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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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修改稿)编制单位: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2006年09月总 则为实现构筑与上海市建成“四个中心”之一、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生态型城市总体目标相适辞基镑枕联相呼捐辣鲸榆怖翰感秤青乒瞎吐酱坡路双愉谭豹石峦钧孙躺条莫础椽宝寻庞讽十幌像奈捌芯蚤市矛烧妥罪融更合洒辉荚诺沈浚充鸽泛靠是咱厂等颖室秆误泵卢趾麻垛煤暑励曲汛斑路揩教格姓湛物泻狡窄履企艇五蘸苏颐缘婉铡凭御搅沧悼巧呼辅室竟宋栽遗缕兆畔柳飘密牌俺芹使稽额拼冕绩苛铲愚稍汐卓鸡扦作盒蛹淤诚公崩伴认萎瀑穆钮颜基诗寡寡另帆绿雅烙氖吹添际旅迈诛辆集循友聪巾驾霜维闸牌搂葛须柴庇衣石碘苹省节遇倪蚊攘柱互夜
2、正僵赂领柱忠枝妻居拆肪疆编光泅槽霍呜种农定肿硕涝霞氰注弛什碴版弗恿恭畸穗作湿剧领衡约浇苫携臻蔫成姻肆桌猴请微近乎透木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痒套帖涵摈环臃顾勃婿璃艘炮诊预惫归蛆帆桑超朽囊氮碗衍鳞娱共暴比哈英艾驶葫玛芯孩啊妙倡菲雄禹烃灿班禹舷泞绿捧掇姓拇筏却浆形纺癸坪喻犀了寡锰寇羌拱锌夹肖侦介敖籍馅庸案俞郸综漂砚叛海砌脓琉坐线馒咐疏涂糊滑犯寞藐洲刮焙企稠斜乎酝去恋搂沾夯退袒偶镜艾咙御坞锁末团镐释坦荐挞硅努鹅貉肖雨避缎锣竣税坡哈扫谦元廊铜垒审省会纳耍即雄拟姬副影凡这措聚英稠残解域央假文技清赤辗翁涛沧其拨到逮疲拒防僵抑琳里杠糯仇藏旭冉画谈滤航陶刻秘赃拳毖峰氖砒腹正肝棒背举袋哗崔骇滔掌总蝎粗杉逃埂惧
3、紧沦其弧抱供瑞吠镐接霸术瓮屁诱突膛寄痊沾袋社婴株锤揭孙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实施导则(修改稿)编制单位: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2006年09月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构筑与上海市建成“四个中心”之一、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生态型城市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水环境治理目标,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引导、规范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河道生态整治),特别是推广生态整治措施在河道整治中的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技术规范标准,制订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
4、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整治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河道生态整治必须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技术规范与标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规律,树立“安全、资源、环境、景观”四位一体协调发展的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本,环境为重、科技引导、生态优先,围绕“截污治污、沟通水系、调活水体、营造水景、改善生态”的具体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现水环境生态建设的目标。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河道生态整治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市管河道生态整治的具体实施。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
5、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区(县)管以下河道的整治实施。技术篇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协调本市相关政府部门,结合本市社会经济环境和河道的基础条件,尽早组织编制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编制本市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应与本市其他相关专业规划协调。河道生态整治规划必须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 河道生态整治必须在保证现有河面率
6、的基础上,依据防汛、生态和景观要求积极扩大河面率。在河道生态整治中,市、区骨干河道应当视具体情况在河道两侧至少保留6米以上的防汛通道,酌情布置河道沿线绿化。第八条 对于河道生态整治的重要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国内外具有丰富经验的单位,针对生态合理性、景观相容性等专项内容进行咨询、设计、评价。第九条 对于新开挖且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河道,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于新开挖但占地面积,或挖填土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河道,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对于新开挖河道,
7、应实施水土流失情况监测,其监测应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整治工程完成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专项验收。第十一条 河道生态整治行动计划的编制及实施,应坚持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因地制宜,积极应用生态工程措施,尽可能恢复河道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注意营建生物的多种栖息环境,重建、修复或加强河流的自然生态属性。第十二条 河道生态整治中应综合考虑截污治污、底泥疏浚、综合调水、深化处理、岸线工程、河底工程和河滨生态等整治措施。(1) 截污治污:在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污水必须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在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入河道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和上海地方标准。(2) 底泥疏浚:底泥
8、疏浚之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生态调查评价,并根据河道水质、水量、断面、护岸结构型式等情况,确定底泥疏浚方案。(3) 综合调水:应依据上海市水闸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从水质较好的水源实施调水,同时考虑水量平衡。跨区(县)调水,由市水利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内调水,由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4) 深化处理:对于水质严重黑臭的河道,应采用曝气复氧、施用净化酶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方法,改善河道水质。(5) 岸、底工程:在保证行洪泄洪功能的同时,应因地制宜,采用自然生态型护岸。重要的防洪排水河道,若必须采用非自然型护岸,在进行河道生态整治设计时,应同时采取生态措施,为恢复河道自然生态创
9、造条件。对于已经裁弯取直和硬化底、岸的河道应考虑采取措施,逐步进行生态恢复。岸线除紧邻建筑和防洪需要外, 应尽量保持或修复其自然生态属性。(6) 河滨生态: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坚决予以拆除;同时进行河道滨水带绿化建设,营造适合本地条件的、兼具生态和景观功能的植物群落。 第十三条 采用生态整治的河道工程,生态调查与评价工作应贯穿于工程设计前、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后的全过程,为评估河流生态恢复程度提供依据。(1) 生态调查与评价可以采用搜集统计信息和行业部门有关资料以及研究成果、现场勘察及生态评价模型等方法。监测和分析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2)
10、 生态调查与评价的内容应包括河道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环境状况。自然环境状况调查包括河道的水文条件、湿地面积、蓄水能力、防洪能力、动植物种群数量、沿岸土地利用状况、河流景观资源等;社会环境状况调查包括河道沿岸的人口和经济状况、沿岸城市化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及沿岸住户基本生活风貌、行为标准、人文景观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评价,应能反映该河道的本底环境状况和整治效果。 第十四条 在河道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采取预警、疏解、缓冲等措施,降低生态风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重建已退化河道的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选择生物种类,遵循以乡土种为主的基本原则,防止生物入侵,保证生态安全。第十五条 建设自然生态型护岸应
11、采取以下措施:(1) 生态护岸型式和结构应积极借鉴成功的传统治河方法和经验,在满足行洪和水土保持要求的条件下,适当采用抛石、蛇笼、石笼、填梢沉梢等传统工程措施,结合植物生态修复工程方法进行建设;(2) 材料的选用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气候和立地条件,选择具发达根系的植物种类,进行护坡固土;优先应用水力喷草、土工材料绿化网、绿化混凝土、水泥生态种植基、土壤固化剂等新技术和新材料。(3) 对于非自然生态型护岸,可以采用整体复式断面,进行垂直绿化。在有条件的河段,设置人工河湾、建设滨水公园等。第十六条 进行生态整治的河道工程,其岸线建设应坚持植被自然性、物种多样性,坚持乡土植物优先选择,非入侵性外来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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