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的管理及工程索赔分析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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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课题名称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的管理及工程索赔分析学 院 专 业姓 名学 号目 录摘要1绪论2第一章 建筑工程合同31.1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1.2 合同的种类31.3 合同的法律效力4第二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2.1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2.2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62.3 FIDIC工程分包合同7第三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83.1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83.2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83.3 加强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9第四章 索赔104.1 工程索赔的含义104.2 建筑工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104.3 施工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104.4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索赔与反
2、索赔11第五章 索赔的策略和技巧125.1 索赔目前存在的问题135.2 工程索赔的策略分析13第六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 案例分析14第七章 结论16致谢17主要参考文献171摘要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的管理及工程索赔分析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任务的艰巨性。严格的讲,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了项目合同形成的始终,与范围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管理;沟通管理紧密相连。索赔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行为,对合同的履行结果影响巨大。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成功的索赔不仅可能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带来可观的利润,因此,“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成为许多承包人
3、的经营手段。不管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都应正确对待索赔。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索赔 施工企业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Abstract The complexity of modern engineering project determines the difficulty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asks .Strictly speaking, contract management throughout the project contract ,and the alway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
4、n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are closely linked. Claim as an important contract ac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enormous influence .Claims of success directly affect the project schedule and final cost ,successful claim not only may maintain their own economic interests ,it is st
5、ill possible to bring substantial profits ,so “by low-cost, profit on the claim” became a lot of contractor management means .Whether it should be party awarding the construction or treat correctly claim. Keyword: Contra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claim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laim and counter claim1
6、绪论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索赔管理师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及索赔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索赔管理的现实意义(一)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的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官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
7、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管理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二)规范市场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
8、放。国外建筑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付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强化索赔意识,提高索赔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2第一章 建筑工程合同1.1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1.2 合同的
9、种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 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
10、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5)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
11、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7)本合同与预约
12、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31.3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一)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确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合同订立程序从形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合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合同法需要规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从实质上确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哪些合同无须履行,不同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履行的合同能够实现当事人
13、和国家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种状况: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
14、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
15、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2.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合同虽然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础,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听说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4第二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
16、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二.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三.注意事项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
17、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资质情况; 施工能力; 社会信誉; 财务情况(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1) 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5要、施工许可证等; 承包人虽无
18、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 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
19、.2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3)“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4)“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5)“合同”指合同条件(第部分和第
20、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6)“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6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7)“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8)“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
21、的报价书。(10)“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11)“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2.3 FIDIC工程分包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定义(1)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2)雇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师的含义(3)“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4)“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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