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A: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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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由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名称变更完成之日起生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4第一节 股东.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6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7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0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2第五章 董事会.14第一节 董事.14第二节 独立董事.16第三节 董事会.
2、17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20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1第七章 监事会.22第一节 监事.22第二节 监事会.23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4第二节 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25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5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6第一节 通知.26第二节 公告.2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6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7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29第十二章 附则.29,第二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中华
3、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行章程。平安银行中文全称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英文全称:Ping An Bank Co.,Ltd第三条 本行系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六家信用社改组的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87深人融管字第 93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3098545。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
4、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四条 本行于 1987 年 5 月 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7 万股。于 1988 年 4 月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挂牌柜台交易。并于 1991 年 4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五条 本行在深圳市注册,总部设在深圳市。本行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邮政编码:51800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3,350,416 元。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
5、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行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行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本
6、行的经营宗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各项金融法规,自主经营各项商业银行业务,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总行与分行或支行两级管理。总行实行垂直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经营、行长负责的经营管理体制。总行下辖若干分、支行和其他营业网点,全行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对分、支行实行分级管理。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四条 本行及分支机构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经营下列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
7、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8、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本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5,123,350,416 股。本行的股本结构:普通股,份总额为 5,123,350,416 股。-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行网点(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
9、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报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10、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因本行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应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1、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行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取得其批准。,第二十八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第三十条 董事
12、、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限制。本行董事会未采取合理措施努力执行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董事会未采取合理措施努力执行上述规定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13、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董事会宣告分配股利或有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被公告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该等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4、,(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15、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
16、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
17、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当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本行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当本行可能出现流
18、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流动性困难是指本行:(一)已经出现支付缺口;或(二)虽未出现支付缺口,但根据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应被认定为发生流动性困难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
19、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进行表决;(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或审议批准本行章程;(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本行在一年
20、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使用股份作为激励;(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21、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除非本行董事会在与股东沟通后另有决定,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公司总部。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
22、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23、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24、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
25、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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