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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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公路的概念,“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不适用 1、专用公路 2、军事运输适用公路 参照适用 村道,公路法规体系,目前,公路管理领域,主要的规范性文件有: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述,2004年起草,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零时起开始正式施行。共6章77条。分为:总则、公路
2、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二、条例基本情况,(1)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制定本条例(2)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3)细化了公路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对非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和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4)总结集中治超经验,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在建、管、养、治超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确立公路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分工交通各部门之间职能,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
3、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第一,立足全面保护,(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法条链接,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各部门联合执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府预算),(2)从保护对象看,条款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7条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
5、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法条链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空间管理),第二、重点强化治超,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条例第三章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
6、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法条链接,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源头治超,加强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源头治超),第三、坚持依法行政,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了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
7、。,法条链接,第三条 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法律责任),第四、突出服务便民,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五、条例从哪些方面明
8、确了公路安全保护措施和手段?,(1)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2)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法条链接,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例从那些方面完善了公路安
9、全保护区制度?,(1)公路建设控制区。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划分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性制度。(2)集镇规划控制区。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3)其他保护区域。如公路周边一定区域严格监督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桥梁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严格限制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害性活动。,第七、对在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条例中有什么具体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否有新的规定?,答、条例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在
10、公路一侧建设,通过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降低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标准,法条链接,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第八、条例规定哪些涉路施工活动须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的?,答、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规定了事前行政许可、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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