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11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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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
2、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3、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
4、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2,(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
5、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
6、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有无金额,均需报证券部备案,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其中:(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3,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以两者孰低为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二)公司
7、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8、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委托或受托销售。,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9、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标,4,准的,适用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10、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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