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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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管办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
2、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开展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建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住建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桥梁及轨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和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
3、政执法部门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六条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及本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
4、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各类管线和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绿化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第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绿化树木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按照
5、本规定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第十条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
6、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三、施工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报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
7、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一) 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二) 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必须有针对性挂设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应急和安全设施齐全。(三)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四)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
8、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围档设施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确保车辆净车出场。(六) 现场应积极推行硬地坪施工,道路要硬化,强度、硬度、宽度应满足作业需要,所有道路畅通、平坦、整洁。(七)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八)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堆料分门别类
9、,并设置标签,不得超高,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机具使用完毕应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九) 按要求及时清运现场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需要临时存放现场的,应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用覆盖等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渣土:(一)渣土清运、消纳、调配实行核准制度。(二)工地要有专用渣土堆放场地,要有防尘措施,要配备渣土排放管理人员。(三)渣土消纳场地进出口道路要硬化,场内要设立洗车平台及沉淀池,运输车辆实行净车上路,车身和轮胎保持清洁。(四)渣土实行密闭化运输,车厢完好,装载适度,无撒漏和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在1小时内清理干净。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按
10、照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
11、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施工现场排水设施通畅,不积水,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严禁将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堵塞下水道,直排河道或城市排水管网。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抢修、
12、抢险工程及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
13、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四、标准规范第二十四条 施工围蔽标准。(一)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
14、米。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有祼露土地应进行绿化或硬地化措施,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二)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宜采用围墙封闭,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用轻质、定型、坚固的组合板材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城区一般地段水务
15、工程不适合采用围墙和围板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但应确保安全,并做好防尘等工作,减少对市容环境的影响。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城区一般地段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三)围墙的标准。1.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2.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3.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4.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佛山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等相关规定。(四)围板的标准。1.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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