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标准、编制审核与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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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与施工资质一、 审核要求二、 资质变更三、 相关文件四、 资质标准(KJ2013科建咨询)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核准 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初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核准。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五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5、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
2、00640号)6、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7、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建审批2007108号);8、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10、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审批2012580号)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
3、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二、条件:符合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的要求。 三、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打印,一份);2、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
4、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二)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
5、及申请资质增项的企业,需提交一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打印,一份);2、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
6、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三)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体化)(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
7、核查汇总表;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5、电子文档(光盘或者U盘):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doc)、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doc)、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xls)、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xls);6、附件材料 (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同时需要提供一套纸质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
8、准中要求提供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四)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
9、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级资质一式三份,二级、三级一式一份。一级按住建部要求另附电子文档;2、附件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一级报部延续的需附书面材料一套。由省许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年审记录齐全;企业原资质证书扫面件,变更、核查记录齐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含注册和非注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原单位离职证明、本单位劳动合同、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扫面件;企业注册执业技术人员,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的原件扫面件;非注册技术人员替代注
10、册电气工程师的,请明确标注,便于核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业绩证明的,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附相关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市办201236号文要求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原件扫描件;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或者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在资质有效期内需整改的,还应提供相关整改情况材料;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提交申请,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
11、民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在网上收件;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4、公示审查意见,需补正的申请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补正,经市、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监管平台上上报省厅。5、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6、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行政审批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7、制作证书。六、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附件: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4、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5、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料要求6、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二一
12、三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doc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xls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料要求.doc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doc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doc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xls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须知 一、 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提交以下材料: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一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经济类型和证书号变更外其他信息的变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一体化窗口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式一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
14、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社保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个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表、业绩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二、企业遗失补办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部许可资质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办证书申请;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三、企业需增加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建设
15、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部许可资质提供);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材料份数:一份五、办理程序:企业将变更、增补材料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审查通过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doc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
16、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
18、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
19、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7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推动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规范化水平,现就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
20、下。 一、进一步明确几项工作要求 1、企业在各省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完成的业绩(含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需按苏建建管2012640号文件要求进行核查。 2、企业在申报资质前,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先完成对企业所申报的工程业绩的核查工作。企业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工程业绩核查表。 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2012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业绩核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不论企业何时上报,均需核查业绩。 企业在网上上传申报资质材料时,一并上传业绩核查表(单项业绩核查表和业绩核查汇总表分别上传至“工程业绩资料栏其他工程资料”)。 4
2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省外业绩由申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城乡建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申报的省内业绩,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省外业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核查。 5、工程业绩核查汇总表“填报单位”由建设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项业绩核查表“填报单位”由业绩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
22、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核查表不得由企业填写。 6、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4)中的“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核查意见。 7、由各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的企业及人员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单项业绩核查表(原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对于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还须将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备案;对于申报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须将业绩核查汇总表同时报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8、对未按要求提交工程业绩备案的,一经发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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