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二)——股份支付准则的最新变化及其他(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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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二)股份支付准则的最新变化及其他,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技术中心 陈奕蔚 RSM 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2010年10月18、19日,培训目的,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股份支付方面规定修改的原因和依据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股份支付方面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及与原规定的差异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新规定的实务应用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中涉及的其他内容,2,主要内容,股份支付准则的最新修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会计标准执行问题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认股
2、权证,权证持有人未行权时发行方的会计处理IPO发行费用的列支问题,3,股份支付准则的最新修订,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原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
3、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5,IFRS 中的对应规定,Group Cash-settled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Amendments to IFRS 2)2009年6月发布,自2010年度起生效整合了国际准则体系下的两个解释公告IFRIC 8 S
4、cope of IFRS 2IFRIC 11 IFRS 2Group and Treasury Share Transactions,6,股份支付修订概述,适用范围对于发生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不同成员企业之间(接受劳务企业与负有结算义务的企业不是同一企业)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相关各企业自身财务报表上的处理此处“企业集团”的概念与合并报表准则所指的“企业集团”概念一致,即包括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全部子公司。企业与作为其控股股东(或最终控制人)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类似交易,企业一方的会计处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本条并不是针对整个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处理。(站在整个合并集团角度,接受服务方和结算义务方均
5、为本会计主体,且使用本集团自身的权益工具或者其金额与本集团权益工具价值相挂钩的现金进行结算,因此属于常规的股份支付业务,无需特别作出规定。)无论集团内部是否存在就代垫款项或权益工具价值的偿还安排,均适用本条规定。,7,“股份支付安排”和“股份支付交易”的定义,“股份支付安排”的定义主体(或同一集团内的其他成员,或同一集团内的其他成员的任何股东)与另一方(包括雇员)达成的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授予另一方在满足特定的可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取得以下两者之一的权利:该主体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其金额系基于主体或集团内另一成员企业的权益工具(包括股份或股票期权)的价值(或价格)确定;或者主体或集团内另一成员企业的
6、权益工具(包括股份或股票期权)。“股份支付交易”的定义主体所发生的以下两类交易之一:本主体通过股份支付安排从货物或劳务的供应者(包括雇员)处取得货物或劳务;或者在一项股份支付安排中,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取得货物或劳务,但本主体承担了对该交易进行结算的义务。,8,“股份支付安排”和“股份支付交易”的定义(续),应注意的问题“股份支付安排”和“股份支付交易”两个术语并不是同义的。“股份支付交易”的范围要小于“股份支付安排”,只有“股份支付交易”才是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因此并非所有的“股份支付安排”均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交易”和“安排”这两个词经常混用,因此我们要注意根据上下文
7、辨别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股份支付交易”。“集团内的成员之间”不仅仅包括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最终控制人)与子公司之间,也包括同属一个集团但彼此无投资关系的兄弟公司之间。如果子公司接受货物或服务,但由母公司承担以现金结算的义务,则从子公司这一会计主体的角度,现金并非来自本会计主体。严格来说,从子公司角度,该交易并非股份支付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股份支付交易。但是,根据IASB在修订后IFRS 2的“结论基础”部分中的表述,IASB倾向于将此类交易也纳入修订后IFRS 2的规范范围。,9,解释4号第七条中对会计处理的规定,接受货物或服务一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
8、一的,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没有结算该项股份支付交易的义务;或者授予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无论是本主体新发行的自身权益工具,还是由其股东向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转让其原持有的本主体自身权益工具)其他情形:接受货物或劳务的一方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在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中,合计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等于最终支付现金的金额。但是,在上述情况下,接受货物或劳务的一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成本并不等于负有结算义务的一方最终支付的现金。即接受服务方和结算义务方双方
