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ppt1祥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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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2015.11,一、规则出台背景、意义及过程,(一)背景 近年来,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有了新变化,并愈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新刑诉法的实施和社会民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2.盗窃财物案件中各有关方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加注重维护自身权益3.社会舆论提出的观点、看法(天价手机案)4.现代技术的发展、传统产业的更新、科技含量的提高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二)意义 1.为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支撑2.有利于统一盗窃财物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3.提高价格鉴定结论公信力4.降低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风险。,(三)过程2013年10月进行立项由北京
2、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国家中心鉴定部进行指导。2014年2月26日下发课题调查通知随后赴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意见。于2014年5月形成初稿,召开各地业务骨干及部分省认证中心主任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6月上报成果。国家中心根据研究成果起草初稿,征求各地意见,对初稿进行数次修改2014年11月15日印发了被盗财物价格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二、盗窃罪及其司法解释,(一)盗窃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2.行为内容
3、: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4.责任内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司法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4、;(这一条就是我们认证机构进行盗窃罪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依据,大家做认定时一定按照本条去执行,我们认证机构只对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进行认定,其它不予受理)。,(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认证机构受到委托对外币进行认定应该不予受理,由委托机构自行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
5、权机构进行调查,这不是我们认证的职能)。,(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
6、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
7、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
8、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三)确立盗窃数额的一般
9、原则1.以被盗财物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盗窃数额的原则 认定盗窃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在认定数额中应该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盗窃物品的价值都应该以人民币的价值来衡量;二是盗窃罪中的数额仅指直接损失的价值,不包括间接损失的价值,间接损失的价值只能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三是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的价值一目了然,认定起来比较容易。,(1)盗窃罪对象的特征 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 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商品;2.货币;3.有价证券;4.可以直接导致财产丧失
10、的财产权利证件;5.可以从中获利的特种票据;6.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等;7.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之物。,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从财物的物理属性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限范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电力等),有偿服务(如有偿电话服务,有偿因特物网服务)以及电子货币等。,2023/2/2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二是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如果是已被法律排除在盗窃罪之外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也不能成
11、为盗窃罪的对象。从法律属性来考察,下列之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如由他人代管的自己财产);2)共有物;3)有主野生物;4)非法持有物。是指合法所有人以外的人,采取违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如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等手段取得的财物。5)违禁物。是指法律禁止公民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等。6)假冒伪劣物品;,(2)认定盗窃数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无价物品的价值认定。2、差价物品的价值认定。3、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认定。4、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无认知的盗窃数额的认定。,2、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确定数额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的认定也应当遵循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的原则。对盗窃案
12、件的数额认定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和给社会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盗窃的是机器零部件,使机器修复后能够使用的,只能按实际盗走的物品来计算犯罪数额。相反,在盗窃犯罪中将机器设备毁坏不能修复使用的,则以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减去其残值为盗窃数额。这样有利于财物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得到切实的保护。,第一、如果被盗物品是某物的一部分,而此物是可以修复使用的,那么盗窃数额应以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为犯罪数额,(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例如上述所说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或铜条,盗窃数额即为铜线圈或铜条的价值;第二、如果被盗物品是某物的一部分,而此物是不可修复的,由于其使用价值完全丧失,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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