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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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陈川生教授级高工2013.4.20,无收银员超市的启示东南亚某国政局稳定、市场成熟、治安良好,基本可以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在此基础上为降低营业成本,该国选择一些地段设立了一批无收银员超市。顾客根据商品标注的价格自觉付款,自行从货架取货带出超市。该办法施行一段后,管理者发现,有些超市有人买东西不付钱,超市亏损严重;但有些超市营业基本正常不存在问题。管理部门对两类超市做了分析发现,发生亏损的超市有两个特点。一是地理位置一般在火车站、公交车站等人员流动的地方,其行为人难以进行信用评价;二是现场虽然有摄像头但不公开不完备。,而经营正常的超市,一是建在小区附近,人员相对固定流动性
2、不大,大家相互了解,都珍惜自己的名誉;二是该类超市有公开、完备的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投币箱也是透明的,监督有力。对此,管理人员及时做了调整。对丢失货物的费用超过聘用收银员工资的超市改为有收银员的收款超市,对第二类超市继续进行试验。管理者认为,电子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营业成本,当顾客认为自己的言行在有效的监督视野下一般都能保持自己的操守,即使摄像探头不工作,顾客认为存在有效监督,效果也相同。,这个故事说明给我们如下启示,1、即使受过良好教育的行为人,在买东西付钱这种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常识性操守方面,如果缺乏信用评价和有效监督,鉴于经济人自私的本性,好人也会有利己冲动甚至会以身试法;2、当少数行为人违法
3、得不到惩处时,多数守法的人也会违法;3、监督需要成本,随着技术进步,电子技术的应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监督成本,招标投标活动也是这样。电子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成本,更加公开透明的程序增强了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效性。,一、电子招标投标实践催生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框架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四、27号令的相关文件修改的解读,一、电子招标投标实践催生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相关问题也接踵而来。首先由于缺乏制度和规范。电子交易平台不能互联互通,一个地方一套软件系统,例如某省共有十多个地市,各地市的有形市场全部采用电子招标,但是互不相
4、通。投标人到某地投标先交会费加入地方协会成为会员,然后“优惠”出售电子投标合成软件,允许其投标;到了本省另一个地市原来的系统不通用,必须再入该地协会,再交一份“买路钱”才能投标,投标人苦不堪言。此外,由于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互不联通,不利于打破技术壁垒和行业界限,阻碍了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对于电子招标活动中特有的专业程序和安全问题,如投标文件传输失败的救济和法律责任,泄密的责任追究等,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亟需解决。第三,各地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行缺乏统一标准良莠不齐、缺乏管理,长期以往将阻碍电子招标的发展。第四、电子招标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形市
5、场内的监督局限于开标旁站;交易市场外的项目缺乏手段疏于管理。基于此,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经过认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起草颁布了行业内盼望已久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8部委20号令)。该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和技术保障。是招标投标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里程碑。,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框架(办法9章66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第二章共11条,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包括建设原则、建设主体、系统功能、技术标准、服务要求以及资格认证、从业人员、安全性
6、、可靠度、完整性和相应义务做了规范。,第三章主要针对电子化的特点对电子招标程序的规定共7条。主要有注册、公告、招标文件的下载、招标文本的标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保密的义务以及澄清程序规则等。第四章是关于电子投标的程序规定共6条。主要有运营商回避制度、注册登记、提交文本技术管道、编制投标文件加密、解密特殊要求、递交规则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规定。第五章规定应当在选定交易平台进行,并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各环节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做了特别规定,共12条。,第六章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定共5条。包含了对交易平台、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信息的要求和内容、以及公共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职能、包括对交易平台
7、的管理职能。第七章是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包括相关主体接受监督的义务、监督平台的建立和技术条件、职能分工、监督方式和其他义务性规定共8条。第八章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特有行为设置的法律责任共8条。第九章法规的附则一般属于补充性内容的非规范性本章规定共6条。,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一)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架构和信息共享(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保密和安全(三)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四)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五)电子招标投标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一)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架构和信息共享依据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监督平台。办法第三条对三个平台的功
8、能分工做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作了规定.,1、中国特色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组织架构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该条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规
9、范。第一款明确统一了该系统的组织结构,即交易、服务和监督三大平台结构。第二款规范了三类平台的功能和属性。其中,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相对人招标采购的交易市场,体现了相对人的私权利,其组建运营应当依靠市场在竞争中发展,政府的作用是提供维持公平市场秩序的保障,公权力不应当干预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和竞争,不能指定运营商或进行地区保护等;服务平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平台,属于公益性质。可以由政府或协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部门以公益为目的按专业或行业建立、运营;,在线监督平台属于行政权力维持和保证市场秩序的渠道,监督平台由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依照法定分工组建和维持其运行并开展监督活动。由于电子平
10、台的公开性,三个平台都应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电子招标活动的范围可以是招标投标程序全过程,也可以是部分过程,体现了法律对地区、行业、部门的差别管理。在实践中,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功能,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功能的同时,兼具某一方面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三大平台准入、运营的适用行政法规和技术要求。,2、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1)建设原则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本条是交易平台建设的原则
11、:只有标准统一才能互联互通,只有互联互通才能公开透明,只有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才能实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安全和高效。为确保系统的互联互通本办法规定,一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层级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通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公共服务平台之间
12、相互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电子招标发展方向是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三化的核心是市场化;专业化是平台的技术属性、集约化是平台市场竞争的结果。,(2)专业化、市场化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平等竞争。”考虑到目前国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用的现状,该条赋予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是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的合法主体。其中,交易场所由政府依法组建属于事业服务性质。但是从交易平台的市场属性考量,
