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水井大修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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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水井大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1. 总则 1.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油水井大修工程项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2乙方必须具有本项目工程的资质,在人力资源配臵、设备装备及技术力量方面能满足大修要求。 2. 定义及解释 2.1 油水井大修:是指处理复杂的井下落物进行解卡打捞、套磨铣,对套管变形部位进行整形复位,对套管破裂进行修补和更换,对油水井实施报废验串堵串,对人工井底高的油水井进行扫塞等工艺技术措施,称为大修。 2.2 协议价款: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
2、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费用以及约定的其他价款。 2.3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施工设计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3.工程项目 3.1 工程名称:油水井大修 3.2 工程内容: (以甲方的委托方提供的地质设计及经甲方审批的工程设计为准,如发生设计以外的施工项目,则另行签订合同) 3.3工作量: 4. 协议签订地点及工程项目履行地点 4.1 协议签订地点: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4.2 工程项目履行地点: 5. 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 日 (单井占井时间不超过30天或单井占井时间不超过设计工期)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
3、经甲方现场监督员认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6. 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6.1 执行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不仅限于上述标准,施工时要求作业设备、工艺技术及施准执行或符合相关标准)。 6.2 施工井位与设计井位应吻合无误。 6.3 甲方(委托方)提供地质设计或工程设计,并注明井内事故详细、准确情况。乙方根据地质或工程设计要求,做出施工设计,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严格按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6.4 乙方提供的施工作业资料应当齐全、准确、清晰、规范、整洁。 6.5 其它 。 7.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决算及保修 7.1 工程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2工作日内验收,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4、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双方签字并由有质量监督人员签字后生效。 7.2 工程决算 7.2.1常规大修井正常结算(压裂卡井、管杆及小件落物打捞、扫塞、常规封堵井等) 7.2.2对于非常规大修井(多年遗留井、复杂油水井综合治理)工期超过期限需补偿一定大修作业费用时,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7 日内向甲方报工程决算文件。 7.2.3 甲方在接到乙方工程决算文件后 15 日内审查完毕。 7.3 工程保修 7.3.1 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事故应由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 协议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8.1 协议价款:施工管理费大
5、写: 小写: 价款。 8.1.1 协议价款构成: 8.1.2 协议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8.1.3 协议价款确定原则:科学论证,科学施工。秉持诚信,确认“三算:概算、预算、结算”,公正合理,互利互惠。 8.1.4本协议确定价款所依据的工作量以甲方现场签证的实际工作量为准。 8.1.5 超出合同价款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8.2预算、结算方式: 8.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办理工程结算时, 乙方需出具合同,正规发票,工程验收单,非常规井费用汇总表等有关资料。 8.2.2 对于完工井,质量初步确认后之日起,一个月内首次结算( )万元,末次结算(一年内),工程款余额一次付
6、清(不计利息)。 8.2.3工程施工中如因乙方目前技术水平或设备能力原因,未达到设计要求,但已基本具备生产条件,甲方应至少结算全部金额的( )%;如因特殊井况原因:固有套管错断、套管严重破损等,达不设计要求,应按全额( )%结算。工程施工因乙方操作失误致使作业中途终止,并造成生产井报废,甲方不予结算。 8.2.4本协议以 a 方式付款 。 a、转帐;b、电汇;C、信汇 8.3 出具发票 8.3.1 本协议价款 增值税;含;不含 8.3.2 乙方应开具 发票。 增值税;普通。 9. 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甲方可以有偿提供泵灌、吊车及其它运输车辆。 9.2 乙方提供的
7、材料及设备:(大修设备、泵注设备及施工钻具工具) 9.3甲乙双方提供的施工材料、设备,应向对方提交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办理材料、设备交接手续。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9.4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大修作业时急需作业工具。 10. 设计变更 10.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甲方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乙方未进行关键工艺施工作业时,可书面通知其修改设计,设计调整后,若工序增加,费用相应增加,若工序减少,费用相应减少或协商决定。 10.2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变更施工设计后,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
8、施工,若延长工期,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调整工程费用。 10.3因井下情况变化需增、减工序时,乙方必须写出书面补充设计,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并适当调整工程费用。 11.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1.1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设计。未经甲方审批,乙方不得组织开工。 11.1.2根据生产实际有权对井下作业措施、井号和施工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并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调整后的重点井的优先抢修工作。甲方应将调整情况提前 2个 工作日通知乙方。 11.1.3由于乙方缺乏必要的作业技术保障能力或不能及时按协议或设计进行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履行。 11.1.4 有权对乙方的装备与技术力量
9、进行审查,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设备、不合格的工具和不具备上岗资格、不胜任工作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或调整。 11.1.5 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11.1.6有权要求乙方采用双方认可的井下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承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所增加的费用。 11.1.7有权委派井下作业监督员进行生产现场监督,对井下作业施工组织、工作进度、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1.1.8对拒绝不执行监督指令的作业队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9有权按设计要求对施工井的资料、总结、质量进行考核验收,达
10、不到设计要求的,甲方拒绝验收或要求其返工。 11.1.10甲方在开工前 5 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井下作业的单井井号和地质设计、施工设计,对地质设计的基本数据负责,对提供的井内事故详细情况的准确性负责,并向乙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随时接受咨询。 11.1.11向乙方提供作业井井史、井下管柱结构、套管现状、以及邻井压力、邻井注水井关闭等施工作业所需的资料和保证措施。 11.1.12乙方完井后 2个 工作日向甲方交井,甲方应在 2个 工作日内派专人到现场交接,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井,造成乙方待工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待工损失费。 11.1.13 对地质设计变更的,应当在 12 小时通知乙方。 11.
11、1.14为乙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地方政府和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协作关系。 11.1.15为乙方指定进入生产作业区的乡村道路,并负责协调。负责征用施工作业所需土地。保证乙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车辆的正常通行。有偿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条件。 11.1.16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1.1.17其它 。 11.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1.2.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11.2.2有权拒绝甲方现场监督员的违章指令或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安排。 11.2.3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乡村道路进入生产作业区,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内施工作业。 11.2.4乙
12、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下井材料、配件、钻具。 11.2.5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支付完井工程价款。 11.2.6 负责生产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有关资料的录取工作。 11.2.7严格按照地质方案编写施工设计,经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按照施工设计、HSE工作计划书等组织施工,保证各项工序质量符合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11.2.8确保钻机设备和其它专业施工设备、工具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1.2.9在作业过程中,任何时候遇到井漏、井口溢流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并及立即向甲方汇报。 11.2.10施工井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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