9、均不把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确认为自身的成本、费用。但是,在接受服务方和结算义务方同属的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层面,股份支付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仍然等于最终支付现金的金额。,10,解释4号第七条中对会计处理的规定(续),负有结算义务的一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仅当结算义务方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时,才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其他情况,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对本条中“结算义务”的理解本条中的“结算义务”是指根据股份支付安排或合同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对于负有结算义务的一方而言,履行该等义务并不一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例如,以结算义务方自身的权益工具结算),因此此处
10、的“结算义务”并不等同于会计上的“负债”或“义务”概念。,11,举例,背景资料:情形1:母公司向子公司的雇员(这些雇员仅为该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现金,其金额与子公司权益工具的价格相挂钩情形2:母公司向子公司的雇员(这些雇员仅为该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现金,其金额与母公司权益工具的价格相挂钩分析及会计处理:(同时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母公司负有结算义务所授予的并非母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会计处理:母公司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负债。子公司个
11、别报表层面:子公司是货物或劳务的接受方子公司不负有结算义务会计处理:子公司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12,可行权条件与非可行权条件,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仅当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业绩条件)发生变化时,才对股份支付总成本重新进行计量。上述原则对于前页所举例子的影响:,13,其中一方并非集团成员时的处理,背景信息:股东(并非本集团的成员)向本主体的货物或劳务供应者支付现金,其金额与本主体的股价相挂钩。本主体的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现金并非来自“本主体”所授予的并非本主体自身权益工具会计处理严格来说并非股份支付准则的规范范围,但IASB倾向于要
12、求所有接受货物或劳务的主体均需对此作出会计处理。该股东的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现金的金额并非基于该股东自身或该股东所在集团内的其他成员企业所授予的并非该股东自身的权益工具会计处理不属于股份支付交易,应适用金融工具或者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说明IASB认为:对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其各自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进行规范,将导致项目范围的重大扩展,以及改变IFRS 2的适用范围。因此继续沿用现行IFRS 2对此类交易的处理指引。,14,对会计实务的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在IPO之前,控股股东向拟上市公司高管低价转让拟上市公司股权:根据“接受服务
13、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的规定:拟上市公司系接受服务企业,但没有结算义务;授予本企业高管的也是拟上市公司自身的权益工具,所以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对该交易予以确认和计量。如果由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承担结算义务,则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或权益结算)可能会决定在本主体的会计报表中,对该交易是否应当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对于个别财务报表,确定哪一方负有结算义务,可能对所确认的成本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可能需要对集团内的股份支付安排予以重新考虑。,15,对会计实务的可能影响(续),举例:哪一方负有结
14、算义务?情形1:子公司接受货物或劳务,母公司负有结算义务;对价金额取决于母公司的股价。情形2:子公司接受货物或劳务,并负有结算义务;对价金额取决于母公司的股价。分析:上述两种情形的唯一区别是:在情形1中,母公司负有结算义务;在情形2中,子公司负有结算义务。在情形1中,子公司自身财务报表中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因为子公司是货物或劳务的接受方,但不负有结算义务。在情形2中,子公司自身财务报表中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因为子公司是货物或劳务的接受方,且负有结算义务。从上例可见,对于以现金为对价方式的股份支付,管理层在考虑交易安排时,应当慎重考虑不同方面承担结算义务对所涉及的
15、各方自身财务报表的影响。,16,衔接规定,基本原则:追溯调整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修订后IFRS 2中的对应规定(IFRS 2第63段)An entity shall apply the following amendments made by Group Cash-settled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 issued in June 2009 retrospectively,subject to the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in paragraphs 535
16、9,in accordance with IAS 8 Accounting Policies,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for annual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10:(a)the amendment of paragraph 2,the deletion of paragraph 3 and the addition of paragraphs 3A and 43A43D and of paragraphs B45,B47,B50,B54,B56B58 and B60
17、in Appendix B in respect of the accounting for transactions among group entities.(b)the revised definitions in Appendix A of the following terms:cash-settled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equity-settled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hare-based payment arrangement,and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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