13、该平台建设的主体应当靠市场的竞争,最终也只有靠市场决定了平台的生存和发展。,历史证明,不是在任何领域权力都可决定一切,过去我们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最后也没有学成;改革开放后,工业农业的布局重来了一遍。市场本身有一个试错的过程,行政权力太强硬,纠错的代价过高。政府主导的好处是立竿见影,但是弊病也多,主要是可能造成地区、部门、行业的封锁以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设租、寻租。因此国家鼓励运营商公平竞争。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服务平台人员的监督管理,这是监察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领域。,(3)基本功能第七条“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技术规范,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
14、程;(二)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和文档;(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功能。”,该条是本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定的应当具备基本功能条件:(一)通过在线招标采购的公平交易功能;(二)体现电子平台优势的信息加工功能;(三)体现电子平台公开的方便监督功能。(四)民事行为的兜底条款其中在线交易相当于电子高速公路,加工信息(编辑、生成、交互和发布)靠软件载体完成,公路有标准接口方便行政监督和监察。实现平台上述四大功能的依据是本办法和技术规范,以保证系统的互联互通。,(4)交易平台的信息服务的内容第六章 第四
15、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本条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告的内容、第十九条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第四十七条关于报告的规定,结合电子招标的特点是对交易平台
16、公布信息内容的做出规范。除了在纸质形式招标中应当公布的信息外,办法补充了电子平台应当依法公布和交换信息的内容和有关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缔约签订的信息,如中标人、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和合同期限等;,该条补充了合同履约过程信息公示的要求,包括完成项目的质量信息、工期和结算金额信息。但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并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或可能的涉密要求,强制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其他条件的成熟,因此,法条采用鼓励的方式。尽管如此,该条规定对于规范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完成合同、防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也有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规章应对鼓励的行为做具体化的补充,如在信用等级认定时加分、在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审中加分等,把政策鼓
17、励落实到实处。这种透明化的监督方式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5)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的义务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本条是对交易平台关于服务内容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得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招标公告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和监督部门开通登录的条件。但上网登录须满足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范围内,以满足招标信息保密的要求。交易平台作为市场化的商品应当允许其获得合法的利润并维持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因此对于其他不是依法公开的信
18、息如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软件的获取可以适当收费,但办法没有对交易平台收费作出规定。,3、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1)功能定位:公益性第四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
19、的监督通道;(六)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本条是对电子公共平台服务职能的具体规定,鉴于服务平台信息枢纽的地位,该平台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6项服务职能。本条功能要求第一项赋予了服务平台是链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网站的全方位信息枢纽的地位;“链接”只能方便单向自动搜索浏览信息。第二项是关于对交易平台的连接要求,其功能除了信息交换外还有整合加工的职能。该条重申了交易平台公示信息的范围和内容,“连接”指建立双向的数据信息交互关系。,第三项是连接政府政府专
20、家库的技术要求,政府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属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但是由于其性质的公益性和事务性,该项工作应当委托有关事业单位管理;政府部门保留其监督执法的权利,事务性工作交由服务平台的管理部门执行,同时通过其跨部门、跨行业的事业属性和电子系统的便利条件沟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家库专业的全面性和在一线评标专家的集中性的矛盾。第四项是服务平台的技术支持要求,实现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中电子身份的兼容互认是三个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技术条件;,第五项是关于为监督、监察提供沟通渠道的要求;第六项是关于服务平台对相关信息整合加工的要求,为市场提供动态的公益服务,包括市
21、场运行、相关业绩和信用,便于行政和全社会的监督。本条第二款是服务平台无偿服务的规定,鉴于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服务平台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当免费下载,无偿提供。法律没有规定不属于应当公开信息的下载是否收费,如何收费。为了建设和维持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地方政府或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服务平台有偿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允许服务平台本着非盈利的原则对本平台加工的信息适当收费。本条第三款款规定了服务平台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服务要求、资格认证、从业人员、软件、硬件、管理和遵守相应义务等条件。,(2)政府网站信息服务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
22、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政府部门网站具有公共行政管理和服务属性,一般都有对招标采购服务和管理的专栏。政府网站作为官方平台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建立并维持本地区、本行业电子交易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本部门的执法权。本条规定了政府网站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的五项内容,第一项属于包括
23、本部门或行业法规在内的法规宣示,便于招标投标相关人依法约束相关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规要求。在法规框架内相对人的行为属于私权利,公权力对这种私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第二项是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信息公示,如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等工作,便于相关人监督;,第三项是对从事特定行业准入条件的当事人的资格管理的公示;第四项是依照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告对相关当事人违法处理的决定,这是最有效的行政监督方式。第五项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属性,为方便合同双方缔结和履行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相关服务信息。这些内容体现了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政府网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当从微
24、观经济领域的管理中逐步退出,交由行业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透明化的自律形式组织完成。,(3)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服务平台建设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服务平台的主体由于招标投标服务场所和电子招标的相关性,本条参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明确规定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是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不包含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如有些地方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建了交易场所,经政府授权
25、日常管理由省信息中心指导。,在建立服务平台时,则由地方发改委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信心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主导和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事宜。鉴于服务平台的公益性,在建立地方服务平台中,政府不能包办,政府的主导作用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平台共建共享,所谓共建共享即服务平台的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包括政府投资和其他社会投资共建,并体现服务平台的公益性质,为全社会开放。该平台应当“统一”,所谓统一包含了技术标准统一和数量管理的统一,在一个行政区服务平台也不易太多,以节约建设和运营成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层级构建组成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但这种架构是一个技术架构,相互有合同义务关系没有行政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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