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规划总平面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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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平面设计 1.1常用总图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总平面是建筑设计的基础,建筑单体的造型、平面布局、层数很大程度上受到基地的局限,受到基地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影响;而新建建筑物又会导致新的环境、空间产生,因此还须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不能使周围环境受到损害,不能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总平面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总平面设计中常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下:1.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1.1.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外省市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
2、2年版)1.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1.7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DBJ08-7-96(上海市地方标准)1.1.8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1.1.9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1.1.10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涉及总平面的条文标准 1.2总平面设计的规定 1.2.1一般规定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2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
3、。3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4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5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6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7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1)
4、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8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9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施。10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
5、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1.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1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米。(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3米)4 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1)骑楼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3)骑楼地
6、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 表面铺装平整。 1.3总图设计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基本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除口及排泄雨水。3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1.3.2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1学校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
7、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2科学实验建筑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造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3饮食建筑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8、。4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5殡仪馆建筑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6汽车客运站建筑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7港口客运站建筑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9、。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8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9汽车库建筑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10综合医院建筑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叉。1.3.3建筑防火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6米。2)一、二级
10、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7米。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9米。4)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8米。5)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0米。6)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2米。7)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8)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3.5米。9)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
11、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的距离减少25%。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1.3.3.2的规定表1.3.3.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米)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3汽车库、停车场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2)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2米。3)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4)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
12、:14米。5)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6米。6)停车场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6米。7)停车场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8米。8)停车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4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大于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5总储量超过1.0m3、而不超过3.0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6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
13、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8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1.4总平面的基本概念 1.4.1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2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可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
14、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如供电、供水、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堆放、处理设施等。4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1.4.2常用术语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
15、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4建筑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5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6河道蓝线城市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不得小于6米。7基地边界线由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中明确的用地范围线。8离界距离建筑物离开基地边界线的距离;一般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控制。9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离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下,退5米,60米100,退8米。100米以上,由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10开放空间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
16、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c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1.4.3有关规划文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的规划文件,是总平面图设计的依据之一。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位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红线图
17、)。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总平面布置除了必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省(市)、区级等当地规划管理局签发的建筑工程审核意见单每个新建项目的方案都必须上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管理局会根据用地性质、建筑类型提出审批意见、明确用地范围、容积率、覆盖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高程等有关要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特殊的规定和解释,这些是总平面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1.5建筑高度计算 在总平面设计时,建筑物的高度计算主要用来计算日照、控制建筑间距和城市空间,其计算方法不同于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1
18、.5.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1.5.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图二)。2坡屋面建筑:屋面高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图四)。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1.5.3建筑高度在1
19、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计算时,其高度按100米计算,但若受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满足日照要求。1.5.4超高层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时,其建筑高度也可按100米计算;但同时必须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表1.5.2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1.6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一般根据日照和通风的要求控制。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要求不同。各地的地理位置不同,间距要求也不同。本章以上海地区为例,设计外省市建筑物时,应以当地的间距要求为依据。1.6.1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南北朝向的间距为南向建筑的1.01.2倍;东西朝向的间距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
20、1.2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1.6.2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南北向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7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70.8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1.6.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6米,山墙宽度若大于16米,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1.6.4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0.9倍(市区取下限,郊县城镇取上限)
21、。3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1.6.5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多层居住建筑底层的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扣除。1.6.6多层居住建筑(含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若间距尺寸不满足消防最小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要求控制。1.6.7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8米。1.6.8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平行间距:1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
22、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但不得小于24米。2与其东(西)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与13米。1.6.9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1.6.10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开设有窗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1.6.1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向建筑的高度的0.5倍,但不得小于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的0.25倍,但不得小于13米。1.6.1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1.6.1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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