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上市实务操作新疑点、焦点、新问题及解决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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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IPO审核关注点及改制重组重点问题之对策,IPO基本流程与中介机构主要职责,第一季度市场数据,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4月6日报告,上市规划 改制重组,符合上市条件,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通过监管部门审核,企业上市之路,企业能否上市,核心之处是能否“规范化”运作,企业上市流程图,前期准备,确定上市规划,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聘请保荐机构进行辅导,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文件,内部决策,保荐机构推荐、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初审,发审委审核,证监会作出核准予否的决定,股票发行,股票上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报证监局备案,就募集资金项目征求发改委和商务部意见,证监局出具辅导报告,保荐
2、机构接受反馈意见并答复,保荐机构内核,静默期,预披露,处理举报信,公告招股说明书,推介询价申购,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改制重组: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上市辅导: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业务规范: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文件制作: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
3、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意见回复: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股票承销: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组织路演: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持续督导: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职责,参有与企业上市改组策划负责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与审验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
4、金额;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对中国证监会初审反馈意见中相关的财务问题发表专项意见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对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资格的法律意见书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参与起草,就其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做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出具专项法
5、律意见协助发行人向交易所出具上市承诺函,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职责,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创业板IPO的基本条件和审核 关注点,上市条件的五个纬度,主体资格,持续时间,资产权属,稳定性,财务指标,主体资格,企业性质,主体资格,企业性质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对于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变更之前进行重组,主体资格,3年持续时间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6、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指不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公司的主体资格在变更前后是延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无须通知公司债务人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注意:如需要计算有限公司业绩,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两点:1、关于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7、(1)按照公司章程和发起人承诺的要求,考察发行人是否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和时间缴纳出资(2)考察出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现金出资是否足额到位非现金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并且完成了相关权属的变更手续,相关中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出具了验资报告,主体资格,资产权属2、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一般而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包括发行人所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根据暂行办法、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必须依法履行验资程序依法办理出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资产出资:以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资产折价入股的,发起人必须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
8、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且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并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权益出资:以在其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其必须以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相应法律程序权益过户:投入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须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且不存在法律障碍,财务指标,主体资格,主体资格,财务指标,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下产业(或业务)将受到限制或禁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受到宏观政策调控限制的产业政策特别限制的业务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低标准的有保密要求的业务,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
9、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保问题作为对拟上市公司的考核要求之一,发行人必须如实说明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保的要求以及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主体资格,稳定性发行人最近2年内(创业板)3年内(主板)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主体问题发行人是否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后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持续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三年重大违法不能上市,有
10、的个人股东在刑罚期内,也不能上市,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情况股东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应认真核查和披露,改制时相关产权转移的手续办理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要明确。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1)关注股东大额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2)关注实物出资作价的真实性,是否有存在较大评估增值,出资实物的原权属界定是否清楚;(3)无形资产出资的权属、来源及作价是审核中重点关注事项,一般要求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历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发行人设立后历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主要关注事项之一,如存在同一次增资或相近期间多次增资时不同股东间价格存在
11、差异,要有明确的依据或合理的解释,应当履行一定的核查程序。,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权转让 报告期内发生股权转让的,要求核查以下内容股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了内部、外部相关程序,特别是国资、集体股权的审批;股权变动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同次转让定价是否相同;转让价款是否支付,转让方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申报前从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处转让的股权一般要求增加锁定承诺。,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权清晰性及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如果披露存在过,清理过程必须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等问题;自然人股东、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12、是否真实持股;新股东(特别是近一年内新进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规避相关政策或利益转移进行转让的情况。,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高管人员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问题,能否履行职责。申报期内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是否认定为重大变动,对控制权或经营稳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东人数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应按自然人人数累加计算。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数家
13、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如很明显为规避200人问题设立的持股公司,不允许,28,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在最近的企业A股上市案例中,出资瑕疵仍然是经常出现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也是保荐人和律师机构在项目尽职调查中的重点排查对象,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表现形式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划拨土地出资以公司自身资产增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成立日期倒签以报废资产出资等。,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处理原则原则1:无论属于何种出资瑕疵,企业应首先确保出资的确实到位,如果需要相关股东
14、补足出资的,要以后续投入或股权转让等方式使资本到位。对于补足的方式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现金资产补足或应付股利补足等方式)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以债权补足。,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现实操作中,以债权补充出资的案例比较少,也比较会受到证监会的特别关注,因此以此种方式补足出资务必要明确债权形成的真实基础对于以非公司自身财产出资的情况,如以报废资产出资但该类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应-确保资产在出资时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并经评估机构确认其具体价值,-需要该资产所有权单位出具说明,明确将该资产投入新设企业,即明确其权属,也是使资本确实到位的重要方式。,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2:公司应确保获得验资报
15、告对补足出资的情况进行证明,或拿到经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的复核报告。,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3:公司法条例中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由责任股东承担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主体未来出现不必要纠纷,上述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应该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不追究出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该方案法律精神是:出资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本质上是一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增资股东亦对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按照有关协议切实履行的义务,出资首先是这种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履行。,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4:公司需要获得相关
16、主管部门、资产所有权单位所出具证明或相关文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请: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说明,明确公司此问题已规范或已得到妥善解决。,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5: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出资问题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申报或引致其它风险。原则6:如果出资问题较为严重,则需要拟上市企业再运行三个会计年度。如果问题本身发生在三年以前,且在最近三年企业经实践证明其能够规范运行,对上市申报的影响则不大。,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会里对委托持股的问题会重点关注,很多案例在反馈意见的重点问题中均对委托持股问题做了关注。会里关注的重点因为委托持股
17、两种不同的模式而有所侧重: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那么该种情形下只能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从而解决该问题,那么会里会关注: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第二种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该种情形会里的关注重点是当初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是什么?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潜在的风险和纠纷。,焦
18、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注意点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是委托人有股权转让的情形都要关注:人家是不是知道你公司要上市了,是不是真的是心甘情愿的将股权卖掉价格是怎样制定的会不会存在潜在的纠纷,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委托持股期间股东权利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也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如果分红的话是不是最后还是实际持有股东享受到了收益等等。两个层面:如果是委托人实际享有了权益那么可以作为你委托持股一个有利的证明,如果委托持股期间受托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这些风险也需要解除并且要明确核查。尽管委托持股问题在实务中解决起来并不复杂,但是在一些程序上和细节上的处理还是尽量考虑周全和到位,不要因为方案
19、设计的问题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土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及律师须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将国发20083号文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焦点问题:土地问
20、题,焦点问题:土地问题,3)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违反国发20083号文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5)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
21、已经落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焦点问题:土地问题,6)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以转让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
22、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焦点问题:土地问题,7)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焦点问题:土地问题,独立性,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独立性,独立性,资产独立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23、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独立性,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独立性,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24、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的灵魂,是影响企业持续赢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无论主板还是创业板,发行人的独立性都是审核的重中之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不存在未消除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审委的衡量标准:主营业务的性质是否具有相似性,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所处行业是否具有明显的区别,直观的判断就是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消费群体的构成,既消费群体是否具有一致性和交叉性,如成人感冒药和儿童感冒药,因为消费群体的
25、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市场区域性,如果不存在交叉,则不视为同业竞争,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有充分的依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的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则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其与竞争方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及市场差别的情况如发行人申报材料时尚不存在同业竞争,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公司与发起人订立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也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是否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实际操作中,对存在同业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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