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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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u 文本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二零一三年十二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规划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规划依据1第四条规划期限2第五条规划范围2第六条规划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2第七条规划指导思想3第八条基本原则3第九条规划重点3第二章城市消防发展目标3第十条近期目标与重点3第十一条远期目标与重点4第三章消防安全布局规划4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原则4第十三条防火隔离、疏散5第十四条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6第十五条工业区布局规划6第十六条仓储用地
2、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7第十七条市场体系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7第十八条公共设施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7第十九条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8第二十条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8第二十一条石油库、加油(气)站、燃气储配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9第四章消防站与消防装备规划9第二十二条消防站规划布局与选址原则9第二十三条消防站建筑标准10第二十四条消防站建设用地13第二十五条规划消防站13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用地管理14第二十七条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14第二十八条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和人员配备14第五章消防供水规划18第二十九条规划原则18第三十条消防水量与水压19第三十一条消防给水管网系统19
3、第三十二条消防供水设施设置要求19第三十三条规划新建消防供水设施20第三十四条规划改造消防供水设施21第六章消防通信规划21第三十五条规划原则21第三十六条消防通信规划方案21第七章消防车通道规划22第三十七条消防车通道改造计划22第八章消防供电规划23第三十八条消防供电23第九章消防教育与防灾规划24第三十九条消防教育规划24第四十条消防防灾规划25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25第四十一条消防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25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的措施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了完善乌兰察布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
4、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乌兰察布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乌兰察布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下称本规划)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乌兰察布市土地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土地管理,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设施建设和实施。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各项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三条 规划依据1、现行有关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
5、要点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50013-200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50016-2006;2、有关城市规划资料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编制乌兰察布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规划(20132030年)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新城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宁现代物流园区总体规划(2
6、0122030)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河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规划期限与总体规划相一致,本规划时间期限为2013年2030年,分近、中、远三期如下:近期: 20132015年中期: 20162020年远期: 20212030年第五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东至规划东绕城高速,西北至二广高速,南至京新高速,涵盖“一市两区三园区”消防规划范围总用地约350平方公里。(详见远期用地规划图)。第六条 规划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各规划期限内规划人口如下:近期2015年规划人口5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117平方千米中期2020年规划人口7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204平方千米远期2
7、030年规划人口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350平方千米第七条 规划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优化整合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资源,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城市消防专项建设和管理,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控制的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第八条 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乌兰察布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消防
8、安全环境,采取以专业消防为主,企业消防协同作战的消防体系。三、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四、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从乌兰察布市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五、在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指导下,结合相关专业规划,做到近期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统筹兼顾、分期实施。第九条 规划重点 科学规范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改善消防处置条件;优化城市消防站点布局,具体落实消防站点建设用地并严格管理控制;加强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实现消防运转安全;制定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近期建设
9、规划,适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二章 城市消防发展目标第十条 近期目标与重点以达到国家有关的消防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主要要求为近期目标,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基础设施基本完备、技术装备较为先进、体制合理、保障有力,能够适应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到2015年,宏观层面上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灾害事故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和其它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具体方面从灭火
10、救援的实战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设施、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在国家规定的报警时间内,消防队伍的可达性,切实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第十一条 远期目标与重点远期将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抗御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及化工火灾能力。消防通信建成全市域范围内的报警、调度、指挥和信息处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系统,消防车通道畅通,全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消防法制健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完善,装备先进。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原则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
11、(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四、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五、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
12、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六、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七、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八、在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九、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
13、、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十、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十一、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其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十二、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
14、品车站装卸危险品。十三、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十四、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十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第十三条 防火隔离、疏散规划应有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及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结合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以及耐火等级高的大型建筑物形成城市的防火隔离带,把城市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防止火灾从一个分区往另一个分区蔓
15、延,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燃烧。结合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及运动场规划疏散避难设施。结合城市的自然生态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防灾缓冲绿地。第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城市居住区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居住区内各种功能不同的建筑群之间要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二、城市各居住区应合理布置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生产及公用设施等。居住区边缘或邻街建筑物要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居住区之间设置城市的主要干道,居住小区之间设置城市干道或居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之间设置居住小区级道路,以此形成防火隔离带,一旦发生火灾,便于阻止大面积火势扩大蔓延,并有利于人员物资疏散、救灾和
16、避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三、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居住区内一般还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如燃气调压站等。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各类建筑物之间应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居住区内设置的工业企业应属于非易燃易爆和无毒性、无噪声、无污染、运输量不大的无灾害工业。第十五条 工业区布局规划一、规划限制城市中心地区的工业发展,对这一地区的现有工业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和用地的置换;对城市中心区内的工业,规划鼓励搬迁和工业转型。二、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采用近远期相结合的办法治理,近期控制其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令),拆除邻近部分有影响的民居,
17、开辟消防通道,留出一定防护间距,四周应不再开发居住区建设。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三、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丙、丁、戍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18米。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铁路(中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18、,与厂外道路(边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第十六条 仓储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仓储用地布局的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仓储物品的性质和规模等,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对规模及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防火分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划。二、针对城市仓储区大量物资集散的特点,在布局上宜采取相对集中、分类储存的方式,并在运输上应规定交通道路和通行时间。三、煤炭、木材等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堆场,宜布置在城郊或城市边缘的独立地段。且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储罐和堆场的布置,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
19、越城市。五、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应靠近消防水源充足的地方,满足消防水量的需要。第十七条 市场体系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根据整合提升现有中心区批发市场,发展中心区外围大型批发市场的原则进行市场建设。规划提出取缔马路市场,按服务半径退路进厅,将位于城区内的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居住有干扰的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外迁,在专项规划的物流园区内交通便捷区域选址建设大型批发市场用地。新建或改建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沿街线状布置。沿城市主要道路布置公共建筑时,应注意将功能上有联系的建筑成组布置在道路一侧
20、,或将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集中布置在道路一侧,以减少人流频繁穿越街道。在人流量大、人群集中的地段应适当加宽人行道,或建筑适当后退形成集散场地,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在过街人流较大的区域,应根据具体环境设高架或地下人行通道。商业中心可开辟步行街,避免人车混行。二、在街区内呈组团状布置。在城市干道划分的街区内,根据使用功能呈组团状布置各类公共建筑组群,使步行道路、场地、环境设施、绿地与建筑群有机结合在一起。这种组团式的集中布局,有利于城市交通的组织,避免城市交通对中心区域公共活动的干扰。三、城市的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贸建筑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应设置集散广场或场地,广场或场地宜与城市
21、干道有良好的联系,便于平时人流和车流的集散和火灾时人员及物资的安全疏散。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裙房间距不小于6米;裙房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小于6米。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第十九条 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业设施、金融、文化娱乐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
2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同步建设消防设施。有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第二十条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铁路、公路和航空的城市对外交通区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干扰。铁路、公路应尽量避免分割城市、穿越居住区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集中的地区,防止对这些地区带来不安全因素和一旦发生火灾后,影响救灾活动。二、铁路客(货)运站和货场:铁路客运站是人员经常密集的场所,应合理确定其位置。要远离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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