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69 _ 西南证券公司章程(2013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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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9 年 3 月,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09 年 6 月,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 年 7 月,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10 年 9 月,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11 年 11 月,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12 年8 月,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2013 年 1 月,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订;上述修订中重要条款已经监管部门核准)1,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
2、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公司机构的设立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一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3、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修改章程附则,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体改199321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涪陵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于
4、 1996 年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重庆市涪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7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全部为向国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内资股,于 2001 年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 年 7 月 10 日,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股权分置改革后,本公司总股本为
5、244,857,500 股。2009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2 号文件核准,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903,854,562 股,公司更名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0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73 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70 万股,并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4,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文全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6、司英文全称:Southwest Securities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邮政编码:400023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贰仟贰佰伍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贰元(¥2,322,554,562 元)。,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即经理,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7、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副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下同)、合规总监(即合规负责人,下同)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效益。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
8、自营;5,(六)证券资产管理;(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八)融资融券。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发起人为国营四川涪陵轮船总公司、四川蜀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
9、轮船公司,出资方式为:国营四川涪陵轮船总公司以国有资产评估折价入股、四川蜀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省轮船公司以现金入股,出资时间均为 1993 年 12 月。,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322,554,562 股,每股面额人民币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322,554,562 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6,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0、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11、,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
12、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13、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14、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8,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15、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16、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17、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18、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19、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10,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20、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1、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除本条前款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22、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其股东身份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23、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12,(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24、公告。,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25、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3,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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