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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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半场,一、2013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二、企业所得税汇缴疑问三、减免税备案要求四、企业所得税网上减免税申报,第一部分2013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二、政策性搬迁三、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有新规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五、维简费 六、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法规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预20124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4、2012年第57号
2、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5、2013年第4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一)变化一: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原: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缴,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二:经营收入 营业收入(增加让渡资产使用权)职工工资 职工薪酬(增加其它相关支出)资产总额 不变(不扣除无形
3、资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原上半年按上上年,下半年按上年,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三:新增汇缴报表资料,总机构: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年度务报表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年用预缴申报表)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分支
4、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变化四: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五: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原政策: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变化,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六: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
5、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七: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
6、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八:新增检查规定,总机构,二级机构1,二级机构2,二级机构3,三级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二级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检查,联合检查,总机构: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50%按照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 在分支机构分摊,50%在总机构缴纳。,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八:新增检查权规定,总机构,二级机构1,二级机构2,二级机构3,三级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二级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检查,计算查增
7、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变化九:省内分支机构 仅省内分支机构 汇总至总机构缴纳(不变)既有省外又有省内分支机构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15,二、政策性搬迁,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2年40号公
8、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1号公告),16,1、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项应付款,(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借:专项应付款 贷:无形资产,结余,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3)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4)搬迁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重置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使用期间借:费用 贷:累计
9、折旧,(一)会计处理,17,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结余,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借:营业外支出 贷:专项应付款,重置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使用期间借:费用 贷:累计折旧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3)搬迁后新建资产,18,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
10、迁所得,(二)所得税处理,19,搬迁收入,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20,搬迁收入,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
11、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21,搬迁支出,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22,搬迁支出,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注:资产处置损
12、失,应按2011年25号公告在完成搬迁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23,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因搬迁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计提 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继续计提折旧。,2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25,搬迁资产税务处理,3、企业
13、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土地未单独计价的,其折余价值应按换出建筑和土地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换入土地的价值。,26,搬迁资产税务处理,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2009118号文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
14、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7,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衔接,28,5、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
15、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29,应税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30,应税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
16、搬迁所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31,如2012年6
17、月开始搬迁,企业如在2015年完成搬迁的,2015年度汇缴时应作搬迁清算;如至2016年底仍未完成搬迁的,2016年汇缴是需要进行搬迁清算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则原则上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的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的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的时间。,32,应税所得,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3,应税所得,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
18、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比如2012年搬迁,2016年完成可减除年限为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34,企业搬迁停止生产经营,但搬迁期间取得处置搬迁前库存商品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非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亏损结转年限是否连续计算。,35,征收管理,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
19、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36,征收管理,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37,2013年3月,某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其中征用土地补偿800万元,安置职工补偿50万元,停业补偿150万元)。搬迁中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600万元,2
20、013年支付安置职工费30万元、搬迁设备拆卸、运输费70万元,2014年12月1日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200万元。2014年12月完成搬迁,当月开始生产。重置固定资产税法按10年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且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三、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有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符合条件的技
21、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22、)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2013年第62号公告内容:,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是原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补充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3、(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扩大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使加计扣除更加接近企业研发行为的实际情况,更趋近科技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
24、的鉴定费用,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五、维简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扩大到所有企业,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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