办或专业招标办审批后直接批转到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所属单位委托是指所属单位委托招标中心组织实施其权限范围内自行管理的招标项目。第十三条 直接批转招标项目的接收与流转程序。(一)通过协同办公、物采平台等信息系统线上报审的招标方案, 公司招标办或专业招标办依据管理权限完成审批, 批准后的方案经系统直接流转至招标中心。(二)未通过信息系统采用线下方式报审的招标方案, 公司招标办或专业招标办依据管理权限完成审批, 方案最终批准部门负责将方案转批至招标
6、中心。(三)招标中心主任审核后, 按照职责分工将招标方案分派给相应招标部。(四)招标部经办人针对所接收的招标方案明确任务编号并登记建档;同时按照工程、物资、服务等分类做好统计台账。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委托招标项目的接收与流转程序。(一)通过协同办公、物采平台等信息系统线上报审的招标方案, 所属单位依据本单位批准的方案,填写招标项目委托申请单;所属单位负责将委托申请单通过系统上传,同时在系统内点击“委托实施”选项, 已批准方案经系统直接流转至招标中心。(二)未通过信息系统采用线下方式报审的招标方案, 所属单位依据本单位批准的方案,填写招标项目委托申请单;所属单位负责将委托申请单与已批准方案同时发
7、给招标中心。(三)招标中心主任审核后, 按照职责分工将招标方案分派给相应招标部。(四)招标部经办人针对所接收的招标方案明确任务编号并登记建档;同时按照工程、物资、服务等分类做好统计台账。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项目的接收与流转程序。(一)通过协同办公、物采平台等信息系统线上报审的招标方案, 所属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完成内部审批并在系统内点击“自主实施”选项, 已批准方案经系统直接流转至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二)未通过信息系统采用线下方式报审的招标方案, 所属单位依据管理权限进行内部审批, 最终批准的方案直接批复至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三)所属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经办人针对所接收的招标方案明确任务
8、编号并登记建档;同时按照工程、物资、服务等分类做好统计台账。第五章 招标项目组织实施流程第一节 招标准备第十六条 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查验(一)对于确定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 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负责跟踪、核实标底的编制情况,应在开标前获取有效的密封标底。(二)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负责查验批复的招标方案中是否对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批(一)招标文件由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依据公司批复的招标方案及相关附件编写;依据招标实施单位规定的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重大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可申请公司专业分管部
9、门、法律合同部门和HSE管理部门审订。(二)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集团公司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企业标准,并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第十八条 招标信息发布(一)信息发布媒介1. 公开招标选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同步推送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不
10、再发布招标公告。2. 邀请招标选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投标邀请书。(二)信息发布内容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至少包含招标条件、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开标(资格预审)时间及地点、招标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信息发布程序1. 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依据批准生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拟发布信息;2. 编制完成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依据招标实施单位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3.
11、批准后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通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媒介公开发布。(四)信息发布要求与时间规定发布信息的同时发售相关文件,投标邀请书只向批准的招标方案中列示的拟邀请投标人发售;投标邀请书的发布期不少于3日,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公告的发布期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一)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利资质、财务状况、技术、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多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 所属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履行报批;2招标实施单位接收公司批复的资格预审文件;
12、3. 招标实施单位依据公司批复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并履行审批;4. 招标实施单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5所属单位负责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答疑与修改;6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7招标实施单位依据公司批复的资格预审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8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9所属单位报审资格评审报告,依据公司批复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并提供给招标实施单位;10招标实施单位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1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
13、重新招标。(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三)招标实施单位应招标人要求,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实施单位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四)对于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4、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二节 发标管理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与时间规定(一)招标实施单位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他采用邀请招标且不涉及编制技术方案的经常性项目,在征得全体潜在投标人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商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5日。(二)招标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如实记录领取(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情况,应当编号归档和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与修改(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的,依据本办法第十
15、七条规定完成公司审批程序后,招标实施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二)禁止通过不合理的澄清或答疑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在澄清和答疑环节,对于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要求其填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答疑收取回执单,以保证每个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收到澄清或答疑。(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实施单位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
16、对于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三节 收标管理第二十二条 收标管理(一)投标文件接收、查验。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方式接收和查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直接送达开标现场的,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接收投标截止日前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邮寄送达的,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只接收投标截止日前寄达至招标文件规定送达地址的投标文件。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应当签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如实
17、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妥善保管和存档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二)投标文件修改、增补和撤回。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允许投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增补和撤回,或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投标截止后,不得允许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三)投标文件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实施单位招标项目组织者应当拒绝接收。(四)投标保证金递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及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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