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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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10.12005 目 录 前 言.1 1 范 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总 则.3 4 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14 5 通用工程.138 6 热力系统土建工程.423 7 燃料供应系统土建工程.477 8 除灰渣系统土建工程.486 9 供水及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515 10 电气系统土建工程.569 附 录 A.582 附 录 B.583 附 录 C.585 附 录 D.589 附 录 E.590 附 录 F.591 附 录 G.593 附 录 H.597 条 文 说 明.600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
2、:土建工程 DL/T 5210.12005 前 言 DL/T 521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分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第二部分:锅炉 第三部分:汽轮机 第四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第五部分:管道 第六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 第七部分:焊接 第八部分:加工配制 DL/T 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本部分是DL/T 5210的第一部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文的要求编制的。 本部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相关行业
3、标准,并参考了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用及评定标准 第一篇 土建工程篇(建质1994114号)的内容。 本部分共10章及5个规范性附录和3个资料性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通用工程、热力系统土建工程、燃料供应系统土建工程、除灰渣系统土建工程、供水及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电气系统土建工程。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第一篇 土建工程篇(建质1994114号)同时废止。 本部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
4、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部分委托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公司、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浙江电力建设土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卢为民、竺召炜、沈铭曾、叶柏金、潘元光、李本端、钱凯弘、俞东齐、 1陈新平、胡如周、吴鲲。 1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本部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0MW级及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施工
5、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燃气轮机电站、垃圾电站、1000kV及以下变电所等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499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522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 5
6、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 14370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9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 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7、 DL/T 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 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3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T 122 建筑木门、木窗 JG/T 3013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 SL 47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6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3 总 则 3.0.1 为规
8、范和统一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部分。 3.0.2 本部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本部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3.0.3 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4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9、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5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3.0.6 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0.7 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
10、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0.8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9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
11、干子分部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10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0.12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
13、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13 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0.1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具备下列条件,应评定为优良: 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 单位工程的资料核查结果,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3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复试项目齐全,检验批符合要求;钢筋、水泥跟踪管理有可追溯性。 4 地基处理符合要求,桩基工程不
14、得有类、类桩;主体结构及主要设备基础的沉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 混凝土结构内实外光,线条顺直;施工缝留设合理,处理认真,接缝平整;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良好;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无渗漏。 6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H1/1000mm,且小于20mm;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H1/2500mm+10.0mm,且小于40mm。 注: H1为钢结构的整体高度。 7 建筑物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淋水或满水试验一次成功,屋面无积水。 8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好,总体的观感得分率不小于85%。 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凡不具备优良工程评定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均评
15、定为合格。 3.0.15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1 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 2 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予以验收的。 43 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 3.0.16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 3.0.17 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部分规定的程序检查
16、验收,总包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0.18 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1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2记录。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
1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按表3.0.18-3记录。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3.0.18-4记录,表3.0.18-4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表3.0.18-3和表3.0.18-5、表3.0.18-6、表3.0.18-7配合使用。表3.0.
18、18-5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3.0.18-6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3.0.18-7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3.0.18-4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5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表3.0.18-8记录。 3.0.19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3.0.19填写,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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